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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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 108 年 1 月 14 日(108)保總字第 001 號函。 二、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與該等工作者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上開規定係指可不受休假日應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惟尚非可使勞工完全無休假,又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給付加倍工資。 三、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 1 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前開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該日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中「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爰勞工工作時間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逾「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延時工資(以下簡稱加班費)。又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併予敘明。 四、茲舉例說明,勞工經核備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 (一)勞雇雙方約定為每日 8 時至 20 時工作者,如勞工於投票日當日「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有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二)勞雇雙方約定每日 20 時至翌日 8 時工作者,其翌日如為投票日,則勞工於投票日前一日 20 時至 24 時間之正常工作時數出勤,無須加給;至投票日當日,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又勞工跨日工作而有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令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應放假日」,其所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說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一四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 ○九一號函、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本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勞動條二字第一○六○一三二三六五號函,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4 年 11 月 8 日(74)台內勞字第 357 091 號函,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2 月 25 日勞動 2 字第 0970130105 號令,自即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2365 號函,自即日廢止。共 60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事項: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相關圖表:總說明.PDF 逐項說明.PDF 共 60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
所詢彈性工時「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6 年 1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1060008396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之 1 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 三、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 8 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 8 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 36 條例假或休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令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3 款規定與 105.12. 21 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7、38 條規定相牴觸,應不再適用,自 106.01.01 生效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與前開本法條文相牴觸,應不再適用。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60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其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為利得以形成連續假期返鄉參加祭儀活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宜允於該例假或休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產生之休息日,應予補休乙情,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說明四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 105 年 8 月 5 日召開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逢例假日補假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 月 31 日勞動 2 字第 1 000130052 號令,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復依本部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894 號令釋,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四、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之。有鑒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於原住民族維繫文化、凝聚族群認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族人均將參加祭儀視為重要義務,為利原住民族勞工得以形成連續假期返鄉參加祭儀活動,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宜允於該例假或休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並檢附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105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檢附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105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 105 年 6 月 27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3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 月 31 日勞動 2 字第 1 000130052 號令(諒悉),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日期,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業於 104 年 12 月 4 日原民綜字第 104006689 8 號令公告 105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爰具各該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以維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權益。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所詢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是否應不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27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99452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下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事業單位得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經調移後,國定假日當日雖已成為正常工作日,惟應有另一原定工作日使勞工得以休假。爰於檢視正常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時,上開原定工作日(即調移後之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數,仍應與該 2 週內之其他正常工作時間合併計算。至合併計算後,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認屬延長工時,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併予指明。
勞動基準法第 37、3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有關受僱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其勞動節日相關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4 月 14 日召開之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 2 屆第 3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公立幼兒園之技工、工友、駕駛人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私立幼兒園之受僱勞工,已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又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含 5 月 1 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雇主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勞工可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或尋求協處,以維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規定應放假日,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三○一三○八九四號令所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含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二日之給假原則,仍應依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 ○九七○一三○一○五號令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辦理。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產生之休息日,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者,應予補休。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之。本解釋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60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勞動二字第○○四六七六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9 月 26 日(90)台勞動二字第 0046762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共 60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作等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須經工會同意,但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得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代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等所定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3 年 1 月 13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301365300 號函。 二、查本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勞動 2 字第 1000091838 號函(影本隨附)略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等均有『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之規定。上開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惟考量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宜視各廠場之需要個別處理,允應優先經各該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作之廠場企業工會同意;惟如該廠場勞工未組識企業工會者,始允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以代。…」。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勞工如未組織分公司工會,該分公司於○○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成立(101 年 5 月 1 日)後,如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等制度,應徵得○○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同意,尚不得逕據該分公司勞資會議之同意以代。爰來函所附該分公司 101 年 7 月 2 日第 3 季勞資會議紀錄,謂其彈性工時等制度「經與會人員表決,15 人一致同意通過。」等語,難認已完備前開規定程符序,從而該分公司未經工會同意,尚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實施彈性工時及女工夜間工作等制度。 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雙方,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五、案內事業單位殆有違法情事,請併依法查察裁處,並責雇主改正。處理情形並請函復本會。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欲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訂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故上述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並自即日生效。