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共 55 則(有效 51、已廢止 4)・ 擷取日期 2026-07-02・ 官方查詢系統
勞動部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每小時為新臺幣一百八十三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 二、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八十三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077619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部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每小時為新臺幣一百七十六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 二、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七十六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0 0131349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2 0148404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八元;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八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9 年 9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9 0077231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077619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8 月 1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8 0130910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0 0131349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八元、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三千八百元,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八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三千八百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7 年 9 月 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 0131233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9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9 0077231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6 年 9 月 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1805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8 年 8 月 1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8 0130910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元,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並自 107.01.01 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9 月 1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 0132177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9 月 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 0131233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自 105 .10.01 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六元,自 106.01.01 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三元,每月基本工資 106.01.01 起修正為新臺幣二萬一千零九元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六元,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三元。 二、每月基本工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二萬一千零九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3 年 9 月 1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 0131880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9 月 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1805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55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給薪,勞雇雙方所約定為按月結算者或按日結算者,其薪資計算方式,以及雇主如經徵得同意,延長按件計酬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其於假日出勤時,其核計延時工資計算方式等事項與工作時間判定方式之說明
所詢按件計酬勞工之工資給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5 年 1 月 11 日府勞動二字第 1053400104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次查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 8 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0,008 元;每小時 120 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每週 40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四、另雇主如經徵得按件計酬勞工同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假日出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惟因計件勞工之工資並非固定,其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假日出勤之一日工資額之計算標準,可依上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內工資之平均額推計之。至於按件計酬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作業量及報酬如無法明確區辨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依其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之。 五、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勞工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得不認屬工作時間。案內雇主使勞工擔任值夜工作之時段,究係實際從事工作(待命),抑或確屬值夜性質,應視勞資雙方約定及值夜時從事之工作而定。該時段如屬值夜,值夜之補休及週期,應符合「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至如屬工作時間者,應符合該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規定。至案內事業單位是否涉違法情事,請就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月基本工資為二萬零八元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零八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勞動 2 字第 1020132068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9 月 1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 0132177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共 55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 115 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 19273 元
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每月基本工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勞動 2 字第 1020130620 號公告,修正每月基本工資。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2719 號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 3.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9 月 1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 0131880 號公告,修正。共 55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 190 47 元,自 102 年 4 月 1 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萬九千四十七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9 月 6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2292 號公告,修正每月基本工資。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勞動 2 字第 1020132068 號公告,修正每月基本工資。共 55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 109 元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零九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9 月 6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2292 號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勞動 2 字第 1020132068 號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共 55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若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者,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重申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為 1 8,780 元,每小時 103 元。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查,上開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迭前經本會釋示在案(諒悉)。 三、次查「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 18,78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依該公式推算為 78.25 元。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 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 18,780 元加上 78,25 元乘以(240-182.66)小時之總合 23,267 元為其基準。至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 103 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其基準。嗣基本工資再有調整時,仍請參前開說明辦理。末查,「按月計酬」之前開工作者,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按前開計算方式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平日每日之工資,依同法第 24 條或第 39 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 18780 元,每小時 103 元,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每小時一百零三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勞動 2 字第 0990131565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2719 號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勞動 2 字第 1020130620 號公告,修正每月基本工資。