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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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77 號函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之照護補助,雇主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次查災保法第 80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得依前開第 1 款規定申請(住院)照護補助及第 2 款所定之(失能)照護補助。 三、考量災保法第 80 條所定照護補助,依災保法第 61 條規定係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支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由雇主全額負擔,符合本法第 59 條規定所稱「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爰職業災害勞工依災保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照護補助及(失能)照護補助時,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本法第 59 條所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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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09 號函 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得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併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而受減額調整時,雇主應給予補償不受減額調整影響,標準仍依災保法第 9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58 條規定併領年金而受減額調整,雇主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為合理分擔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風險,查災保法第 90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標準計算之。」。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雇主已依災保法規定為其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於主張抵充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再查災保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前開規定係考量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並兼顧保障之適當性,對於併領年金給付者適度予以減額調整。爰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依災保法所得請領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其併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而受減額調整時,雇主應給予之補償不受減額調整影響,其標準仍依災保法第 9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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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577 號函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所詢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是否應排除減班休息期間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25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16041746 號函。 二、有關事業單位計算勞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時,遇有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是否扣除該期間之工資疑義,前經本部 109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90130982 號函釋在案(諒悉)。 三、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本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59 條第 2 款所稱原領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為其 1 日之工資。」。 四、考量「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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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3076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其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其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充

為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3 月 28 日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函自 106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後,雇主應如何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及退休金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本部業以 105 年 12 月 20 日勞動 2 字第 1050132820 號函將旨揭函釋自 106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諒達)。 二、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補償其必需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旨揭函釋停止適用後,雇主應如何給付勞工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及其退休金乙節,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故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之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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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1753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因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其死亡補償平均工資計算之說明

有關再詢東○鐵工所所僱勞工因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其死亡補償之平均工資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5 年 7 月 4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521174300 號函。 二、按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明示或默示,勞動契約即成立。本案勞工於 105 年 1 月 4 日至工作場所提供勞務是否為另訂新約,應視勞雇雙方約定或事實上勞務提供情形認定之。 三、勞雇雙方如約定以按日計酬之點工形式成立短期之勞動契約,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9 月 30 日勞動 3 字第 0970079 284 號函釋(如附件),又自今(105)年 1 月 1 日起,勞工法定正常工時自 2 週 84 小時縮減為每週 40 小時,按日(時)計酬勞工,勞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額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及因法定工時縮減後所產生休息日之工資,爰於計算其月平均工資時,其例假日及因法定工時縮減後所產生之休息日之日數免予計入,得以其日薪乘以扣除例假日及休息日之月平均日數約 21.75 日(【365 日-52 日例假日-52 日休息日】 ÷ 12 個月)推計之,惟勞雇雙方之約定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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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2820 號函 停止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3.28 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函,並自 106.01.01 停止適用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3 月 28 日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函(如附件)自 106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一、復貴局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七六六四號函。 二、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前經本會八十年三月八日(80)台勞動三字第○六一七九號函釋在案,故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序予以死亡補償,惟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權之,其差額部分,雇主應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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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149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續領其自身之老年年金給付,致未領取遺屬年金給付,尚不符同一事故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情形,亦即非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給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

有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3 規定續領自身之老年年金給付致未領取遺屬年金給付,雇主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主張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義務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另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5 月 31 日台(82)勞動 3 字第 29990 號書函釋略以:「職業災害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係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但書規定,勞工領取職業災害死亡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二、次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4 月 8 日勞動 3 字第 0980067497 號函釋略以:「…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三、綜上,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且勞工遺屬因「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所應給與之死亡補償。倘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符合請領遺屬年金之資格,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3 規定續領其自身之老年年金給付,致未領取遺屬年金給付,尚不符同一事故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情形;亦即非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爰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給付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及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惟遺屬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領取 10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喪葬津貼者,雇主得就此部分主張抵充勞動基準法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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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30132247 號函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之具體情況適用疑義,與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之說明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適用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分處 103 年 3 月 6 日經加四字第 1030001303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 3 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同條第 3 款規定:「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三、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與第 3 款之規定要件不同,本案於同一事故勞工申請失能給付後,縱仍須醫治、療養,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3 款規定給予勞工殘廢補償者,則無同條第 2 款但書規定之適用。爰勞工如因同一事故仍須醫治、療養,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四、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元月 5 日台 85 勞動 3 字第 14729 1 號函(影本隨文檢附)略以:「‧‧‧勞工經治療終止後,應檢具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審訂其殘廢補償標準,‧‧‧。」爰有關勞工是否經治療終止,應以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為準。至雇主應負之殘廢補償義務,應於勞工經治療終止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3 款規定給予補償後完結。 五、再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該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爰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除有上開但書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第 23 條第 3 款所定情形外,不得依職保法第 23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本案職業災害勞工如經治療終止後,且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依職保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該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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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30130770 號函 勞動部就有關「復健」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解釋,與勞工所受傷病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甚至擅自從事加劇原有傷病之活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涉及同法第 13 條規定,及「原職災醫療期間」時點之認定等之說明

