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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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50147957 號函 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為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請依說明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 115 年 3 月 26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 二、為保障罹癌勞工職場相關勞動權益,請輔導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並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求職及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益保障,勞工如經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勞工因罹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非有本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情事,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又如雇主欲以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所定「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規模或範圍;且業務緊縮與否,應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正常運作而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雇主縱有本法第 11 條所列事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亦即雇主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有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或本法第 17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罹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本部並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雇雙方實施職場合理調整(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 )。 三、為維護罹癌勞工自身權益,應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 (一)罹癌勞工受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勞資爭議事件,請積極輔導其透過行政調解,並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協助資訊,以維護其權益。 (二)為協助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本部每年對當前職場重要實務關懷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將罹癌勞工之職場友善措施納入教育訓練主題,支持企業發展勞工關懷措施。 (三)另為鼓勵企業重視對罹癌勞工的關懷與協助,本部亦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於今(115)年度新增補助企業辦理罹癌勞工之關懷協助課程,以協助企業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重大傷病勞工之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營造友善職場。 四、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本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 )下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 https://wlb.mol.gov.tw/)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 3343-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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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1字第 1100130297 號函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與新修正法令規定牴觸之函釋

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一、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5 年 8 月 28 日台(75)內勞字第 436 528 號函釋示,原適用工廠法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廠(場),在本部依法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仍暫繼續適用工廠法。查工廠法業於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81)勞動 1 字第 37704 號函釋示,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因函釋內容所引用之工廠法業已廢止,且雇主非有法定事由,尚不得逕自終止勞動契約,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8 月 17 日台(82)勞動 1 字第 48333 號函釋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前已依工廠法之規定訂定「工廠規則」,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仍應依該法第 70 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因工廠法業已廢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四、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5 年 9 月 23 日台(75)內勞字第 442 697 號函釋示,勞工因案停工再復工,如工作規則有明文規定,可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該函釋係針對個案解釋,為免誤以為通案解釋,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五、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2 月 6 日台(80)勞動 1 字第 03026 號函釋示,關於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專職服務義務之處理方式,因「專職服務」定義未明,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六、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4 年 1 月 16 日(74)台內勞字第 281 736 號函、76 年 5 月 2 日台(76)內勞字第 491780 號函,因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78 條、第 79 條業已修正,爰前開函釋停止適用,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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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20083156 號 工資如按月計算,勞雇雙方於約定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 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 30 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 1 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共 30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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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4字第 101013230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之係指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相關圖表:附件.DOC 共 30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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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3字第 0990130965 號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若得受僱者同意,可調動受僱者,但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所詢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99 年 5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2653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時,受僱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適用不同退休法令規定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及第 84 條之 2 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資遣費。 三、另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如有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而自請離職時,查依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依第 15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最低勞動條件之法律,勞雇雙方如有較優之約定,從其約定。共 30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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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資 2字第 0970125033 號令 雇主終止按件計酬之勞動契約時,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

核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按件計酬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台勞資二字第○○三八三四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8 月 26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8341 號函,不予適用。共 30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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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業字第 0950042546 號函 雇主於勞工提前終止契約,辦理資遣通報釋疑

台端函請釋疑雇主資遣員工時,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因個人因素與事業單位提前終止契約,資遣通報是否得比照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台端 95 年 9 月 25 日致本會書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同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三、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四、有關函詢雇主資遣員工時,員工於預告期間內因個人因素與事業單位提前終止契約情形,與上開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之情形不同。惟雇主仍可依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於員工原預定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通報。共 30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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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業字第 0940506194 號 有關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有關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乙案,請查照惠轉所屬知悉。 一、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勞工工作期間如未滿 3 個月時,法未明定雇主預告期間,惟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故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自屬資遣之範圍,不因雇主個案事實上無法定預告期間義務而受影響。 二、承上述,員工如到職未滿 10 日,即無法勝任工作,雇主是否需辦理資遣通報暨應何時提出通報之疑義,按員工到職未滿 10 日,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自屬資遣範圍,故仍須辦理資遣通報。 三、次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高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故法已明定,若資遣員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雖其資遣為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因素,且又係遭遇重大事件,然雇主仍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雖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則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共 30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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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資二字第 0920070419 號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

