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共 62 則(有效 53、已廢止 9)・ 擷取日期 2026-07-02・ 官方查詢系統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為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勞工非年滿 65 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依該款意旨,係規範勞工於年滿 65 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受僱至其年滿 65 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二、因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僱用勞工時,如既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因與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意旨涵蓋之情形有別,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雇主如再以勞工年滿 65 歲強制其退休,將與該款規定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意旨不合;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
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為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請依說明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 115 年 3 月 26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 二、為保障罹癌勞工職場相關勞動權益,請輔導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並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求職及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益保障,勞工如經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勞工因罹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非有本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情事,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又如雇主欲以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所定「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規模或範圍;且業務緊縮與否,應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正常運作而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雇主縱有本法第 11 條所列事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亦即雇主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有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或本法第 17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罹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本部並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雇雙方實施職場合理調整(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 )。 三、為維護罹癌勞工自身權益,應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 (一)罹癌勞工受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勞資爭議事件,請積極輔導其透過行政調解,並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協助資訊,以維護其權益。 (二)為協助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本部每年對當前職場重要實務關懷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將罹癌勞工之職場友善措施納入教育訓練主題,支持企業發展勞工關懷措施。 (三)另為鼓勵企業重視對罹癌勞工的關懷與協助,本部亦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於今(115)年度新增補助企業辦理罹癌勞工之關懷協助課程,以協助企業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重大傷病勞工之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營造友善職場。 四、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本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 )下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 https://wlb.mol.gov.tw/)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 3343-1150 。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3 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一九二○○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勞資二字第○九三○○○五六六五號函,自即日廢止。附件:勞動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之附件例如: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 109 年 4 月 21 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 109 年 4 月 21 日止為 2 年 6 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 109 年 4 月 1 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 年 4 月 2 日)起算,依曆計算至 109 年 4 月 21 日止,符合法定 20 日之預告期間。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 2 年 6 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 20 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 20 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 元,預告期間為 20 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 20×(30,000 元÷30)=20,000 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 1,100 元/日,較前開 1 日工資(30,000 元÷30 )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 20×1,100 元=22,000 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7 月 3 日(75)台內勞字第 419 200 號函,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2 月 12 日勞資二字第 0930005665 號函,自即日廢止。共 62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第 2、3 款或第 4 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為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定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包括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本筆資料,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部分,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自該法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日起適用該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4 款規定。共 62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 條,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辦理填報
有關貴府勞工局函詢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資遣通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勞工局 100 年 5 月 19 日高市四維勞局就字第 1000030 528 號函。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囊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三、本會 82 年 2 月 8 日台 82 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釋:「『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則毋須通報。」 92 年 11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20059015 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如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所稱資遣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 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前開情況均非短時間即可形成,並非不能預告,且係因不可歸貴於勞工之事由,因此課予雇主辦理資遣通報之義務。 四、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勞雇雙方始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若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填報。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付
有關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是否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乙案。勞工如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因核屬退休人員,尚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另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業已明定,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爰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不得申請失業給付。共 62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