共 55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 17880 元,每小時新臺幣 98 元,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八元。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22 日勞動 2 字第 0960130576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9 月 6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2292 號公告,修正。共 55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約定之延長工時。又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另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罰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10 月 29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91875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旨在允許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經核備等法定程序另約定之。其依前開規定就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另行約定,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實際工作時間若逾所約定之延長工時者,可認違反同法第 32 條之規定。 三、另事業單位應依核備後之約定給予例假,其非因同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同法第 36 條規定論處。 四、再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爰事業單位如依前開規定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者,尚非不可。 五、至有關工資疑義一節,請參考本會 98 年 5 月 26 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3030 號函(詳附)及前開說明之意旨本權責核處。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
所詢「無薪休假」之實施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4 月 1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115202 號函。 二、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三、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本案請併就事業單位是否確符前開規定查明,有違法者,併請依法裁罰。
函釋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實施「無薪休假」致給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之情事,於 97.12.22 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令釋示生效前已給付當期工資或前開令釋生效後始給付工資之處罰疑義
所詢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安排勞工「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及處罰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處 98 年 2 月 2 日經加四勞字第 09801003370 號函。 二、查本會 97 年 12 月 22 日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令釋示:「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故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另,本會 90 年 7 月 16 日台 9 0 勞動 2 字第 0029826 號及 96 年 7 月 24 日勞動 2 字第 0 960071719 號二釋函同時停止適用。 三、前開釋令自發布日(97 年 12 月 22 日)起即生效力,雇主給付勞工之當期(97 年 12 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台幣 1 7,280 元)。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議定減少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致有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情事,其當期工資於前開釋令發布前已給付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限期補足,未依限期給付之命令給付者,依違反同法第 21 條及第 27 條規定論處;至當期工資發放日於前開釋令生效日之後者,應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處罰,其不足之數額,並應依同法第 27 條規定,限期雇主給付,屆期未給付者,另依違反第 27 條規定論處。
事業單位實施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所詢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疑義乙素,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98 年 2 月 2 日南環字第 0980003241 號函。 二、查本會 97 年 12 月 22 日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令自發布日起生效;該令釋內容略以:「....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爰勞工當期(當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 17,280 元)。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四、另查勞資雙方針對縮減工時如已協商同意及訂定協議,除協議之內容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外,允屬有效,惟勞工如對原協議書之內容有疑義或認有調整之必要,仍應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合致。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按外籍勞工申請入國簽證或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 3 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時,應檢附之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切結書)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必備文件之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7 條及第 27 條之 1 已有明定,且該切結書亦為勞雇雙方合意簽訂,是雇主應依切結書所列事項確實履行,不得於事後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至雇主與外國人兩造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簽訂,其內容亦不得牴觸切結書。 二、關於勞資雙方協議實施無薪休假,是否能夠使經驗證之勞動契約及切結書發生變動之效果乙節,按勞動契約約定內容事後之變更若係經勞資雙方協商,並基於外籍勞工本人自由意思作成,且其內容未牴觸切結書,則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訂單減少,所造成之停工或減產,若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每月之工資。如雇主欲採無薪休假方式,暫時減少外籍勞工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方可實施。至雇主給付外籍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外籍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所定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 1 萬 7,280 元)。 四、綜上,雇主如實施無薪休假致給付外籍勞工之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即屬薪資不完全給付,依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本辦法第 43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亦得逕依法處罰。 五、另依本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外籍勞工之引進聘僱係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而非替代性。本案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依其情節已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則雇主應依規定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工作,併予敘明。共 55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九八二六號函及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七一七一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7 月 16 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0029826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7 月 24 日勞動二字第 0960071719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共 55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修正基本工資
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修正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五元。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勞動 2 字第 0990131565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共 55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平均工資遇有「破月」情事,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2、 21、84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等規定,應如何採計之說明
所詢平均工資遇有「破月」情事時,應如何採計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單位 96 年 2 月 16 日探採人發字第 0960063192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至「一個月平均工資」可依本會 83 年 4 月 9 日台(83)勞動 2 字第 25564 號釋函,以勞工退休前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 計算。另查同法第 2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含議定、調整、計算及結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雙方於勞動契約中自行議定。準此,有關計算平均工資遇有「破月」情事,其破月期間之工資究應如何採計,應依勞資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三、本案勞資雙方終止契約之日如係 95 年 2 月 17 日(即最後在職之日),平均工資採計期間應自 95 年 2 月 16 日逆推六個月至 94 年 8 月 17 日。復查案內勞工係屬按月計酬者,有關 94 年 8 月 17 日至同月 31 日,以及 95 年 2 月 1 日至同月 16 日之「破月」工資究為多少,本應依約核計;然若雇主確已以月薪除以 28 再乘以 17 之公式核付 95 年 2 月 1 日至同月 17 日之工資,宜以同一公式推算 95 年 2 月 1 日至同月 16 日之工資,至屬 94 年 8 月 17 日至同月 31 日間之工資,仍應依約定方式推算。 四、再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故貴單位勞工兼具公務員身分者,有關退休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請逕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洽詢。
有關地域津貼應依其發給之性質、目的、方式及事實情形,判斷是否屬於工資範圍,計入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9 月 12 日勞動 2 字第 0940051013 號書函:「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該條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性質而定,同法第 21 條規定略以,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倘雇主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得不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所詢地域津貼是否屬工資應依其發給之性質、目的、方式,依個案事實認定。」共 55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函詢製造業外勞之相關問題乙案
