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共 43 則(有效 39、已廢止 4)・ 擷取日期 2026-07-02・ 官方查詢系統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為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勞工非年滿 65 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依該款意旨,係規範勞工於年滿 65 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受僱至其年滿 65 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二、因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僱用勞工時,如既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因與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意旨涵蓋之情形有別,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雇主如再以勞工年滿 65 歲強制其退休,將與該款規定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意旨不合;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
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為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請依說明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 115 年 3 月 26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 二、為保障罹癌勞工職場相關勞動權益,請輔導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並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求職及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益保障,勞工如經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勞工因罹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非有本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情事,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又如雇主欲以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所定「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規模或範圍;且業務緊縮與否,應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正常運作而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雇主縱有本法第 11 條所列事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亦即雇主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有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或本法第 17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罹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本部並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雇雙方實施職場合理調整(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 )。 三、為維護罹癌勞工自身權益,應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 (一)罹癌勞工受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勞資爭議事件,請積極輔導其透過行政調解,並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協助資訊,以維護其權益。 (二)為協助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本部每年對當前職場重要實務關懷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將罹癌勞工之職場友善措施納入教育訓練主題,支持企業發展勞工關懷措施。 (三)另為鼓勵企業重視對罹癌勞工的關懷與協助,本部亦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於今(115)年度新增補助企業辦理罹癌勞工之關懷協助課程,以協助企業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重大傷病勞工之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營造友善職場。 四、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本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 )下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 https://wlb.mol.gov.tw/)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 3343-1150 。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有關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事業單位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其退休金請求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1 年 7 月 5 日府勞社勞字第 1010134924 號函辦理。 二、勞工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未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前,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前經本會 81 年 2 月 28 日台(81)勞動 3 字第 05213 號函釋在案。本案勞工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向雇主提出退休金給付之申請,雇主尚不得因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本會 93 年 7 月 26 日勞動 3 字第 0930035707 號書函停止適用。
有關各機關工友 (含技工、駕駛)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
有關各機關技工、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 94 年 6 月 9 日處會三字第 0940004462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則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另,有關勞工適用該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前經本會以 87 年 10 月 19 日台 87 勞動三字第 043879 號函釋在案 (影本隨附) ,各機關計算退休金時,應依上開函釋辦理。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87) 台勞動三字第 043879 號主旨:關於退休金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台端本 (87) 年 9 月 29 日函悉。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所詢關於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 86 年 5 月 17 日台 86 勞字第 19901 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 (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第 50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計算方式辦理」,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 15 年以內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2 個月平均工資,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 1 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計算 1 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符合本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或第 13 條或第 54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終止勞動契約。另該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工作 25 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其權係在勞工;又同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如非年滿 60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權係在雇主,檢附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 1 份,請參考。 五、如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或台端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即縣市政府勞工 (社會) 科 (局) ) ,較為迅捷。共 43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
所詢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二一四八五六號函。 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依上開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所詢雇主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節,仍應查明雇主有無得依法終止契約事由;如係依前揭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自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共 43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違反勞動契約所簽訂「夫妻競業禁止條款」予以解僱疑義