所詢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二一四八五六號函。 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依上開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所詢雇主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節,仍應查明雇主有無得依法終止契約事由;如係依前揭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自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共 30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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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7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外字第 0920205706 號函 雇主如有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準用同法第 17 條規定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而終止僱傭契約如係歸責於勞工而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得依民法第 489 條規定請求賠償

一、有關外勞於 2 年聘僱合約未滿,自行解約離台,雇主可否向外勞要求賠償乙節,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依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如遇有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準用該法第 17 條規定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二、另,依據民法 489 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基此,契約之終止如可歸責於勞工而造成雇主之損失,雇主自得循司法途徑請求賠償。共 30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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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外字第 0910055006 號函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且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若約定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而賠償罰金,則為無效

一、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是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違反前 2 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7 條至第 11 條或第 21 條第 2 項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1 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非有左(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外,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同在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二、依前開法令規定,貴公司不得與外籍勞工事先約定如其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另女工懷孕係其基本人權亦為我國公法上所保障之事項,雇主自不得要求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之女性外籍勞工賠償「罰金」。如有此約定或行為,亦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當然無效。共 30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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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動二字第 0026970 號 有關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者工資如何計給疑義乙案

有關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者工資如何計給疑義乙案,請查照。 一、復貴局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勞二字第九○二一七六九五○○號函。 二、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工以「月薪制」計酬者工資計給疑義,前經本會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一二八二號函釋示,略以:由於原勞動契約之工時上限為新法所取代,工資部分並未變動,故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數額履行給付義務,尚不得因本次修法縮短法定正常工時而片面減少工資。勞資雙方如認有變更勞動契約內容之必要時,應由勞雇雙方重行協商 (諒悉) 。 三、至於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惟本案勞工所稱其與公司間之契約係按日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四、另,本案勞工丁君得否主張逕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請求發給資遣費,仍應視雇主有無該款規定情事而定。共 30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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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資二字第 0006808 號 說明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之疑義

一、台端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函悉。 二、台端來函所詢問題,答復如次: (一)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事業單位如確有違反該規定之情事,行政機關得依法予以裁量處罰;另如雇主所提供之工作物料、器具或工作環境對勞工安全、健康有危害之虞時,且通知雇主改善無效果,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二) 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於七十四年九月五日以 (74) 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釋雇主如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調動五原則辦理 (如附件) ,至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是否有違上開調動原則仍應就個案事實,及雇主之調動是否涉及權利濫用,致勞工權益受損而為認定。如調動勞工工作係另本於既定懲戒規定所為之懲戒,且其懲戒事由有明確具體客觀事實者,另依個案處理。 三、雇主如確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台端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機關申訴,較為便捷。共 30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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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動三字第 0048017 號函 事業單位可否以歇業前勞資雙方同意發給半數資遣費並簽立切結書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餘額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旨在以公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不得以私法自治為由而損及勞工法定權益。故雇主依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六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有違反者,應依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因其係屬強制性規定,雇主依法應給付而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者,應已違反該法規定。二依該法所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資遣費,如有剩餘,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基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用以支付勞工退休金後,如有剩餘,於事業單位歇業時,得用以支付勞工資遣費,如仍有剩餘始屬該事業單位,故事業單位尚不得不完全發給資遣費或以勞雇已協議低於法定標準發給資遣為由,要求領回剩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俾免損及勞工法定權益。三本案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如有剩餘,應依勞動基準法之標準儘量足額發給勞工資遣費,如仍有剩餘,可由該公司領回。共 30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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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八六勞二字第二一○九四號函辦理。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本 (八十六) 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四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共 30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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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5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資二字第 019478 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疑義

一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有關『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規定,在雇主『無故辭退勞工』,經認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時,有無因前開準用規定而生同法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之罰則) 之罪責」?有關上開問題,本會認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依同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雇主固然有照第十七條所定資遣費標準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惟違反是項義務,僅構成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而第七十八條既係刑罰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雇主尚無刑責。二至有關「雇主無故辭退勞工」疑義本會見解如後: (一)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違法。 (二) 如雇主係依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自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三) 如雇主係主張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確有該等情事,尚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四) 如雇主「無故辭退」勞工,應屬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該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否則與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之旨有違。共 30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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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9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資二字第 134376 號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該法雖無明文規定,惟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共 30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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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動三字第 109773 號函 事業單位自訂離職金之請領要件及標準,與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相同或為優者,始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資遣費、第五十五條規定退休金,但該法並未對資遣費而僅對退休金於第五十六條定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能用於支付資遣費。至於事業單位自訂離職金之請領要件及標準,如與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相同或為優者,如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貴公司所訂之離職金並非退休金,且其給付標準低於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規定,故不得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應。共 30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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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03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動三字第 19852 號函 勞工遭雇主代理人實施行而終止勞動契約應撥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疑義