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勞工李君之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一案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故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非一體適用。 二、是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勞工李君之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請貴府先行釐清李君離職事由之事實為何。共 62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已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即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而不得再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有關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得否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部分。依本會 98 年 10 月 8 日勞動 3 字第 0980130753 號函(如附件)略以,雇主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至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得否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按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已終止勞動契約,自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不得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 62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代課代理教師契約中斷、政府短期就業臨時工離職、鐘點臨時工離職應否通報縣府或就業服務中心,需就個案事實及終止契約事由,調查認定及核處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本會 82 年 2 月 8 日台 82 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釋:「『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92 年 11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20059015 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如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均諒達)。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所稱資遣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另依同法第 68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 75 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有關民眾○○所詢代課代理教師契約中斷、政府短期就業臨時工離職、鐘點臨時工離職等,是否應辦理資遣通報及通報時間,均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揭規定就個案事實及終止契約事由,調查後認定及核處。共 62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1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雖員工工作未滿 1 0 日,終止勞動契約時,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一、查本會 94 年 10 月 11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6194 號函(諒達)說明一、三已釋明: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勞工工作期間如未滿 3 個月時,法未明定雇主預告期間,惟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故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自屬資遣之範圍,不因雇主個案事實上無法定預告期間義務而受影響。 (二)次查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故法已明定,若資遣員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雖其資遣為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且又係遭遇重大事件,然雇主仍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雖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則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二、準此,有關勞工工作期間如未滿 10 日或 3 個月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惟若勞工工作期間未滿 10 日者,則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三、綜上,勞工工作年資 10 日以上至未滿 3 個月,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共 62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非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其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時,應以該勞工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非自願離職加以審查;另勞工欲以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時,應檢附足資證明確係定期契約且屆滿離職之文件,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認定
有關如何判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視為非自願離職之疑義乙案。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故勞工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前開視為非自願離職要件,自得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至如非屬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勞工是否符合同條第 3 項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辦理失業認定。另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契約之性質、勞工離職事由有所爭議,則應由當地縣(市)政府勞政主管機關協處。另有關勞工可否僅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而無須檢附離職證明書,即證明屬定期契約離職部分,因就業保險法係為保障勞工面臨非自願性失業之保險事故後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如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尚非本法之保障對象,本會前以 97 年 11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7 0082774 號函說明在案。爰勞工欲以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時,所檢附之證明應足資證明確係定期契約且屆滿離職,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認定。共 62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終止按件計酬之勞動契約時,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
核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按件計酬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台勞資二字第○○三八三四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8 月 26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8341 號函,不予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有關函請釋復被資遣員工未經失業尋職過程即同時獲新任雇主錄用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中心 96 年 11 月 26 日桃就三字第 960021243 號函。 二、有關○○○○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 11 月 30 日原被資遣 539 名員工,同時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錄用並於 96 年 12 月 1 日到職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身分乙節,查○○○○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與渠等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該公司被資遣員工已符合「非自願離職」身分。故渠等 539 名被資遣員工若是於 96 年 11 月 30 日離職退保,並於當日辦理求職登記,貴中心應予受理,並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5 條規定,為失業認定或不予認定。 三、有關本案得否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乙節,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意旨,係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為符合保險精神,本法所提供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保險給付係立基於勞工因失業喪失所得報酬時,所給予之所得損失補償,倘勞工無失業事實且無所得損失者,則不得發給以補償失業勞工所得損失為目的之相關給付。依本案書面資料顯示,○○○○(股)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所資遣之 750 名員工,勞僱關係至 96 年 11 月 30 日止;其中 539 名經○○科技(股)公司於同年 11 月 2 1 日通知錄用,且於 12 月 1 日任職。準此,該等被資遣員工於 9 6 年 11 月 30 日非自願離職退保前,即已尋獲新職,並於 96 年 1 2 月 1 日再就業加保;換言之,該等被資遣員工之保險效力,於 9 6 年 11 月 30 日 24 時停止,又接續自 96 年 12 月 1 日零時起算,其就業保險年資未曾中斷,即未發生失業致所得喪失情形,不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領條件。 四、另若經查證該公司渠等 539 名被資遣員工係意圖「蓄意」延遲至新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經查屬實者,則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共 62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3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20 條,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應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雇主負賠償責任
有關雇主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所涉就業保險法相關問題乙案請查照。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除同條項所列各款情事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依本法第 38 條規定,應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雇主賠償之。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得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份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符合本法第 11 條各項保險給付條件者,得依規定請領給付。 三、另有關「離職證明文件」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據此,勞工如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有困難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末查本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至案詢勞工遭雇主遠法解僱一節,如屬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遠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則該勞工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稱之非自願離職,併予敘明。共 62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公司因業務緊縮而辦理自請優惠退休專案,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
