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相關函釋
共 66 則(有效 52、已廢止 14)・ 擷取日期 2026-07-02・ 官方查詢系統
勞動部請各主管單位輔導所轄事業單位就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要,可依法請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並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支持方案之相關說明
有關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要,可依法請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一案,請輔導轄區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並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支持方案,以協助勞工盡速恢復家園,請查照。 一、樺加沙颱風造成南花蓮地區嚴重災情,為讓勞工可以盡快完成復原重建工作,及照顧受災家人,請輔導轄區內事業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有清理災後家園需要,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向雇主請事假,1 年內可請 14 日。 (二)若勞工法定事假天數 14 天已用畢,或勞工想優先排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於災害發生後須其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可以請 7 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如果勞工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皆已請完,仍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求時,雇主應體諒與照扶勞工,與勞工協商優於法令相關方案(例如延長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留職停薪),協助勞工儘快恢復家園。 二、請輔導所轄事業單位依前開說明事項辦理,以維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有關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本法第 38 條第 4 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 二、考量「減班休息」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勞動部就勞工罷工時雇主工資給付責任,及罷工與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事假有別,應予分列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等規定之說明
所詢勞動基準法規定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8 年 9 月 19 日府勞檢字第 1080236887 號函及 108 年 11 月 7 日府勞檢字第 1080281516 號函。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規定,「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復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 年 7 月 14 日台(84)勞資 3 字第 124023 號函意旨,勞工於合法罷工期間,暫時中止勞務之給付,雇主因勞工未提供勞務,而得免除其工資給付責任。 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勞工如明確表示參與罷工而於罷工期間拒絕提供勞務,雇主因勞工未提供勞務,得免除其工資給付(照給)責任;其遇勞工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亦同。至罷工與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事假有別,應予分列。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經法院判決違法解僱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於訴訟期間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年終獎金、遲延利息、晉升條件及回任後特別休假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所詢事業單位經法院判決違法解僱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期間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年終獎金、遲延利息、晉升條件及回任後特別休假等請求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8 年 6 月 6 日府社勞字第 108120466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每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三、次查勞工遭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獲勝訴判決,確定僱傭關係繼續存在者,因勞動契約自始並未終止,其工作年資亦未中斷,勞工於違法解僱期間未能提供勞務,係因雇主拒絕受領勞務,非可歸責於勞工,爰勞工於違法解僱期間(含訴訟期間)各年度之法定特別休假權益,不應之而喪失,該期間勞工各年度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當時法令規定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雇主是否仍須另給付各該期間之遲延利息,法無明文。 四、另勞工於獲勝訴判決復職後當年度之特別休假,應自勞工原「受僱當日(即到職日)」起算及併計違法解僱期間(含訴訟期間)年資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假。亦即,如勞工復職後經併計訴訟期間年資,其年資已屆滿 20 年者,即應依法給予 26 日之特別休假日數,尚非僅依復職後至年底總計 7 個月之特別休假天數。 五、至事業單位如為配合出勤管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與勞工協商約定依曆年制、會計年度分段給假,尚無不可,惟於檢視是否符合法令時,「各時點」雇主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仍不得低於以到職日起算依法所應給予之日數。 六、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既訂有「新進員工…在初次進用時,若具有所任職位專長相同經歷者,得檢具工作(服務)證明,每年提高一級,但最高不得超過二級」晉升規定,自應依該規則辦理。爰勞工倘已於初次進用時依工作規則提出服務證明辦理提高薪級,嗣於違法解僱期間符合晉升規定,勞工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獲勝訴判決後,據此向雇主請求依晉升後工資支付前開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非無理由。 七、末查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有關其發放之要件、標準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性質係屬勞工前一年度未休假而工作報酬,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應先視「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之內而定,倘於期間內,其究有多少未休日數工資應列入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次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略以:「一、...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三、復查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 四、特別休假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於次一年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依本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發給之特休遞延工資,因性質係屬勞工前一年度(原特別休假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應否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先視「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之內而定;倘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因屬「原特別休假年度」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其究有多少未休日數之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至於「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非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毋庸列計。
遞延特別休假期限得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協商,惟個案上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至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及於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遞延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得再行遞延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遞延特別休假之期限疑義,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經參酌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雇主得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之機制,先就遞延期限或如何遞延等進行討論,亦可協商一致性原則,惟個案上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倘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一律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於法未合。 三、至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尚無不可;其於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如遞延 3 個月屆期後再協商遞延 3 個月),亦屬可行,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又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得再行遞延。
檢送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及相關事宜說明
檢送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請查照轉知。 一、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增訂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加班補休規定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特別休假遞延規定,並自 107 年 3 月 1 日施行。 二、為配合法令之修正,本部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如附,並已公布於本部官網「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請轉知所屬(轄)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勞工並未排定特別休假日數時,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未休日數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究有多少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重申有關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 4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三、「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四、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有關勞動基準法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彈性工時、特別休假及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與延時工資等規定相關疑義回覆
