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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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140149242 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之全勤訂有獎金制度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及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相關說明

為維護勞工健康權,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以下簡稱病假)之全勤獎金權益,請轉知轄區內事業單位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為保護勞工健康權,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並改善勞工在職場上的安全及健康。同時,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而須治療休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 43 條規定,得請病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二、次查本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9 月 14 日(87)台勞動 2 字第 040204 號函釋在案。 三、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請生理假及依第 15 條第 3 項因安胎休養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勞工因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第 2 項)勞工請前項第 2 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基上,事業單位如訂有全勤獎金制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全勤獎金之計算,應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工作規則訂定及修正,應依本法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二)勞工請生理假、因安胎休養請病假,或因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其全勤獎金。 (三)前開情形以外之病假,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僅得依勞工請假日數扣發,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 元,其中 3,000 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 1 日,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發不得超過 100 元【3,000 元÷30 日】。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發全勤獎金之額度超過按請假日數比例計算者,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涉違反本法第 43 條規定。 (四)另查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爰團體協約縱另有約定請病假扣發全勤獎金內涵或方式,仍不得對勞工為不利益之約定。 五、勞工身體不適仍勉為出勤,不僅影響勞工個人健康,亦可能增加傳染風險,影響整個職場環境。雇主應建立友善請假制度,落實勞工行使病假之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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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20148544 號令 勞工感染登革熱,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四日生效

勞工感染登革熱,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四日生效。共 37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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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20147881 號令 廢止勞動條二字第一一一○一四○四三四號令、勞動條三字第一一一○一四○四一一號令及勞動條二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五九一號令,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五日勞動條二字第一一一○一四○四三四號令、一百十一年五月五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一一○一四○四一一號令及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勞動條二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五九一號令,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5 日勞動條二字第 11101 40434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5 日勞動條三字第 11101 40411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3.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2 年 3 月 16 日勞動條二字第 11201 47591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共 37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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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623 號令 廢止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623 號令,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日勞動條二字第一一一○一四○五八五號令,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585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共 37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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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047 號函 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傷病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有關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傷病假」之裁罰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88 條定有勞工疑似遭受職業災害,於認定前後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及公傷病假等規定。同法 95 條第 4 款及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43 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及第 6 條定有普通傷病假及公傷病假相關規定。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爰就雇主一行為未依法核予疑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相關假別者,衡酌災保法第 88 條針對罹災勞工相關假別規定,相較勞基法第 43 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一般請假規定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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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4字第 1090130744 號函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所生適用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31 日北市勞動字第 1096091547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第 21 條明定有關生理假規定,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請假部分屬特別之規定。爰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案件之裁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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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86 號函 勞工請假當日抵扣時數應以勞動契約約定該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如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雇主規定其請假時數逾約定正常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所詢事業單位規定請假或補休時數超過工作時間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5 年 1 月 18 日南環字第 1050001616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至勞工請假當日抵扣之時數,應以該日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為限。 三、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倘雇主規定勞工請假時數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者,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至本案事業單位所涉違反之勞動基準法條次,仍請本權責視個案事實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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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742 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有關勞工使用通訊軟體辦理請假疑義乙案,請轉知所轄事業單位,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4 年 4 月 20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30616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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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80083610 號函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列情形,致勞工遲到或未出勤者,雇主如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有關「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9 月 1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727899 號函。 二、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以下稱本要點)第 6 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同要點第 9 點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三、基上,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本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如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處理,並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可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勞工未能出勤時,雇主如以事假處理,即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可認違反該法第 43 條規定;雇主如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可認違反該法第 38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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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二字第 0940031668 號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

一、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案,業經本會 94 年 6 月 8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29639 號令公告,對於勞工配偶之祖父母(採民法規定,祖父母無內外之分,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喪亡者,得依該規定申請喪假各三日,有關配偶之祖父母喪假部份,原勞工請假規則訂為六日(未含母之父母),修正後配偶之祖父母(包含母之父母)喪亡者,喪假三日。 二、第一款內所定之祖父母,亦包括母之父母,如有喪亡得依規定申請喪假六日。共 37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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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55123 號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八七勞二字第三一七四二號函。二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四六九四四號函釋在案,嗣貴處據以函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七局企字第○三○○八八號函復略以:「請假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至第八條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是以,有關技工、工友請假事宜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三基上,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凡優於該法標準之勞動條件,自為法所准許,故技工、工友及駕駛所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有較優之規定者,仍可繼續適用該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如產生人員權益衡平問題,仍請本權責核處。共 37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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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33203 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病假者,於適用該法後如何處理疑義

依行政院訂定「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有關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之請假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本案雇主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延長勞工病假,勞工於適用該法之後仍繼續享有該項權利。另,雇主如於勞工病假期滿時,依該規則延長勞工病假或辦理留職停薪,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共 37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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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32494 號函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等因公受傷,公傷假期間跨越不同適用法規,其公傷假期限疑義

