團體協約法 第 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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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2、8 條,團體協約法未有對雇主之協商代表之資格或產生之方式有明文規範,應回歸民法之代表、代理或公司法之代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貴局函詢團體協約法第 2 條雇主之定義及其協商代表產生之方式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9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130466800 號函。 二、所詢團體協約之雇方當事人疑義一節,查團體協約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又訂立團體協約係為契約行為之一種,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基此,團體協約締約當事人,雇方可為個別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雇主(例如獨資資本主、公司等),亦可為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法人資格雇主團體(例如各業同業公會或其聯合會)。 三、另詢團體協約之雇主協商代表疑義一節,查團體協約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該條文僅就團體協約之勞方或雇方為團體時,需有特別內部授權程序之規範,惟進行團體協商當事人之一方如非為雇主團體而係同法第 2 條所稱之雇主時,因團體協約法未有對雇主之協商代表之資格或產生之方式有明文規範,爰此,雇主協商代表之產生應回歸民法之代表、代理或公司法之代表等相關規定辦理。共 11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港務局與碼頭工會工人間僱佣關係與團體協約效力疑義
有關港務局與碼頭工會工人間僱佣關係與團體協約效力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七勞一字第 16099 號函。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準此,如碼頭工會與港務局雙方係依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締結團體協約,其效力並不因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而有所不同。 三、至碼頭工人與港務局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一節,因事涉早年各碼頭運作形成之歷史背景及爾後雙方關係之變動情形,實難遽以判斷兩者間之僱傭關係,且高雄港類似問題於日前亦朝向「碼頭工人僱用合理化」之架構下獲得解決,本案仍請本照顧勞工權益原則妥處。共 11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團體協約如確已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在案,其效力不受事業單位有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影響
一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函誦悉。二查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復查同法第四條規定「團體協約應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呈請主管官署認可....已認可之團體協約,自認可之翌日起發生效力。」準此,台端所屬事業單位之團體協約如確已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在案,其效力不受事業單位有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影響。三團體協約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就團體協約效力終止相關程序有所明訂,雇主如欲終止團體協約,仍需依上開規定辦理。四另詢圓○飯店不當引用團體協約內容資遣台端等四人,致損害權益乙節,因涉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權責,本會將另函知高雄縣政府查處,並將結果覆知台端。五檢送相關法規乙份 (如附件) ,請參考。共 11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基隆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之對方當事人雇主團體為何疑義
依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團體協約係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所簽訂。本案基隆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為該會會員爭取較佳之勞動條件,自可與該會會員提供勞務之雇主或該等雇主所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進行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共 11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為與事業單位締結團體協約疑義
一查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僱主或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而個別雇主則有獨資經營企業之自然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本案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其會員皆受僱於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自應以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為團體協約雇方當事人;至公司內部授權由高雄總廠人員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工會協商締約,依法並無不可。共 11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團體協商代表資格疑義
查現行團體協約法中並無明文規定團體協商勞方代表應具工會會員資格;惟為使團體協商結果得以順利簽約,有關協商之勞方代表宜由工會會員擔任。共 11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產業工會聯合會與事業單位所簽訂團體協約有約束其會員工會與其所在事業單位簽訂之團體協約之效力
產業工會聯合會之會員工會與所在事業單位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應受該聯合會與事業單位所簽訂團體協約之約束。共 11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有數個但尚未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時,則可分別與工會締結團體協約
一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團體協約應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締結。故如非雇主或未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即不得為團體協約簽約當事人之資方,亦不必在團體協約上副署。如雇主有數個,但尚未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時,則可分別與工會締結團體協約。二團體協約之內容,依團體協約法第四條之規定,於勞資雙方簽訂後送主管機關認可時,主管機關依法應予審核,其有必須刪除或修改之條文,如當事人同意時,應由當事人於修正後之團體協約上具名簽章,再報主管機關予以認可,不宜先由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繕正再送主管機關認可。共 11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團體協約之簽訂、變更或廢止應以我國文字依法報主管官署認可
查團體協約之簽訂、變更或廢止依法應呈報主管官署認可,自應以我國文字為準。惟必要時得以外文本為副本。共 11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營造公會及其縣市工會可締結團體協約,惟適用範圍以各縣市為限
查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僱主或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營造公會及縣市工會既係同為具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及工人團體自可締結團體協約惟其適用範圍應以各縣市為限。共 11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當事人不同意修改團體協約中不符法令規定之條款,則主管官署應不予認可,其原簽訂之團體協約不發生效力
當事人既不同意修改原訂團體協約中核與法令不符之條款主管官署應不予認可,原訂團體協約不發生效力。共 11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