所提轄內企業針對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疑義與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處 106 年 3 月 1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601008280 號函。 二、為符合勞雇需求及企業運作,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明定「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適度保留勞雇雙方難免有一日休息日出勤之需要,係現階段最務實之作法;再者「週休二日」之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配套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之作法,可使雇主於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避免勞工過度勞動,保障勞工週休二日權益。 三、為契合各行各業不同之營業型態,現行勞動基準法已有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可供業者與勞工協商運用。此外,相對於正常工時而言,延長工時已是產業界因應急單或淡、旺季需求的調節機制。有鑑於長時間工作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劇,對勞工之家庭生活亦將產生重大影響,相關規定當應衡平考量。 四、另依本次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新增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其立法旨意即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年度終結成契約終止而喪失。至勞動基準法所規範者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之給假日數,就優於法令規定之給假日數,倘屆請休期限,其未休之日數是否發給工資,仍得依勞資雙方協議辦理。 五、末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有關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規定,係課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並應覈實記載至分鐘為止,俾明確勞資權益;至其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非以打卡為限。又前開出勤紀錄為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為明確雙方權益,雇主仍應置備所有人員之出勤紀錄為宜。至於延時工資之立法意旨係基於勞工於正常工時後如再繼續工作,其精神及體力之負荷相較於正常工時已相對增加,爰課雇主給付加乘工資之義務,並進一步避免因長時間工作而損害勞工健康,現行延時工資之規定,尚屬合宜。 六、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甫施行,事業單位尚在調適期間,請協助貴轄事業單位調適因應。另,本部刻與熟悉產業運作特性之主管部會共同合作,盤點整合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關注之議題,持續協助。有關建議,已錄案參考。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所詢特別休假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處 106 年 2 月 10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60100593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廢止中華民國 75 年 5 月 29 日台(75)內勞字第 410302 號函等 15 則特別休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一○三○二號函、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七十六)內勞字第四八八四八五號函、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七十六勞動字第○一七七號函、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七九○○號函、七十九年八月七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書函、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八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三四二○號函、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五五二號函、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六九五六號函、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七六九○號函、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四五六六號函、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一六八三號書函、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二八七八七號函,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5 月 29 日(75)台內勞字第 410 302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4 月 21 日台(76)內勞字第 488 485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 8 月 31 日(76)台勞動字第 0177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4 月 13 日台(79)勞動二字第 07900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8 月 7 日台 79 勞動 2 字第 17873 號書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9 月 15 日(79)台勞動二字第 21827 號書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字第 21776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8.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2 月 21 日(80)台勞動二字第 03420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9.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5 月 17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24552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0.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8 月 27 日(82)台勞動二字第 44064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1.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7 月 29 日台(85)勞動二字第 126956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2.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10 月 9 日台(85)勞動二字第 137690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3.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6 年 6 月 13 日(86)台勞動二字第 024566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4.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9 月 23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41683 號書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5.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9 月 14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28787 號函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令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3 款規定與 105.12. 21 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7、38 條規定相牴觸,應不再適用,自 106.01.01 生效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與前開本法條文相牴觸,應不再適用。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特別休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相關規定,至預先給予特休,於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有爭議時,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所詢特別休假以年度計算並預先給假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5 年 6 月 13 日南環字第 1050014681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4 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勞工於工作滿 1 年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勞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案內事業單位於各該年度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是否適法,仍請先行釐清。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採行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所詢事業單位是否得直接由勞工工資扣除應返還之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乙節,仍應視其是否確經勞工同意且對於約定內容及金額均無爭議等情,釐清以判。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若合意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有關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爰勞資雙方若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認有工作必要,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並於事後詳述理由報請核備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10 月 9 日府社勞字第 0980145485 號函及 12 月 3 1 日府社勞字第 0980199730 號函。 二、查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停止同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同條第 2 項復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前開所稱「事後」,係指事業單位所停止之假期結束後。另,事業單位是否依限核備,地方主管機關可據前開說明及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加以判斷。其未於規定之期間內報請核備者,地方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並應依法裁處。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列情形,致勞工遲到或未出勤者,雇主如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有關「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9 月 1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727899 號函。 二、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以下稱本要點)第 6 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同要點第 9 點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三、基上,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本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如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處理,並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勞工未能出勤時,雇主如以事假處理,即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可認違反該法第 43 條規定;雇主如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可認違反該法第 38 條規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得否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疑義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共 66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時,雇主僱用身心障礙勞工之合理最低工資標準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1.01.22 勞職業字第 0910028633 號函釋,自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生效日起不予適用,但於上開辦法生效日起至本函文到日止,如業依前開函釋認定基準核給津貼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依該函釋核給津貼)