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但勞工如已年滿六十歲,因遭雇主代理人實施暴行而終止契約,應認已符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之條件,雇主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退休金。共 30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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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8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臺勞動三字第 0527 號 勞工年滿六十歲因換駕照問題及公司轉讓改組欲終止勞動契約,應如何處理疑義

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對於合乎該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辦理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貴公司對於勞工年滿六十歲因換駕照問題及公司轉讓改組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新公司不擬續用舊公司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業者應依該法第十七條發給勞工資遣費,如勞工屆滿六十歲應發給退休金。共 30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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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9 月 17 日 行政院 (79)台人政肆字第 38807 號函 修正所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身分人員退休、撫卹給與規定

一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給與問題,經提報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二一九九次會議決定如次: (一)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資遣、撫卹給與,均照勞基法之規定支給,並自本 (七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撫卹給與,仍適用現行「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及「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 (如附表) 之規定辦理,惟當事人或其遺族選擇依勞基法規定領取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同意依其選擇辦理,亦自本 (七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 其他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人員退撫資遣給與事項,視其事業特性、人事管理制度,比照前二項方式辦理。共 30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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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1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動三字第 11171 號函 勞工每日工作四小時因業務需要改為八小時其工作四小時之年資如何處理疑義

勞工原為每日工作四小時,其後因業務需要改為每日八小時,於計發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屬於每日工作四小時以內之工作年資,按退休或資遣時之平均工資半數計算;屬於每日工作超過四小時之工作年資,按退休或資遣時之平均工資全數計算。惟事業單位所訂標準優於上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共 30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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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 內政部 勞司字第 14931 號 事業單位轉讓時,勞工不願留任,可否請求資遣疑義

一、有關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資遣疑義乙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對留用之勞工,新雇主毋庸先予資遣再予僱用。惟因攸關留用勞工之權益宜再妥為說明,消除該等勞工之疑慮。 二、又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因涉及勞工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若勞工不願繼續留用,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勞工自可依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向舊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共 30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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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4 月 26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06914 號函 平均工資應以發生事實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

關於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遣停薪留職人員,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應以留職停薪生效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之。共 30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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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 內政部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令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30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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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9)台勞資二字第 0046828 號函 國大代表公費助理發給資遣費究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復查尚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勞動契約,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合先敘明。二國大代表之自聘助理,經費雖為國民大會所編列預算支付,惟其勞動契約之成立 (自行發聘) 、終止 (停聘) 及勞務提供之對象,均為國大代表本人,參酌說明一之法理,該等助理應為國大代表所僱用勞工,雇主如欲資遣該等人員,須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並按同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預告勞工與給付資遣費。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30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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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8)台勞資二字第 0038341 號函 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

有關雇主終止按件計酬勞工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給付及預告期間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高敬刑顥88易2698字第30170 號函。 二、按件計酬係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之計算方式,並不因此影響其勞動法令應享有之權益。是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終止勞工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規定預告暨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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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4 年 12 月 21 日 內政部 廢(74)台內勞字第 371678 號函 平均工資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一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定義,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之六個月總日數。二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所得之「平均工資」乘三十之數額。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4 月 9 日(83)台勞動二第 25564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共 30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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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4 年 05 月 27 日 內政部 廢(74)台內勞字第 316676 號函 退伍軍人受僱於事業單位,其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凡已支領終身俸之退伍軍人,如退役後再受僱於事業單位,因勞資雙方勞動契約已成立,其工作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日後資遣時亦應依同法規定發給資遣費。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共 30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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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4 年 01 月 16 日 內政部 廢(74)台內勞字第 281736 號函 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勞工得請求發給資遣費

查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宣佈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且如對於勞工未有適當處理或安排,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四項並規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如拒不發給,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處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0 0130297 號函,停止適用。共 30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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