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相關函釋
共 28 則(有效 25、已廢止 3)・ 擷取日期 2026-07-02・ 官方查詢系統
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範圍,故雇主若依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已依據勞動基準法釋明謀職假事由時,雇主即不得拒絕給假,且不得直接援引勞工請假規則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
有關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於預告期間請假外出謀職應否提出證明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究其立法意旨,係為提供接到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之勞工得利用工作時間外出謀職之機會,以縮短失業期間,協助勞工儘速就業,爰明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於預告期間每 7 日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得請假外出謀職(下稱謀職假),且工資照給。 二、查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相關假別範圍,勞工申請謀職假時,雇主尚不得直接援引該規則第 10 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惟實務上仍常見雇主要求勞工應提供謀職事證方同意給假,致衍生勞資爭議之情事;復考量現行求職管道多元,尚難要求勞工均可提出具體事證,且若干勞工反映擔心雇主獲悉其前往面試之事業單位,將影響其錄取等不利於其求職之情形。 三、綜上,基於勞基法所定謀職假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如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依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謀職假時已釋明事由,雇主即不得拒絕給假,亦不得令勞工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3 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一九二○○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勞資二字第○九三○○○五六六五號函,自即日廢止。附件:勞動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之附件例如: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 109 年 4 月 21 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 109 年 4 月 21 日止為 2 年 6 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 109 年 4 月 1 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 年 4 月 2 日)起算,依曆計算至 109 年 4 月 21 日止,符合法定 20 日之預告期間。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如雇主因具備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通知該勞工工作至當日為止,經計算該勞工之工作年資為 2 年 6 個月,則雇主依法須提前 20 日預告勞工,惟雇主未經依法預告,需補發 20 日預告期間工資。如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 元,預告期間為 20 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 20×(30,000 元÷30)=20,000 元;但如平均工資經計算為 1,100 元/日,較前開 1 日工資(30,000 元÷30 )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 20×1,100 元=22,000 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7 月 3 日(75)台內勞字第 419 200 號函,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2 月 12 日勞資二字第 0930005665 號函,自即日廢止。共 28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資如按月計算,勞雇雙方於約定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 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 30 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 1 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共 28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均不同,並無法律競合或衝突問題,其期間可同時並行不悖,並得就其違反情形分別適用
一、本會職業訓練局 93 年 12 月 7 日職業字第 0930047947 號函(諒達)略以:「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通報期間規定,係雇主將被資遣員工之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便因應或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而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規定,其預告對象為『被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以便勞工有離職及尋職之準備,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均不同,因而並無法律競合的問題,得就其違反情形分別適用。」二、承上,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與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均不同,因而並無法律競合或衝突問題,其期間可同時並行不悖,並得就其違反情形分別適用。故事業單位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與雇主是否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預告終止契約無涉。另依本會 95 年 10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505 06599 號令略以:「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共 28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於勞工提前終止契約,辦理資遣通報釋疑
台端函請釋疑雇主資遣員工時,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因個人因素與事業單位提前終止契約,資遣通報是否得比照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台端 95 年 9 月 25 日致本會書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同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三、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四、有關函詢雇主資遣員工時,員工於預告期間內因個人因素與事業單位提前終止契約情形,與上開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之情形不同。惟雇主仍可依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於員工原預定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通報。共 28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之定義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共 28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有關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乙案,請查照惠轉所屬知悉。 一、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勞工工作期間如未滿 3 個月時,法未明定雇主預告期間,惟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故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自屬資遣之範圍,不因雇主個案事實上無法定預告期間義務而受影響。 二、承上述,員工如到職未滿 10 日,即無法勝任工作,雇主是否需辦理資遣通報暨應何時提出通報之疑義,按員工到職未滿 10 日,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自屬資遣範圍,故仍須辦理資遣通報。 三、次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高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故法已明定,若資遣員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雖其資遣為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且又係遭遇重大事件,然雇主仍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雖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則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共 28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遭遇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 1 項情事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
貴中心函請釋復有關遭遇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 1 項情事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中心 94 年 6 月 21 日高巿訓就二字第 0940004096 號函。 二、查依本會 92 年 6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33891 號書函略以:「....本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保 1 字第 0011324 號函示:公司所屬員工如因公司經營虧損而離職,不論其所領取者為資遣費或退休金,只要離職員工符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給付請領條件,自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又本會 90 年 11 月 5 日台 90 勞保 1 字第 0052493 號函示: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惟如員工具有選擇之權利,而卻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離職,則不符上開辦法之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本會前揭函示於就業保險法施行後,仍繼續適用。」上開規定,係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因組織人力精簡而離職,與本案原事業單位遭併購,員工因勞動條件變更,不同意於新單位留用而離職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查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 1 項賦予被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是否同意留用之權利;如不同意留用者,同法第 17 條復規定併購前之雇主應與不同意留用之勞工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考諸法規原意,勞動契約著重「勞務之專屬性」,當雇主變更時,如勞工無法對其去留保有決定權利。恐有戕害勞務專屬性之虞,故賦予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同意留用與否之權利。如勞工不同意留用時,相關契約終止程序同不被商定留用之勞工。於此情況下,難謂該等勞工為自願性離職。 四、本案依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既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應由併購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發給資遣費,且依本會職業訓練局 92 年 11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20059015 號函規定,略以:勞工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準此,本案勞工雖有選擇留用之權利,惟究其離職事由,仍屬因新雇主提供之勞動條件有所變更 (或減損) 而離職之情形,應屬為「非自願離職」。共 28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