有關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時,雇主僱用身心障礙勞工之合理最低工資標準,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為每月新台幣 (以下同) 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上開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三、另查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係指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 (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 ,有相當程度縮短者,其工資 (含假日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正常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如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二十小時,且勞資雙方約定以月薪計給工資,以現行法定工作時間平均每週四十二小時 (兩週八十四小時) 計算其比例約為四七%,其每月基本工資約為七、四四五元 (一五、八四○×四七%) 。故部分工時勞工之工資有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應依個案認定,其認定如有疑義,可洽請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 查明後認定。 四、本會職業訓練局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勞職業字第○九一○○二八六三三號函釋 (如附件) ,自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生效日起停止適用,但於上開辦法生效日起至本函文到日止,如業依前開函釋認定基準核給津貼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依該函釋核給津貼。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於復職後應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動基準法計給特別休假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故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計給。共 66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出勤工作,該日工作如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
所詢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出勤工作,該日工作如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否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復請查照。 一、復貴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六四一一號函。 二、事業單位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假期時,該日工作時數應不受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每日及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若依同法第三十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第三十七條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工作者,該日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者,其工作之時數不得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稱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若該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者,則該超過正常工時之時數,仍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每日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並應計入該條所定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內。另,若非因同法第四十條原因而停止勞工該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者,已屬違法,而該日工作時數仍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共 66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有關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仍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時,有關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雇主給付之工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自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例假、休假亦適用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共 66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日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有關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日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八北府勞一字第三七四六三二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第三十九條復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三、另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工資、工時之約定而定。共 66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休假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就該規定做出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行政院亦以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八七人政給字第二一○七五九號函規定自上開解釋之日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以後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及司機、技工、工友退休 (職、伍) 者,其在軍中服役年資均予採計為退休 (伍、職) 之年資。基上,該等人員之休假年資,亦應併計軍中服役年資。共 66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適用勞動基準法單位之工友,其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以下,如何計給特別休假疑義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單位之工友,其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以下,如何計給特別休假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八七勞二字第一八○三六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此項依工作年資給予之特別休假,並不以考績為要件,故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特別休假之給予尚不得與該規定牴觸,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該法前後年資合併計算。共 66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次年是否仍應給予特別休假疑義
有關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者,次年是否仍應給予特別休假疑義案,經轉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復同意本處意見,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八 ○○三號函辦理並複人事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七省人三字第一一四四五號書函轉貴廳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七農總字第三六○二四號函二本處意見:查依行政院領「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技工、駕駛人;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特別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又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準此,技工、駕駛人、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自不得因年終考核列丙等以下,次年不予特別休假。共 66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考績不影響特別休假日之取得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以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為取得要件,並無因考核丙等或因過失被記大過而取消特別休假之規定,前經本會 79.05.09 台 (79) 勞動二字第一○三八三號函釋在案。另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休假事項,依該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暨該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公務員法令如有優於該法規者,從其規定,反之,即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共 66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疑義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共 66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共 66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乙案,本會已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台 (78) 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本案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其特別休假如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共 66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其特別休假及婚假如何計給疑義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二本案事業單位得依上開方式,計給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共 66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產假與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一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與特別休假如何就公務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令擇優適用疑義,本會所採見解已於 78.02.28 以台 (78) 勞動三字第○三五七二號函、 78.09.11 以台 (78) 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至於依上開規定選擇適用後,於適用期間即應依該法令規定辦理。