有關函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緊縮而辦理自請優惠退休專案,可否開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予離職勞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96 年 1 月 18 日府勞資字第 0960010182 號。 二、依本會 92 年 6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33891 號函釋規定:「依本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保 1 字第 0011324 號函示:公司所屬員工如因公司經營虧損而離職,不論其所領取者為資遣費或退休金,只要離職員工符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理之給付請領條件,自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又本會 90 年 11 月 5 日台 90 勞保 1 字弟 0052493 號函示○○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惟如員工具有選擇之權利,而卻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離職,則不符上開辦法之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本會前揭函示於就業保險法施行後,仍繼續適用。」三、本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緊縮而辦理自請優惠退休專案,依本會上開函釋,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另究應勾選何項離職原因乙節,查離職原因之開立應以事實為依據,故針對此一個案請該公司勾選離職原因攔之「一、非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另於「三、其他」欄加註「因業務緊縮人員精簡,於○年○月○日核發退休金」。共 62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非自願離職及雇主辦理資遣通報規定適用疑義
有關公務機關約聘僱臨時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任用規定無法續聘或提前解約時,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規定,及雇主是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95 年 10 月 14 日南業二字第 0950012287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9 月 7 日局力字第 09500235032 號函釋:「機關首長接任前已聘(僱)用之聘僱人員,如與現任首長具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親屬關係,再予續(僱)時仍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任用之限制。」本案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函詢機關首長接任前已聘(僱)用之聘僱人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上開所舉親屬關係,而依迴避任用規定無法續聘;及機關首長接任後再聘(僱)用之聘僱人員,經發覺違反是項規定而予以解僱,其離職原因是否符合失業給付申請資格?雇主是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案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9 月 7 日局力字第 09500235032 號函釋有關迴避任用規定而離職,因約聘僱人員與公務機關所簽訂之契約屬定期契約,故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自得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申請失業給付,如係提前解約亦得準用。 (二)本會 82 年 2 月 8 日台 82 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及職業訓練局 92 年 11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20059015 號函已函釋,員工如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規定離職,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本案被保險人離職原因不屬前揭條文規定,雇主可免辦理資遣通報。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9 月 7 日局力字第 09500235032 號函及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95 年 10 月 14 日南業二字第 09500 12287 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共 62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停業而非自願離職,得請領失業給付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辦理停業登記或受停業處分而離職,得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亦即係出於雇主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者,即屬非自願離職。本案有關投保單位發給之以停業為離職原因之離職證明,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確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共 62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有關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乙案,請查照惠轉所屬知悉。 一、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勞工工作期間如未滿 3 個月時,法未明定雇主預告期間,惟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故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自屬資遣之範圍,不因雇主個案事實上無法定預告期間義務而受影響。 二、承上述,員工如到職未滿 10 日,即無法勝任工作,雇主是否需辦理資遣通報暨應何時提出通報之疑義,按員工到職未滿 10 日,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自屬資遣範圍,故仍須辦理資遣通報。 三、次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高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故法已明定,若資遣員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雖其資遣為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且又係遭遇重大事件,然雇主仍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雖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則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共 62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如投保單位認員工所寫內容與公司認定不符,投保單位應依事實自行開具詳實之離職證明書交與員工,不應拒絕簽發
一、查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第 4 項規定,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第 5 項規定,申請人未檢其第 1 項規定文件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二、次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1 月 21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3 857 號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故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雇主)取得離職證明,應逕向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揭令之規定申請發給;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被保險人之離職事由無法查證是否屬非自願離職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3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7925 號函規定,應加註「無法確定為非自願離職」字樣,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三、本案離職證明書上離職原因欄沒有勾選直接提出申請,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應於 7 日內補正。另如申請人欲自行切結,依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令規定,應係申請人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經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已加註「無法確定為非自願離職」字樣之離職證明,方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四、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故離職證明書上投保單位證明欄用印之意義,乃為確認申請人之離職是否符合該法條之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2 月 2 6 日勞職業字第 0920200316 號函規定,申請失業給付使用之離職證明文件格式,以加蓋投保單位印信、圖記、公司印章或其他足以確認為投保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章戳為憑。 五、前已述及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發給之證明,若投保單位准由勞工自己填寫,自應詳加審查勞工所書內容真偽及有無缺漏,再行用印,以示負責。另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故如投保單位認員工所寫內容與公司認定不符,投保單位應依事實自行開具詳實之離職證明書交與員工,不應拒絕簽發。共 62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各機關工友 (含技工、駕駛)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
有關各機關技工、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 94 年 6 月 9 日處會三字第 0940004462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則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另,有關勞工適用該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前經本會以 87 年 10 月 19 日台 87 勞動三字第 043879 號函釋在案 (影本隨附) ,各機關計算退休金時,應依上開函釋辦理。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87) 台勞動三字第 043879 號主旨:關於退休金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台端本 (87) 年 9 月 29 日函悉。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所詢關於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 86 年 5 月 17 日台 86 勞字第 19901 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 (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第 50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計算方式辦理」,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 15 年以內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2 個月平均工資,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 1 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計算 1 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符合本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或第 13 條或第 54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終止勞動契約。另該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工作 25 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其權係在勞工;又同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如非年滿 60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權係在雇主,檢附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 1 份,請參考。 五、如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或台端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即縣市政府勞工 (社會) 科 (局) ) ,較為迅捷。共 62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等原因,雇主終止試用期間勞工之契約,以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為非自願離職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9 月 3 日台(86)勞資 2 字第 0 35588 號函,略以;「……;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12、16 及 17 條相關規定辦理。」故雇主如欲終止試用期間勞工之契約時,係以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上開情形即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非自願離職」之規定。共 62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