本案當事人如為勞雇關係,合約書內有關「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任何別家保險公司或保險期間輔助業務經辦或銷售人身保險,如違背此一約定時,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合約」之約,其以受僱勞工配偶之作為或不作為當成受僱勞工之解僱與否之限制要件,顯然並非以受僱勞工當事人本身之行為規範對象之「競業禁止條款」。本會認為該合約書有關前開說明所述限制條件之約定,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訂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共 43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中訂定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論處疑義
查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廿四日台 (76) 勞動字第三三六二號函釋,事業單位如確有訂定處分條文之必要,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至於誣告或譭謗之認定疑義,按事業單位訂定之懲處規定,其考量懲處之事由、懲處之程序及懲處結果之合理性與否,應以誣告或譭謗有具體事實,其情節重大足以影響企業經營秩序,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雇主方得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公司工作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載「誣告或譭謗他人者,予以開除」等文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條文內容修正後始予核定。共 43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否包括經勞工同意之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尚不包括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在內;惟個別勞工是經濟上之弱勢,常在資訊閉塞的情況下,為雇主所誘導或非出於自願的終止契約,基此,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探求該協議勞方之真意,方不致有違誠信原則,以免爭議之發生。共 43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強制勞工退休,迭生疑義。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九條立法意旨,釋明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 (二) 定期契約,係因勞雇雙方合意之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自無適用該法第十三條之問題。 (三)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非因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並兼顧人事之新陳代謝,雇主依該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應不受第十三條規定限制。 1 依年齡強制退休: (1) 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如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者 (例如六十五歲) ,於強制退休年齡屆臨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餘得依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2) 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2 以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強制退休: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四)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依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 月 13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3 013664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共 43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稱「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可否跨月疑義
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旗管字第○九○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稱「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可否跨月疑義一案。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本案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至「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說明「雇主是否可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惡性傳染病之規定,依法解雇患有 B型肝炎之勞工」之疑義
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海總管88甲字第007號函。 二、來函所詢「雇主是否可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惡性傳染病之規定,依法解雇患有B型肝炎之勞工」一案,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係就勞工得預告與雇主終止契約之規範,與第十二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不同,雇主自不得引據該條款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三、餐飲服務業罹患B型肝炎之員工,雇主可否與其終止勞動契約之疑義。查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五日74台內勞字第321153號函中提及「勞工患有傳染病者,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療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療時,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該函釋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前題要件為不能醫癒時,來函所詢雇主為保障其他員工及消費者於該勞工於醫癒前為免有傳染之虞,雇主得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以留職停薪方式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之方式處理之,不得逕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共 43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公務機關學校「駕駛」於僱用後,如該駕駛之執照變更為普通駕照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致遭吊銷或吊扣職業駕照處分時,應如何處置疑義一案
有關公務機關學校「駕駛」於僱用後,如該駕駛之執照變更為普通駕照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致遭吊銷或吊扣職業駕照處分時,應如何處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十八局中字第301269號函。 二、查公務機關或學校之駕駛,需視有無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規定之情事。次按公務機關或學校所僱用之駕駛如以需具有合格之職業駕駛職照為僱用條件,則此條件應已屬成就勞僱關係之必備要件,且為該機構與駕駛間勞動契約主要內容,如駕駛非可歸責於雇主原因,而喪失職業照,且囿於相關法令亦有禁止無職業駕照者執行工作之情事時,雇主得衡酌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共 43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員工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經法院判決一年有期徒刑確定,雇主可逕予解僱
依勞動基法第十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員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宣告確定」係指終局判決確定而言,至於雇主可否於判決確定前,以詐欺、偽造文書之同一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當視該行為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及是否於法定三十日內之除斥期間為之而斷。共 43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計算疑義
關於退休金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台端本 (87) 年 9 月 29 日函悉。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所詢關於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疑義,依行政院秘書處 86 年 5 月 17 日台 86 勞字第 19901 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 (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第 50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計算方式辦理」,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 15 年以內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2 個月平均工資,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 1 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部分,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1 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依當時應依照或比照適用之法令規定或事業單位自訂之內涵計算;適用該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標準,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計算 1 個月平均工資。適用前後之退休金總額以達依本法規定之計算方式 45 個基數為限。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符合本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或第 13 條或第 54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終止勞動契約。另該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工作 25 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其權係在勞工;又同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如非年滿 60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權係在雇主,檢附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 1 份,請參考。 五、如事業單位有違法情事或台端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即縣市政府勞工 (社會) 科 (局) ) ,較為迅捷。共 43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號函辦理。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四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共 43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因交通工具故障而遲到時可否要求勞工請假