共 60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認有工作必要,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並於事後詳述理由報請核備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10 月 9 日府社勞字第 0980145485 號函及 12 月 3 1 日府社勞字第 0980199730 號函。 二、查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停止同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同條第 2 項復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前開所稱「事後」,係指事業單位所停止之假期結束後。另,事業單位是否依限核備,地方主管機關可據前開說明及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加以判斷。其未於規定之期間內報請核備者,地方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並應依法裁處。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係基於兼顧雇主營運需求及為使勞工自其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得有適當休息時間且不宜處於過度勞動狀態,故工作性質或內容如較為辛苦者,實不宜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有關貴府公務車駕駛及為配合各機關業務屬性需延時工作之工友,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7 年 5 月 14 日北府秘事字第 0970359013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含延長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上開規定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之限制;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可不受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可不受每 7 日應休 1 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可不受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查「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業經本會 86 年 7 月 11 日台(86)勞動 2 字第 029625 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來函所敘貴府公務車駕駛及為配合各機關業務屬性需延時工作之工友如非屬上開公告核定之工作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 四、事業單位如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該延長工作時間數不受同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限制。另,勞工休息時間可不包含於工作時間內。上開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應已足供勞雇雙方安排適當之出勤模式。 五、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該法所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基準,均係權衡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經營型態特性而制定。故該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係基於兼顧雇主營運需求及為使勞工自其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得有適當之休息時間且不宜使勞工處於過度勞動之狀態,俾利勞工健康之維護。故貴府旨揭工作者其工作性質或內容如較為辛苦者,實不宜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允宜另為調整渠等工作者之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為妥。 六、貴府前開工作者如確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者,可檢具各該人員之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外,並請具體敘明無法適用上開法條之原因,再函送研處可否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共 60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審理有關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公告之工作者勞動契約核備時,如認勞資雙方之書面未臻明確恐有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虞者,自得不予核備
有關函詢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之工作者勞動契約核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八日(04)翔人字第○四○○○八二號函辨理。 二、查依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五二二九五號函釋略謂:「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七日至少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且應約定雇主若使勞工於約定之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發給標準至少加發一日。」故有關勞雇雙方依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約定例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不受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審理核備時,如認勞資雙方之書面未臻明確恐有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虞者,自得不予核備,其未經核備者,尚不得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適為同一曆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補假事宜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至所定應放假之諸日如適為同一曆日(例如九十三年之中秋節為九月二十八日,適與孔子誕辰紀念日為同日),應否補假一日,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時,雇主僱用身心障礙勞工之合理最低工資標準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1.01.22 勞職業字第 0910028633 號函釋,自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生效日起不予適用,但於上開辦法生效日起至本函文到日止,如業依前開函釋認定基準核給津貼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依該函釋核給津貼)
有關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時,雇主僱用身心障礙勞工之合理最低工資標準,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為每月新台幣 (以下同) 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上開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三、另查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係指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 (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 ,有相當程度縮短者,其工資 (含假日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正常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如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二十小時,且勞資雙方約定以月薪計給工資,以現行法定工作時間平均每週四十二小時 (兩週八十四小時) 計算其比例約為四七%,其每月基本工資約為七、四四五元 (一五、八四○×四七%) 。故部分工時勞工之工資有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應依個案認定,其認定如有疑義,可洽請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 查明後認定。 四、本會職業訓練局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勞職業字第○九一○○二八六三三號函釋 (如附件) ,自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生效日起停止適用,但於上開辦法生效日起至本函文到日止,如業依前開函釋認定基準核給津貼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依該函釋核給津貼。
選舉日若為勞資雙方議定之無薪休假日,是否應給薪疑義
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休假,係為便於該等勞工行使投票權,且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等勞工當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基上,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共 60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出勤工作,該日工作如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
所詢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出勤工作,該日工作如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復請查照。 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六四一一號函。 二、事業單位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假期時,該日工作時數應不受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每日及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若依同法第三十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第三十七條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工作者,該日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者,其工作之時數不得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稱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若該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者,則該超過正常工時之時數,仍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每日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並應計入該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內。另,若非因同法第四十條原因而停止勞工該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者,已屬違法,而該日工作時數仍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共 60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有關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仍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時,有關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雇主給付之工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自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例假、休假亦適用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處罰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共 60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日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有關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日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八北府勞一字第三七四六三二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第三十九條復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三、另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工資、工時之約定而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一奉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三號函辦理。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公告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四)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60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房屋仲介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房屋仲介之不動產經紀人員 (含業務主管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三四五九四號函辦理。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60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三四五九一號函辦理。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60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三二七五一號函辦理。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60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務員週休二日之實施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應放假日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 77.09.06 台 ( 77) 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又銀行員工進入銀行業工作,應已知悉並應尊重該業特性,該業營業時間若依銀行法做適當之調整,基於勞資合作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銀行員工應予配合。共 60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疑義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疑義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縱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本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雇主不予准假有無法令規定可予約束