二本會 80.07.04 台 (80) 勞動二字第○九九六三號函,係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或特別休假,可於各該假別權利產生時,就公務人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予以比較擇優適用。共 66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因職業災害未休假,可否請領不休假工資疑義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因職業災害未休假,可否請領不休假工資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處 80.8.30 八十勞二字第六四○六二號函。 二、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因職業災害未休假,可否請領不休假工資,本會已以 80.7.4 台八十勞動二字○九九六三號函復貴處 80.4.3 八十勞二字第八二三四號函在案。 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特別休假權利產生時,其特別休假究應適用何種法令,應由公務員兼具勞工者於年度開始自行選擇,如未選擇可由事業單位逕行予以適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產假與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特別休假及產假如何擇優適用即自何時實施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台灣省勞工處 79.2.21 七九勞二字第四二○四號函、79.4.16 七九勞二字第八五四八號函、79.5.9 七九勞二字第一○二三八號函、 79.12.21 七九勞二字第六五六六八號函、80.4.3 八十勞二字第八二三四號函、80.4.16 八十勞二字第六一六○六號函、台北市政府 79.4.11 79 府勞二字第七九○一八四○三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79.5.30 (七九)高市勞局二字第○○七三九二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與特別休假如何就公務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令擇優適用疑義,本會所採見解己於 78 年 2 月 28 日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八五七二號函、78 年 9 月 11 日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至於依上開規定選擇適用後,於適用期間即應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產假與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一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但書規定:「但其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如低於該法者,即應依該法標準。有關產假因公務員法令標準低於勞動基準法,故本會 77.06.28 勞動三字第一二九二六號函及 78.02.28 勞動三字第○三五七二號函釋,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有較優規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上開函釋與內政部 75.02.21 台內勞字第三八五六一四號函釋無關。二至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特別休假,以其特別休假權利產生之時點為判斷,按其各該年度可得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相比較如有優於該法者可從其規定,如低於該法者,即應依該法之規定。共 66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產假與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查產假係對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故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中,該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事業單位,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有較優規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共 66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休假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可否對調疑義
休假日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該補假日可否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為之。共 66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已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本案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內政部業於 76.04.03 臺(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解釋在案,該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共 66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不宜將「勞工於各種假期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列為解僱要件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所規定之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旨在維護勞工身心健康,調劑其生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之各種假期如婚、喪、事、病……假等,亦在保障勞工因故請假之權益,由雇主依實核定給假。勞工於上述各種假期內兼差工作,與該法設定各種假期之立法原意有所違背,惟勞工於上開假期內,雇主亦無調派其工作之權利,故因勞工個人原因臨時兼差,應以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為原則。二本案中○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工作規則中將「勞工於各種假期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列為解僱要件之一,限制範圍過大,且勞工於假期內兼差是否影響原勞動契約之履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該公司確有訂定必要,亦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後,具體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共 66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不影響其當年之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本案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共 66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營業年度」與「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營業年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疑義乙案,請查照。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76.3.9 七六社一字第一六四○五號函辦理。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自受雇當日起算。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
特別休假時間計算以日為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關於建議「公營事業機構勞工特別休假時間准以小時計算」乙案,得由事業單位依實際需要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共 66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全年公傷病假,該年特別休假工資可依原領工資數額發給
一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期間不能工作,其特別休假不應因而喪失,前經本部 75.10.06 台內勞字第四三八八九三號函釋在案。二本案勞工全年公傷病假,該年特別休假之工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數額發給。共 66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公傷病假期間仍應給予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為法定之權益。本案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繼續工作,且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特別休假既為勞工應享有之權益,不應因而喪失其特別休假之權利。共 66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疑義
(一) 該項所稱「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 (以下簡稱該日) 應屬勞雇雙方協定之有給休息日,工資應予照給。 (二) 事業單位如需勞工於該日工作,應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依規定以延時工作計算,發給工資。事業單位之計算標準優於上開規定者,從其規定。又該日之工作時數仍受該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之限制。 (三) 該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所稱休假日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理方式。共 66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同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時,除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外,事後補假休息期間,工資並應照給。共 66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特別休假日期如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等應予扣除
一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排定之期間適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予以扣除。二勞工特別休假旨在調劑身心,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故宜於假日外妥予安排。共 66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特別休假加給工資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共 66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特別休假期間不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共 66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計件勞工之假日工資可依上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發給計件勞工當月之假日工資時,可依上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惟應注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關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不予列入計算之給與項目及日數規定。共 66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共 66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共 66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66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機會,非用以換取工資,如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按平日工資折算