勞工自備交通工具上班,途中因交通工具故障而遲到,事業單位可否要求勞工請事假,否則以遲到或曠職論處疑義,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 74.10.28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工具。共 43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疑義
一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有關『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規定,在雇主『無故辭退勞工』,經認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時,有無因前開準用規定而生同法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之罰則) 之罪責」?有關上開問題,本會認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依同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雇主固然有照第十七條所定資遣費標準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惟違反是項義務,僅構成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而第七十八條既係刑罰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雇主尚無刑責。二至有關「雇主無故辭退勞工」疑義本會見解如後: (一)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違法。 (二) 如雇主係依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自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三) 如雇主係主張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尚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四)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應屬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該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否則與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之旨有違。共 43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係指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另該項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所稱之雇主,係指同法第二條規定中所定義之「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二本案事業單位之總經理或經理如係代表事業單位,以勞工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尚毋待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於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 (勞工) 時,即生法律效力。惟如勞工對於雇主終止契約之行使是否適法有異議時,除可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諧處外,尚可循司法途徑予以救濟。共 43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中約定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且無條件予以解僱,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84 年 9 月 14 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二一四八號函。二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已列舉明定,凡列舉以外之事由,均不在「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範圍內。查該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對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之解僱事由已予規範,且其規範內容僅及於連續曠工及每月曠工之日數,因此勞資雙方仍不得就全年曠工日數予以約定,而作為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三本案主管機關在認可該團體協約時,對勞資雙方所作「勞工全年曠工累計達十五日以上者,資方得不經預告予以解僱」之約定,應以違背法令為由,請勞資雙方就該條款予以刪除。共 43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涉案在調查皆段尚未起訴,可否申請退休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勞工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是以,勞工因涉案在調查階段尚未起訴,如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事業單位仍應核准其申請。共 43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之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係指雇主自知道勞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六款情形之當日起算,三十日內得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行為。而此三十日係屬法定除斥期間。共 43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台北縣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函詢該會與資方協調議案第八條「公司員工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應為工會之會員,然經工會依章程除名之會員,公司不得任用」是否適法疑義乙案
關於台北縣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函詢該會與資方協調議案第八條「公司員工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應為工會之會員,然經工會依章程除名之會員,公司不得任用」是否適法疑義乙案:一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旨在明確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非有該法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事由,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二本案縱令勞資雙方約定「公司員工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應為工會之會員,然經工會依章程除名之會員,公司不得任用」,如雇主於勞工經工會依章程除名時,即據以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仍有未合。共 43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釋復勞工忘記打卡,事業單位可否認定當日曠工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共 43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一年內遲到、早退達七十二次,雇主可否以遲到、早退三次各為曠工半日為由,逕行終止契約
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此乃「法定終止事由制」,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共 43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聯名預告不願在國定假日出勤輪班,屆時未出勤是否為「曠工」
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至於勞工聯名致函預告事業單位,不願意在國定假日出勤輪班工作,屆時勞工未出勤輪班,是否合於前開「曠工」要件,應依事實個案認定之。是如工會已與資方協議休假日輪值,會員勞工自應受其拘束;另勞動契約中,如已就「休假日輪值」加以約定,勞方自亦不得片面聲明變更。共 43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港務局挖泥船挖泥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應否解僱
本案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純勞工身份之員工,因貪污案經法院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惟其行為若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雇主仍得依同法同條第四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終止是項契約仍應受同法同條第二項「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之限制。共 43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僱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及第五十九條規定「醫療期間」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共 43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涉案經司法機關羈押偵辦或經提起公訴者,在判決未確定前,可否准令其退休疑義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勞工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是以,勞工因涉案在判決未確定前,勞工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事業單位仍應核准其申請;至勞工已屆強制退休年齡者,雇主亦得依照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共 43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