所詢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二一四八五六號函。 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依上開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所詢雇主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節,仍應查明雇主有無得依法終止契約事由;如係依前揭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自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共 62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員工自願參加公司實施之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而離職,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有關公司實施優惠退休方案,員工申請退休離職是否得申請失業給付疑義一案。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其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始得領取失業給付。次查,依本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保 1 字第 0011324 號函略以:公司所屬員工如因公司經營虧損而離職,不論其所領取者為資遣費或退休金,只要離職員工符合給付請領條件,自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又本會 90 年 11 月 5 日台 90 勞保 1 字第 0052493 號函亦規定: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惟如員工具有選擇之權利,而卻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離職,則不符上開辦法之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92 年 1 月 1 日就業保險法施行後,本會業以 92 年 3 月 14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13910 號書函規定,前揭函示仍繼續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離職原因如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若與非自願離職之情形不符,不得以該獎懲通知書取代離職證明書,辦理申請失業給付
查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同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就業保險法針對「非自願離職」已明確規定,非上開列舉之離職情形,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案內台端所附○○有限公司獎懲通知書載明自 90 年 4 月 30 「停止試用」,離職原因與前揭列舉非自願離職之情形不符,故不得以該獎懲通知書取代離職證明書,辦理申請失業給付。共 62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且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若約定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而賠償罰金,則為無效
一、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是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違反前 2 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7 條至第 11 條或第 21 條第 2 項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1 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非有左(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外,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同在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二、依前開法令規定,貴公司不得與外籍勞工事先約定如其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另女工懷孕係其基本人權亦為我國公法上所保障之事項,雇主自不得要求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之女性外籍勞工賠償「罰金」。如有此約定或行為,亦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當然無效。共 62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否包括經勞工同意之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尚不包括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在內;惟個別勞工是經濟上之弱勢,常在資訊閉塞的情況下,為雇主所誘導或非出於自願的終止契約,基此,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探求該協議勞方之真意,方不致有違誠信原則,以免爭議之發生。共 62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強制勞工退休,迭生疑義。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九條立法意旨,釋明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 (二) 定期契約,係因勞雇雙方合意之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自無適用該法第十三條之問題。 (三)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非因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並兼顧人事之新陳代謝,雇主依該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應不受第十三條規定限制。 1 依年齡強制退休: (1) 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如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者 (例如六十五歲) ,於強制退休年齡屆臨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餘得依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2) 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2 以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強制退休: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四)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依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 月 13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3 013664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為新舊雇主所商定留用之勞工可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釋疑
一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付資遣費。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惶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共 62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雇主終止契約時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勞工是否需預告疑義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本會前已釋示在案(如附件);是以,案內雇主雖係按退休金標準發給,惟該契約之終止係雇主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主動為之,仍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台(81)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全文內容:內政部 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主動為之者,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共 62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可否以歇業前勞資雙方同意發給半數資遣費並簽立切結書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餘額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旨在以公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不得以私法自治為由而損及勞工法定權益。故雇主依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六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有違反者,應依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因其係屬強制性規定,雇主依法應給付而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者,應已違反該法規定。二依該法所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資遣費,如有剩餘,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基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用以支付勞工退休金後,如有剩餘,於事業單位歇業時,得用以支付勞工資遣費,如仍有剩餘始屬該事業單位,故事業單位尚不得不完全發給資遣費或以勞雇已協議低於法定標準發給資遣為由,要求領回剩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俾免損及勞工法定權益。三本案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如有剩餘,應依勞動基準法之標準儘量足額發給勞工資遣費,如仍有剩餘,可由該公司領回。共 62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說明「雇主是否可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惡性傳染病之規定,依法解雇患有 B型肝炎之勞工」之疑義