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權,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 (七四)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 (如附件)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故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共 60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 76 年 12 月 08 日台 (76) 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二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 75 年 04 月 19 日台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共 60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休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星期六是否調整放假疑義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星期六是否調整放假,可由事業單位決定之。共 60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不得以曠工論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應不可以曠工論處。共 60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產假之計算無庸扣除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共 60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不按所輪班次上班是否屬突發事件疑義
查依行政院 77.06.14 台 (77) 勞字第一五七五○號函釋:「勞工不按所輪班次上班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而致無法維持其業之正常運作,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秩序與社會安全,應可認為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之『突發事件』,而有該條之適用」之規定,貴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機構如有上述院函所述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該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七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共 60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不得逕自將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
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共 60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卅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卅六條所定之例假,第卅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卅九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共 60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不宜將「勞工於各種假期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列為解僱要件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所規定之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旨在維護勞工身心健康,調劑其生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之各種假期如婚、喪、事、病……假等,亦在保障勞工因故請假之權益,由雇主依實核定給假。勞工於上述各種假期內兼差工作,與該法設定各種假期之立法原意有所違背,惟勞工於上開假期內,雇主亦無調派其工作之權利,故因勞工個人原因臨時兼差,應以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為原則。二本案中○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工作規則中將「勞工於各種假期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列為解僱要件之一,限制範圍過大,且勞工於假期內兼差是否影響原勞動契約之履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該公司確有訂定必要,亦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後,具體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共 60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因天然災害,經政府宣布停止工作,其停止工作期間之勞工工資之發給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或規定於工作規則
關於天然災害發生,經政府有關機關宣布停止工作期間,勞工工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無庸於選舉後查驗勞工身分證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之給假原則,前經本部 74.11.08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釋在案。該日放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本部規定應放假之日,且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故事業單位無庸規定於選舉後另行查驗身分證。共 60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不同意於法定放假日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係勞工法定權益,勞工於上述放假期間不同意照常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全勤獎金之依據。共 60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選舉罷免投票日所稱放假一日疑義
一本部 74.11.08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關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一日,前經本部以 74.11.08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在案。共 60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疑義
(一) 該項所稱「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 (以下簡稱該日) 應屬勞雇雙方協定之有給休息日,工資應予照給。 (二) 事業單位如需勞工於該日工作,應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依規定以延時工作計算,發給工資。事業單位之計算標準優於上開規定者,從其規定。又該日之工作時數仍受該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之限制。 (三) 該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所稱休假日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理方式。共 60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同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時,除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外,事後補假休息期間,工資並應照給。共 60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特別休假日期如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等應予扣除
一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排定之期間適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予以扣除。二勞工特別休假旨在調劑身心,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故宜於假日外妥予安排。共 60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假日參加兵役活動是否補假,由勞資雙方協商
事業單位勞工於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依法參加各項兵役召集活動,翌日是否補假,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仍應依法令辦理
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共 60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計件勞工之假日工資可依上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發給計件勞工當月之假日工資時,可依上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惟應注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關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不予列入計算之給與項目及日數規定。共 60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共 60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共 60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60 筆 / 現在第 5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若「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為委外承攬情形,承攬之事業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工作性質相符者,應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有關本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是否包含勞務委外之派遣人員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97 年 2 月 13 日北市勞二字第 09730353400 號函。 二、有關各事業單位將其首長、主管座車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工作委外承攬,承攬之事業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其所僱用人員之工作內容與本會 86 年 7 月 11 日台(86)勞動 2 字第 029625 號函核定之「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之工作性質相符者,應認屬前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併此敘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勞務委外派遣人員是否包含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工作者之說明
所詢本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是否包含勞務委外之派遣人員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5 年 1 月 26 日北府勞資字第 0950033657 號函。 二、有關各縣、市抽水站將其操作人員之勞務委外承攬,承攬之事業單位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所僱用人員之工作內容與本會 91 年 4 月 26 日勞動 2 字第 0910020733 號函所核定之「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之監視性工作之性質符合者,應認屬前開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三、另有關該法第 84 條之 1 核定之工作者,雖不受本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惟其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併予敘明。
法定工時縮短後,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法定工時縮短後,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請查照轉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有關勞工「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釋疑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後,勞工於「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勞資字第五一五七二號函。二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因二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勞動節日,投保單位於當日之次日申報加、退保,如經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力之開始、停止,自到、離職當日起算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另依本會八十年八月五日及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勞保二字第一八五○四號與一七五一五號函釋,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星期日或國定例假日,投保單位於例假日之次日始申報加、退保,如經投保單位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離職之日起算。爰此,勞動節日既係勞工法定休假日,有關勞工到、離職之加、退保效力,再應依上開函示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勞保 2 字第 09701401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60 筆 / 現在第 5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編註: 1.本筆資料,依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 31393 號令,自即日廢止。共 60 筆 / 現在第 6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