(一) 所謂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係指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終止契約之行為。旨在保障勞工合法之爭議權並使勞資爭議在此期間內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大,因而資方受此限制。 (二) 如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如此,方可使勞方之爭議權,能在合法程序中行使,勞資雙方權益均屬平衡。 (三) 另查該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曾有如下之說明:「第七條之規定,是對資方的限制,第八條則是對勞方的限制,但均有先決條件,必須是因勞資爭議事件而不可有以下之行為,如有其他正當的理由,則不受限制」。 (四) 因此,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另有法令上之正當理由或勞方確有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情事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並無不合。共 43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員工私下調班並擅離工作崗位予以記大過處分,是否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如有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規定之情形,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至於工作規則所定之懲戒處分是否仍有上述規定之適用,法無明文規定,可依工作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共 43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
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共 43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不宜將「勞工於各種假期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列為解僱要件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所規定之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旨在維護勞工身心健康,調劑其生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之各種假期如婚、喪、事、病……假等,亦在保障勞工因故請假之權益,由雇主依實核定給假。勞工於上述各種假期內兼差工作,與該法設定各種假期之立法原意有所違背,惟勞工於上開假期內,雇主亦無調派其工作之權利,故因勞工個人原因臨時兼差,應以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為原則。二本案中○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工作規則中將「勞工於各種假期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列為解僱要件之一,限制範圍過大,且勞工於假期內兼差是否影響原勞動契約之履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該公司確有訂定必要,亦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後,具體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共 43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駕駛員肇事緩刑再予復工,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按運輸業駕駛員因行車肇事致人於死,可因肇事吊扣駕照與顧及其心理平衡而暫予留職停薪處理,惟如嗣後經法院宣告緩刑確定再予復工,其復工後之工作年資,除留職停薪期間外,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共 43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攜帶違禁品可否列入解僱條款疑義
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六、十一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係屬管制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勞工若無故攜帶刀槍入廠,除違反上開條例規定外,並嚴重影響廠內安全秩序,應屬情節重大者,可於工作規則中列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至所稱「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等字應予刪除,如有規定必要,應明確界定該違禁品或危險品之名稱於工作規則內,一併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共 43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例假休息日不得併入曠工日數
繼續曠工係指工人於實際工作日之連續曠工而言,雖不能有例假休息日之間隔而阻卻其連續性,但該例假休息日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共 43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被判緩刑或准易科罰金依法不得終止契約
凡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准易科罰金而無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者,應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共 43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火車或汽車誤時,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
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共 43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43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者得終止契約
事業單位勞工違反經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規則,係屬得不經預告而逕予解僱之規定者,事業單位得逕行終止契約,如因而發生爭議時,可依勞資爭議有關法令處理。共 43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勞動契約業已終止,雙方已無勞僱關係存在,似無退休之問題
所詢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後始提出自請退休,其自請退休是否成就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府勞動字第○九三○一七九八五八號函。 二、本案本會同意貴府所擬:「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如解僱事由確為適法或解僱為雙方所不爭時,勞工於事後提出自請退休,其勞動契約業已終止,雙方已無勞僱關係存在,似無退休之問題。」之意見。
女工懷孕期間如確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一條之情事時,雇主得否終止契約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其所謂「停止工作期間」係指同法第五十條所定之女工產假期間,亦即女工分娩「前後」,給與產假八星期之期間。至非於該段停止工作期間,事業單位或勞工如確有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雇主固得依法終止契約,惟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就業歧視之情事;而其如係依法資遣時,並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勞工離職之七日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二女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變化,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倘因懷孕身體不適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時,雇主尚不得濫用解僱權,逕用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43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清潔隊員因竊佔國土,處以拘役,於入監執行前,可否辦理退職或解僱疑義
查勞動基法第十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勞工如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周姓清潔隊員因涉刑案,雖經法院判決確定,惟其刑度為「拘役」,並非「有期徒刑」,尚不得逕援引該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另周員得否要求退職一案,需視有無符合勞基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事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及受僱單位自行訂定退休規定或工作規則等之條件之約束而定。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43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案停工再復工如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可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
本案陳君因與業務有關之案件經提起公訴,該公司如確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工作件規則予以暫時停工難謂不當,情嗣後法院判決確定並諭知緩刑,則非有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時,即應准予復工。如該公司核備有案之工作規則有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之規定者,得從其規定。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0 0130297 號函,停止適用。共 43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