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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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團體協約效力疑義
關於貴公司團體協約效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產業工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聲寶產工字第 880045 號函。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十七條規定:「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是以,如貴勞資雙方依該團體協約第一條之規定預告終止該協約後,該團體協約中勞動條件之內容,於事業單位與勞工以勞動契約方式另為不同約定前,仍繼續有效。共 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飯店與產業工會締結之團體協約效力疑義
所詢貴飯店與產業工會締結之團體協約,其效力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飯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圓字第 87069 號函。二貴飯店與產業工會所簽之團體協約如訂有期限,期限屆滿,自無拘束力。惟依團體協約法第十七條規定:「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故就勞動條件部分,該團體協約仍有餘後效力。三副本抄送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請就本案勞資團體協商可能引發之問題予以關注。共 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中○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疑義
本案為三年之定期協約,八十六年四月屆滿,工會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函知資方期望續約,惟資方表示將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終止,疑義遂起。依「團體協約法」第十七條規定: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準此,本案團體協約雖已屆滿,若資方不願再訂立新約,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之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