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海總管88甲字第007號函。 二、來函所詢「雇主是否可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惡性傳染病之規定,依法解雇患有B型肝炎之勞工」一案,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係就勞工得預告與雇主終止契約之規範,與第十二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不同,雇主自不得引據該條款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三、餐飲服務業罹患B型肝炎之員工,雇主可否與其終止勞動契約之疑義。查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五日74台內勞字第321153號函中提及「勞工患有傳染病者,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療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療時,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該函釋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前題要件為不能醫癒時,來函所詢雇主為保障其他員工及消費者於該勞工於醫癒前為免有傳染之虞,雇主得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以留職停薪方式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之方式處理之,不得逕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共 62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公務機關學校「駕駛」於僱用後,如該駕駛之執照變更為普通駕照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致遭吊銷或吊扣職業駕照處分時,應如何處置疑義一案
有關公務機關學校「駕駛」於僱用後,如該駕駛之執照變更為普通駕照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致遭吊銷或吊扣職業駕照處分時,應如何處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十八局中字第301269號函。 二、查公務機關或學校之駕駛,需視有無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規定之情事。次按公務機關或學校所僱用之駕駛如以需具有合格之職業駕駛職照為僱用條件,則此條件應已屬成就勞僱關係之必備要件,且為該機構與駕駛間勞動契約主要內容,如駕駛非可歸責於雇主原因,而喪失職業照,且囿於相關法令亦有禁止無職業駕照者執行工作之情事時,雇主得衡酌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共 62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
關於退休金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台端本 (87) 年 9 月 29 日函悉。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所詢關於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 86 年 5 月 17 日台 86 勞字第 19901 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 (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第 50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計算方式辦理」,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 15 年以內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2 個月平均工資,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 1 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計算 1 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符合本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或第 13 條或第 54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終止勞動契約。另該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工作 25 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其權係在勞工;又同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如非年滿 60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權係在雇主,檢附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 1 份,請參考。 五、如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或台端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即縣市政府勞工 (社會) 科 (局) ) ,較為迅捷。共 62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中華電信公司計畫將各業務部門裁撤外包一事
一台端於趙委員○清辦公室所舉辦之「與首長面對面座談」中所提中華電信公司計畫將各業務部門裁撤外包一事,收悉。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三雇主如確因右列法定事由必需減少勞工,亦宜由勞資雙方代表先行協商有關員工轉業及訓練事宜,以保障勞動者之工作權,並免衍生爭議,如能以團體協約方式,約定協商結果,將對勞資雙方權益,更有保障。共 62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號函辦理。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四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共 62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疑義
一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有關『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規定,在雇主『無故辭退勞工』,經認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時,有無因前開準用規定而生同法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之罰則) 之罪責」?有關上開問題,本會認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依同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雇主固然有照第十七條所定資遣費標準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惟違反是項義務,僅構成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而第七十八條既係刑罰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雇主尚無刑責。二至有關「雇主無故辭退勞工」疑義本會見解如後: (一)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違法。 (二) 如雇主係依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自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三) 如雇主係主張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尚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四)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應屬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該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否則與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之旨有違。共 62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外籍勞工審核作業標準通知 (變更國籍及補發) 「將雇主業務緊縮」列入得准予轉換外勞之事項內容:有關「雇主業務緊縮」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如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得列為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認定其有轉換外勞之必要性,並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第四九三三九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因關廠歇業之虞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無法繼續聘僱外籍勞工時之處理原則」函之第一項第 (五) 項:「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事項」之規定,准予辦理轉換外勞。共 62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本則官方資料庫僅收錄要旨,全文請點下方官方原文查閱。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共 62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因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需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將被資遣員工有關資料,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上開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則毋須通報。共 62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台北縣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函詢該會與資方協調議案第八條「公司員工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應為工會之會員,然經工會依章程除名之會員,公司不得任用」是否適法疑義乙案
關於台北縣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函詢該會與資方協調議案第八條「公司員工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應為工會之會員,然經工會依章程除名之會員,公司不得任用」是否適法疑義乙案:一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旨在明確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非有該法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事由,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二本案縱令勞資雙方約定「公司員工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應為工會之會員,然經工會依章程除名之會員,公司不得任用」,如雇主於勞工經工會依章程除名時,即據以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仍有未合。共 62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共 62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職業災害傷病、殘廢給付不影響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取得
勞工因職災經治療終止,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規定發給資遣費。惟勞工無法勝任工作若係殘廢所致,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制其退休,並依規定發給退休金。傷病給付或殘廢給付之請領,並不影響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取得。共 62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進入仲裁程序前,勞方採行罷工以為抗爭,資方得否將此罷工行為視為「不可抗力」,而引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進入仲裁程序前,工會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使罷工權,造成事業單位生產暫時停頓,非屬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之情事。共 62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