(一) 有關勞動契約效力乙節,依「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依此,勞雇雙方依口頭或書面方式所約定之勞動契約不得牴觸勞基法所訂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勞動契約應載之事項,若有情事變更之發生,在不違反勞基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前提下,亦可依雙方合意修改契約內容。 (二) 有關外勞是否適用工時與假期改變乙節,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依此,不論製造業或營造業之本勞或外勞均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故有關工時及假期之相關法規修正,外勞亦一體適用之。 (三) 有關與外勞簽訂的同意書或切結書,如為私法性質,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範圍內,依私法自治原則,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四) 有關儲蓄金問題乙節,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依此,雇主不得以強迫手段要求外勞提撥儲蓄金,須取得外勞同意後方得為之。本會刻研擬修正該辦法,將儲蓄金規定取消。 (五) 引進外勞雇主應負擔費用乙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特種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雇主應繳納保證金以擔保外勞經警察機關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另雇主若欲將外勞之引進及管理事務全權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則雙方間之仲介費等相關費用亦為雇主需考量支付之費用。 (六) 保管外勞護照乙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年滿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主管機關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故雇主不宜代外勞保管其護照,應使其隨身攜帶,以備主管機關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查驗。 (七) 代扣仲介服務費乙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若外勞與雇主有約定代扣仲介服務費者,從其約定;惟仲介服務費係外勞與仲介間之債務關係,為免雇主代扣滋生剝削外勞勞力所得之不良印象,本會已宣導雇主勿代為扣薪。至若未有約定,則雇主更不宜逕由外勞薪資中代扣仲介服務費。 (八)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伙食,可由勞雇雙方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共 55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有關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仍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時,有關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雇主給付之工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自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例假、休假亦適用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共 55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共 55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請事假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21 條規定計算,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至按月計薪勞工其一日工資,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勞雇雙方議定方式計算,惟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一、貴局 87.2.3 八七高市勞局二字第一七三二號函悉。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是勞雇雙方議定以月計薪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若議定以日計薪者,其每日工資不得低於五二八元。 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按月計薪之勞工,其一日工資究應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勞雇雙方議定之方式計算,惟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四、請查照。共 55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台幣一五、八四○元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台幣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並自本 (八十六) 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八十六勞字第三九七一六號函辦理。共 55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自本 (八十六) 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自本 (八十六) 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行政院第二五四九次院會決議及行政院 86.10.16 台八十六勞字第三九七一六號函辦理。附件: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一民國十九年我國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二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惜因壓經抗戰、勦匪、致未施行。遷臺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工業正起步,故未施行。該法已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三日總統令廢止。三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中國國民黨會議,總裁指示每月所得不足三百元者,應予改善。四民國四十五年初訂基本工資為每月三百元 (新台幣、下同) 。五民國五十三年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四百五十元。六民國五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發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六百元,每日二十元。七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發布,自十二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八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發布,自五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三千三百元,每日一百一十元。九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發布,自五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五千七百元,每日一百九十元。一○ 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發布,自七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六千一百五十元,每日二百零五元。一一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發布,自十一月一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六千九百元,每日二百三十元。一二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發布,自七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八千一百三十元,每日二百七十一元。一三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發布,自七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八千八百二十元,每日二百九十四元。一四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發布,自八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九千七百五十元,每日三百二十五元。一五民國八十年八一日行政院發布,自八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一千四十元,每日三百六十八元。一六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發布,自八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二千三百六十五元,每日四百一十二元,每小時五十一點五元。一七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發布,自八月十六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元,每日四百四十五元,每小時五十五點五元。一八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發布,自八月二十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四千零十元,每日四六七元,每小時五十八點五元。一九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發布,自八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每日四六九元,每小時六十二元。二○ 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自九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五千三百六十元,每日五一二元,每小時六十四元。二一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發布,自十月十六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共 55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自本 (八十五)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五、三六○元、每日五一二元、每小時六十四元,自本 (八十五)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五勞字第二九六九三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三二六六號函辦理。共 55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現行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五‧三六○元,每日五一二元,每小時六十四元,自本 (八十五)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共 55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工會法第廿六條第三項所稱「標準工資」疑義
有關工會法第廿六條第三項所稱「標準工資」疑義乙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工會法第廿六條第三項雖有「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之規定,惟標準工資之數額迄未訂定。本會鑑於該項款定已不合時宜,於研擬工會法草案中,擬將該項規定,予以刪除。共 55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疑義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惟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總額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共 55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無另訂外籍勞工基本工資之規定
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共 55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依本函所示,自 81 年 8 月 1 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 12365 元,每日 412 元,每小時 51.5 元