有關英屬維京群島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詢特別休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97 年 12 月 2 日北市勞二字第 097378621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據以多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金額。 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無涉。
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之特別休假,應經與雇主協商後,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故協商排定後,若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變更特別休假日期,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所稱「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係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勞工與雇主就特別休假日期協商排定,係為行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後因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若不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5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5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銀行實施金融檢查可否以特別休假為之疑義
關於銀行實施金融檢查可否以特別休假為之疑義,請查照。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乃為使勞工於工作一段時間後能獲得休息及休閒活動之機會,以消除身心疲勞,進而提高生活品質。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以便勞工能事先有效地安排其休假,而銀行金檢制度,係不經預告指定員工離開工作崗位數目,以便檢查其業務,實與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之目的不同,惟如經與員工協商同意以特別休假安排尚無不可。
機構特別休假機制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於法當無不合,惟追朔實施日期應給予員工有相當充分自主休假權,讓其有充分時間安排休假
關於麻醉藥品經理處可否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以落實休假之執行,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並提升工作效能乙案,復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 85.9.25 秘字第八五○四一一一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於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以消除身心疲勞,進而提高生活品質,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是事業單位規定特別休假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或休一定日數以上,且給予勞工相當充分之自主休假權,對確因業務需要,必須按時出勤致無法休假者,始核發應休未休日數之特別休假工資,均屬適法。故貴屬麻醉藥品經理處比照前開「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於法當無不合,惟追溯實施日期應給予員工有相當充分之自主休假權,讓員工有充分之時間安排休假。
事業單位如訂有勞工必須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或休畢一定比例之特別休假,如未休畢視同放棄規定,且給予相當充分自主休假權,則該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關於公司規定「除駕駛員確因業務需要無法休假,於全年未請事假或曠職而有實際出勤者,得按實際發給外,其餘人員請領之不休假加班不得超過其應休假日數之二分之一」是否適法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處 85、7、18 八五勞二字第一七六三○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於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係為顧及勞工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特別休假權利喪失,而規定雇主應予相當天數之工資補償。故事業單位如訂有勞工必須於年度終結前休畢或休畢一定比例之特別休假,如未休畢視同放棄之規定,且給予勞工相當充分之自主休假權,則該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三、關於是否可以勞工全年有無事假或曠職作為核給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之標準乙節,本會同意貴處之處理意見。
特別休假有應休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時,勞資雙方協商全年分次核給亦屬可行,至特別休假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以何時段工資作為計給該項工資標準,可由雙方協商,如以調薪差額追溯補發尚不違反前開規定
關於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可否以七月份調薪差額追溯補發當年度一至六月份,已發之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乙案,復如說明,請彙辦。 一、依據貴局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八二局字第三五四八二號移文單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惟勞資雙方協商全年分次核給該項工資,亦屬可行。至於特別休假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究以何時段之工資作為計給該項工資之標準,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三、本案事業單位以七月份調薪差額追溯補發當年度一至六月已發之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尚不違反上開規定。 四、本件係審計部函詢行政院,並由行政院交由貴局主辦,故仍請主政。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
一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前經本會 79 年 12 月 27 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釋在案。故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二本會 79 年 12 月 27 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所稱「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條終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仍應就各條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認定之,如年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工退休,致勞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排特別休假時,雇主應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三本會 77 年 01 月 07 日台七十七勞動三字第八三二○號函及內政部 74 年 11 月 21 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二三○號函應停止援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6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勞工於年度終結時如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應結算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並於最近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一、台端 81.6.8 來函悉。 二、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二十八年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該年之特別休假應有三十天,至特別休假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應結算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之工資並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故台端領取因年度終結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之日期,如符合前述規定尚無不當。 三、檢附有關法令,請參考。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1328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停止適用。共 66 筆 / 現在第 6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給予方式
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勞工定義: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符合上開規定者,自有該法有關規定之適用。本案勞資協商採每月不固定工作四日或應工作需要不定時工作之方式,勞工其特別休假仍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惟其排定特別休假日之工時數,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之。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6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故離職,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6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本會 79.08.07 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6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如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該日數不發給工資,而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自屬可行
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如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其應休未休日數不發給工資,而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為法所不禁,自屬可行,復請查照。 復貴局 79.4.4 七九高市勞局二字第○○四二二○號函。
特別休假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一「勞工不願特別休假,應事先聲明,特別休假日期,於勞資雙方協議排定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變更」,「又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如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前經本部分別於 65.11.29 及 74.11.03 以台內勞字第七○ 九三一七、三五七六四八號函釋在案,本案請參照上開函釋原則辦理。二本部 61.11.30 台內勞字第四九六八二八號代電第 (二) 項規定已不復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66 筆 / 現在第 6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