(一) 所謂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係指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終止契約之行為。旨在保障勞工合法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內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大,因而資方受此限制。 (二) 如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如此,方可使勞方之爭議權,能在合法程序中行使,勞資雙方權益均屬平衡。 (三) 另查該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曾有如下之說明:「第七條之規定,是對資方的限制,第八條則是對勞方的限制,但均有先決條件,必須是因勞資爭議事件而不可有以下之行為,如有其他正當的理由,則不受限制」。 (四) 因此,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另有法令上之正當理由或勞方確有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情事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並無不合。共 62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可訂定調動勞工工作原則
一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二如該事業單位仍有其他工作可供安置勞工時,係屬勞工工作調動,請依本部 74.09.05 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所訂原則處理。事業單位如將此項調動工作原則訂入工作規則,自屬可行。共 62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腦出血而致左半身機能殘障,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究係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抑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退休疑義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其中凡合於同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前經本部於 74.5.28 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釋在案,本案勞工已符上開規定,自應以退休方式辦理。附件: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74) 臺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已符退休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 二、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共 62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工作能否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得由勞資會議討論
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為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之意旨,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共 62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癒者,雇主可終止契約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共 62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疾病醫療無效者,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雇主對患有惡性傳染病之勞工,可予「送醫或解僱」。是以食品工廠之勞工患有傳染病者,為維護其他勞工健康、公共衛生並兼顧勞工之工作權益起見,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癒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癒時,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共 62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終止契約時對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應發給退休金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已符退休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二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共 62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平均工資應以發生事實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
關於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遣停薪留職人員,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應以留職停薪生效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共 62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是否虧損,應依實際認定
查事業單位虧損之認定,現行勞動基準法中,並未有明文規定;惟可由當地主管機關請該事業單位提出近年來之經營狀況,說明虧損情形及終止局部勞動契約之計畫後,再針對其經營能力及事實狀況個別加以認定,並應積極協調,避免以虧損為由,不當資遣勞工。共 62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62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給予資遣費之比例計給規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 3 年 6 個月 15 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3*0.5+ ( (6+15/30) /12) *0.5 =1.77 個基數。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9 月 12 日勞動 4 字第 1010132304 號令,廢止。共 62 筆 / 現在第 5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女工懷孕期間如確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一條之情事時,雇主得否終止契約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其所謂「停止工作期間」係指同法第五十條所定之女工產假期間,亦即女工分娩「前後」,給與產假八星期之期間。至非於該段停止工作期間,事業單位或勞工如確有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雇主固得依法終止契約,惟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就業歧視之情事;而其如係依法資遣時,並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勞工離職之七日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二女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變化,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倘因懷孕身體不適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時,雇主尚不得濫用解僱權,逕用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5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國大代表公費助理發給資遣費究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復查尚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勞動契約,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合先敘明。二國大代表之自聘助理,經費雖為國民大會所編列預算支付,惟其勞動契約之成立 (自行發聘) 、終止 (停聘) 及勞務提供之對象,均為國大代表本人,參酌說明一之法理,該等助理應為國大代表所僱用勞工,雇主如欲資遣該等人員,須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並按同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預告勞工與給付資遣費。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5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
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高敬刑顥88易2698字第30170 號函。 二、按件計酬係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之計算方式,並不因此影響其勞動法令應享有之權益。是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終止勞工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規定預告暨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
關於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 74.09.14 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四七○四○ 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之旨意係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另工廠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如有爭執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故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所規定之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至於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種情事,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確有於工作規則中列舉明定之必要時,亦可由勞資協議訂定,俾免日後發生爭議。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0 0130297 號函,停止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5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案停工再復工如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可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
本案陳君因與業務有關之案件經提起公訴,該公司如確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工作件規則予以暫時停工難謂不當,情嗣後法院判決確定並諭知緩刑,則非有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時,即應准予復工。如該公司核備有案之工作規則有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之規定者,得從其規定。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0 0130297 號函,停止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5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預告工資以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復請查照。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 0128292A 號函,自即日廢止。共 62 筆 / 現在第 6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裁員時對於工會職員宜儘量優先留用
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影響,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如其適為工會職員,於法仍無不合;惟工會以增進勞資關係為宗旨,故為維持工會正常運作功能,事業單位如需裁員時,對於工會職員宜儘量優先留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6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服役期滿留營逾三年者得免保留原底缺
事業單位勞工應徵、應召在營服役期滿,其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者,原屬事業單位之底缺得免保留。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62 筆 / 現在第 6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