所詢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二一四八五六號函。 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依上開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所詢雇主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節,仍應查明雇主有無得依法終止契約事由;如係依前揭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自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共 28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且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若約定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而賠償罰金,則為無效
一、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是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違反前 2 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7 條至第 11 條或第 21 條第 2 項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1 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非有左(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外,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同在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二、依前開法令規定,貴公司不得與外籍勞工事先約定如其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另女工懷孕係其基本人權亦為我國公法上所保障之事項,雇主自不得要求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之女性外籍勞工賠償「罰金」。如有此約定或行為,亦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當然無效。共 28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雇主終止契約時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勞工是否需預告疑義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本會前已釋示在案(如附件);是以,案內雇主雖係按退休金標準發給,惟該契約之終止係雇主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主動為之,仍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台(81)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全文內容:內政部 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主動為之者,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共 28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可否以歇業前勞資雙方同意發給半數資遣費並簽立切結書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餘額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旨在以公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不得以私法自治為由而損及勞工法定權益。故雇主依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六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有違反者,應依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因其係屬強制性規定,雇主依法應給付而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者,應已違反該法規定。二依該法所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資遣費,如有剩餘,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基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用以支付勞工退休金後,如有剩餘,於事業單位歇業時,得用以支付勞工資遣費,如仍有剩餘始屬該事業單位,故事業單位尚不得不完全發給資遣費或以勞雇已協議低於法定標準發給資遣為由,要求領回剩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俾免損及勞工法定權益。三本案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如有剩餘,應依勞動基準法之標準儘量足額發給勞工資遣費,如仍有剩餘,可由該公司領回。共 28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查勞工工作年資,起自受僱當日,迄至終止契約日。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指契約既已終止,尚無所謂併入工作年資之問題。惟雇主如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預告,則預告期間僱傭閞係尚存,理應計入工作年資。共 28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共 28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號函辦理。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四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共 28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該法雖無明文規定,惟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共 28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
內政部 74.05.28 (74) 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主動為之者,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共 28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時,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於卅日前提出申請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本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共 28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終止契約預告期間請假另謀工作,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共 28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經處罰後,仍未改善得再處罰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而不依限繳納者,得移請法院強制執行。如事業單位經處罰執行竣事後,仍未依限改善而繼續處於違法狀態時,主管機關得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共 28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資雙方對他方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共 28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公傷復健期間,不得強制退休
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間。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本案臺灣中京公司勞工陳君尚在復健期間,依前開規定廠方自不得強制其退休,並仍應照給工資。三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法未明定預告期間,惟雇主宜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間事前預告勞工。共 28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一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共 28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轉讓時,勞工不願留任,可否請求資遣疑義
一、有關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資遣疑義乙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對留用之勞工,新雇主毋庸先予資遣再予僱用。惟因攸關留用勞工之權益宜再妥為說明,消除該等勞工之疑慮。 二、又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因涉及勞工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若勞工不願繼續留用,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勞工自可依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向舊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共 28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28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國大代表公費助理發給資遣費究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復查尚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勞動契約,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合先敘明。二國大代表之自聘助理,經費雖為國民大會所編列預算支付,惟其勞動契約之成立 (自行發聘) 、終止 (停聘) 及勞務提供之對象,均為國大代表本人,參酌說明一之法理,該等助理應為國大代表所僱用勞工,雇主如欲資遣該等人員,須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並按同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預告勞工與給付資遣費。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28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
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高敬刑顥88易2698字第30170 號函。 二、按件計酬係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之計算方式,並不因此影響其勞動法令應享有之權益。是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終止勞工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規定預告暨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預告工資以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復請查照。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 0128292A 號函,自即日廢止。共 28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