依行政院訂定「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請假事項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至第八條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基上,本案公務機關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等因公受傷,公傷假期間跨越不同適用法規,若其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仍繼續醫療尚未痊癒,提出延長公傷假之申請者,其公傷假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依實際需要核給。共 37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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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7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動二字第 026844 號函 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

關於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一案,檢附國防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鍊銪字第八六○○○七六○六號函釋。附件:國防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鍊銪字第八六○○○七六○六號函全文內容: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共 37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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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11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動二字第 39281 號函 連續請事假超過十四日不滿一個月期間如遇例假、國定假日應如何處理

一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前經內政部以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釋在案 (影本隨附) 。二另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所稱「事假、婚假、喪假期間」,係指依勞工請假規則所給予之假期。本案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間,法無明定。共 37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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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動二字第 33865 號函 勞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應否給予公假

勞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競選期間現行勞工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共 37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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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動二字第 30260 號函 勞工請病假時未檢附醫療證明,事後雇主得否改以其他假處理

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共 37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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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10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動三字第 25684 號函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疑義

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八十年七月一日 (80) 台勞動三字第一六六一四號函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兩者並無牴觸之處。共 37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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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7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動三字第 16614 號函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醫師証明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共 37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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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2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動二字第 00798 號函 具收養關係之 (外) 祖父母喪亡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辦理

具有收養關係效力之勞工,其依收養後親屬關係認定之 (外) 祖父母喪亡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共 37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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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1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動二字第 00180 號函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係以同一疾病為準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係以同一疾病為準,至於勞工長期病假,其跨越年度與否尚不影響該條項之適用。共 37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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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6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三字第 12949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領取殘廢補償回復工作後,舊疾復發,如何給假及醫療補償疑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上開規定僅限於住院診療,並不包含門診。本案如經醫師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應給予公傷假;並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予門診治療。共 37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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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5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二字第 12171 號函 勞工為兵役協會委員,參加其活動無給公假之規定

勞工當選為兵役協會委員,參加開會、活動時,現行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共 37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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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4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二字第 07932 號函 勞工養父喪亡請喪假,以具有收養關係效力而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養父喪亡之喪假規定,應以具有收養關係者始可適用;故勞工依習俗過繼給叔父 (未辦理收養手續) ,其叔父喪亡時可否請喪假,自應以其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效力而定。共 37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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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11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4763 號函 勞工上下班途中受傷宜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公傷假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 75.06.23 (75) 台內勞字第四一○三○一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共 37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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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9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3119 號函 事業單位於勞工事假期間另扣一日工資得處罰鍰

事業單位於勞工事假期間除不給工資外另扣一日工資、係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處以罰鍰。共 37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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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8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0515 號函 勞工上下班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疑義第一則

勞工無照駕駛機 (汽) 車,於上下班必經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一案,可參照內政部 60.07.03 台內勞字第四二五○七三號代電規定處理附內政部原函內政部六十年七月三日台內勞字第四二五○七三號函電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工人於請假騎機車返家途中撞及他車受傷,難謂因公受傷,工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於鑑定係肇禍當事人未顧及安全或係違反交通規則時亦不得視為公傷處理。第二則全文內容:勞工無照駕駛機 (汽) 車,於上下班必經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一案,可參照內政部 60.07.03 台內勞字第四二五○七三號代電規定處理。附件:內政部原函工人於請假騎機車返家途中撞及他車受傷難謂因公受傷,工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於鑑定係肇禍當事人未顧及安全或係違反交通規則時亦不得視為公傷處理。共 37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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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6 月 04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18895 號函 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共 37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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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4 月 14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396829 號函 勞工繼外祖父母喪亡,雇主得依契約或習慣給予喪假

勞工之繼外祖父母喪亡,勞工請假規則尚無給予喪假之規定,雇主得依契約或習慣辦理。共 37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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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02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32139 號函 勞工曾祖父母喪亡酌情給予喪假

「工人曾祖父母死亡應給喪假五天,其喪假期間工資照給。」前經本部 67.08.14 台內勞字第八○二二五四號函釋在案,惟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並無規定。以勞工之曾祖父母係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宜由事業單位酌情給予喪假。共 37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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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5 月 13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 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共 37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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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4 月 27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02665 號函 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共 37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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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 內政部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令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37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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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勞動部 廢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91 號令 勞工使用家用快篩檢測新冠病毒結果陽性,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及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五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五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勞動條三字第 11201 47881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共 37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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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勞動部 廢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585 號令 勞動部就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令釋之情況,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於下列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一、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經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 二、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核酸檢測(PCR)採檢條件,並前往接受核酸檢測(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三、勞工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核酸檢測(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3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2 0147623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共 37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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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勞動部 廢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434 號令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相關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勞動條三字第 11201 47881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共 37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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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6 年 05 月 02 日 內政部 廢(76)台內勞字第 491780 號函 雇主扣發全勤獎金得處以罰鍰疑義

事業單位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之規定,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以罰鍰。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0 0130297 號函,停止適用。共 37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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