基本工資自本(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二、三六五元、每日四一二元、每小時五十一點五元,請查照轉知。共 55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普通傷病假,折半發給之工資是否包括按工作噸量發給之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又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依勞工裝卸之工作噸量發給之獎金,應屬上開定義所稱之工資;至於如何發給自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共 55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現行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一、○四○元,每日三六八元,自本 (八十) 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共 55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共 55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入營當月薪資發給疑義
一依行政院 80.02.22 台 (80) 人政肆字第○七七四一號函核示事項一:「役齡公教員工奉召入營者,仍適用本院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台 45.央人字第二五三號令第一項規定,發給入營當月全月之薪津。至本院上開令第二項規定:『各公私營事業機構員工奉召入營,其當月薪津之發給標準,應照前項辦法辦理。』一節,應停止適用」,因此內政部 65.10.27 台內勞字第七○五五二八號函之規定,亦應停止適用。二嗣後事業單位勞工奉召入營者,其入營當月薪資如何發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共 55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共 55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之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處理有關事務,應否依法發給工資疑義
有關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參加調解 (仲裁) 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之人員,其於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進行期間如有須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處理有關事宜時,應否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發給工資,查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參加調解 (仲裁) 之委員,當地主管機關得酌給出席費。共 55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自 75 年 1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 6900 元,每日 230 元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六、九00元,每日二三0元,自本(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共 55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 75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調整後之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六、九00元,每日二三0元,自本 (七十五) 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共 55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一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各事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二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共 55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
事業單位因經營政策變更、組織縮小或合併,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惟其職級如因而降低應依原訂勞動契約規定,或經勞工之同意。共 55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共 55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55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生產獎金應由勞雇雙方協議訂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同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包括獎金。是生產獎金之訂定,應與勞方協議定之。共 55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21、24、39 條關於基本工資、按時計酬、按日計酬者約定之薪資規定,及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相關規定之金額核計延時工資及休假日(出勤)之工資;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核釋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八元。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九十八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九十八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本解釋令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另本會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一三○六○○號令,自一百年一月一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8 月 7 日勞動 2 字第 0960130600 號令,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1 月 6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2874 號令,廢止。共 55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按「提供勞務」係指為他人提供本身之勞務或工作成果,並因此而獲取報酬者而言,其與自行創業,藉由本身事業之經勞而獲取所得者有別,故勞工於失業期間若自行創業,則無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有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函詢「創業」是否適用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之相關疑義乙案。查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另本會 97 年 2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070 號令略以,於失業期間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且因而獲致報酬,不論其勞動型態及收入名稱為何,均屬之。前開所稱「提供勞務」應指為他人提供本身之勞務或工作成果,並因此而獲取報酬,與自行創業,藉由本身事業之經勞而獲取所得仍屬有別。勞工如於失業期間自行創業,已無失業勞工身分,不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5 0140035 號函,停止適用。共 55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無薪休假」期間之工資給付,仍應經勞資雙方進行協議,且其給付工資不得低於日基本工資、時基本工資
關於貴轄事業單位函詢勞資協議「無薪休假」期間工資給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6 年 6 月 22 日府勞動 2 字第 0960138707 號函。 二、有關停工期間工資計算疑義,本會前於 83 年 5 月 11 日以台(83 )勞動 2 字第 35290 號函釋在案(諒悉)。上開函釋就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給付所為之釋示,其本旨係指停工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仍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該工資本不應低於基本工資。惟工資及工作時間本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其訂定或變更得任勞資雙方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自由約定。勞資雙方如協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至低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現為 2 週 84 小時),縱月內所領工資不足月基本工資(現為 15,840 元),但如每日之工資未低於日基本工資(528 元),每小時之工資未低於時基本工資(66 元),仍屬適法。 三、檢附本會 90 年 7 月 16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29826 號相關釋函影本乙份,併請參考。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16 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0029826 號主旨:所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府勞動字第一七一一三三號函。 二、有關停工期間工資計算疑義,本會前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以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在案(諒悉)。上開函釋就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給付所為之釋示,其本旨係指停工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仍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該工資本不應低於基本工資。惟工資及工作時間本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其訂定或變更得任勞資雙方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自由約定。勞資雙方如協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至低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現為二週八十四小時),縱月內所領工資不足月基本工資(現為一五八四○元),但如每日之工資未低於日基本工資(五二八元),每小時之工資未低於時基本工資(六六元),仍屬適法。 三、另,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貴府既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應已認定○ ○公司停工期間仍應給付工資予林○○君等十人。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至雇主原應給付勞工之工資,如低於基本工資,另違反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至未低於基本工資者,難謂有違反該條規定之情事。
事業於停工期間仍應按期給付工資,違者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之規定,另給付之工資應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所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府勞動字第一七一一三三號函。 二、有關停工期間工資計算疑義,本會前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以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在案(諒悉)。上開函釋就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給付所為之釋示,其本旨係指停工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仍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該工資本不應低於基本工資。惟工資及工作時間本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其訂定或變更得任勞資雙方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自由約定。勞資雙方如協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至低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現為二週八十四小時),縱月內所領工資不足月基本工資(現為一五八四○元),但如每日之工資未低於日基本工資(五二八元),每小時之工資未低於時基本工資(六六元),仍屬適法。 三、另,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貴府既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應已認定○ ○公司停工期間仍應給付工資予林○○君等十人。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至雇主原應給付勞工之工資,如低於基本工資,另違反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至未低於基本工資者,難謂有違反該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