所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 年 8 月 11 日臺 78 勞動 3 字第 12424 號函釋所稱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等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3 年 3 月 20 日竹環字第 1030008457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9 條規定所稱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工如未能從事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均屬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形。 三、查本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前開規定應僅限於職業災害因素所致傷病之醫治與療養時間,且係指因「同一職業災害事故」病發所需之醫療時間,勞工所受傷病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例如未遵醫囑休養或繼續復健,甚至擅自從事將加劇原有傷病之活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應屬「另一事故」,該段經故意拖延之醫療期間,難謂屬本法第 13 條及第 59 條之保護範圍。 四、另對於「原職災醫療期間」時點之認定如生疑義,參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12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3 字第 46887 號函釋意旨,雇主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審定,應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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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30130786 號函 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所規定期限部分,依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如未有故意或過失,並已依法定標準給予補償,不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處罰問題

關於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9 條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主管機關應如何論處案,請查照。 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本法第 59 條第 4 款定有明文。個案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並認定事業單位有符合違反前開規定之處罰構成要件時,應即處理,不宜延誤。 三、至本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給付之期限,於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依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如未有故意或過失,並已依法定標準給予補償,不生違反本法第 59 條規定之處罰問題。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 年 11 月 15 日勞動 3 字第 091005978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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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勞動 3字第 1020132017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所需之殯葬費用,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喪葬事宜非由死亡勞工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權益,另喪葬費如由勞動契約約定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可從其約定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補償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第 4 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前開規定所稱「喪葬費」,係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所需之殯葬費用,其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惟實際辦理喪葬之人未必為死亡勞工之遺屬。有關職災勞工之喪葬事宜,如非由其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喪葬事宜之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之權益。 二、有關喪葬費可否於勞動契約約定由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法無明文。惟如勞雇雙方早有前開約定者,可從其約定。共 99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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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90079254 號函 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昏倒或死亡,且經醫生認定該事故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 類第 3 項所稱於酷熱之工作場所導致日射病等職業病者,勞工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一、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係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認定依據,其職業災害認定相關規定未盡皆屬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所稱職業災害,先予敘明。 二、另查本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 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 類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工作於酷熱之工作場所導致日射病(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等疾病者,為職業病。據此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或死亡,如經醫生認定其事故符合上開職業病認定規定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惟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共 99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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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3字第 0990130102 號令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之雇主僅得以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數額。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不得抵充

核釋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補償責任之雇主,依同條規定所得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數額,係以其所支付費用補償為前提,即雇主僅得以為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之。至於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因非屬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所致,不得主張抵充,並自即日生效。共 99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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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3字第 0980078535 號函 按日(時)計酬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為維持勞工於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又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可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有關所詢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7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0980157930 號函。 二、依本會 92 年 11 月 5 日勞動 3 字第 0920061820 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勞動 3 字第 097 0079284 號函亦為相同釋示(原函影本如附)。 三、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 10 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又,上開證明文件應足顯勞工之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四、基上,有關所詢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應依上開函釋辦理。又,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勞動 3 字第 0970079284 號函內所稱例假日,係指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之例假。 五、另,本案係本會基於職權,就主管法規所為之釋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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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222 號令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四四八三二號函、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一八一四二號函及本會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七四五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7 月 26 日(73)台內社字第 244 83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6 月 27 日(75)台內社字第 418 142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8 月 8 日(81)勞保 2 字第 24745 號函,不予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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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3字第 0980067497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得主張抵充

所詢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疑義,及 97 年 12 月 25 日修正發布刪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後,有關抵充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3 月 20 日府技人四字第 098015894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第 2 條所稱之工資有別。又,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案內所述貴府各機關學校職工公傷病假期間所領之薪俸是否屬原領工資疑義,請依上開原則本權責自行認定。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 四、基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 0 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又,如投保單位手續完備,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日內發給,併予敘明。 五、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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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3字第 0970079284 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另基本工資於 96.07.01 調整後,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則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且例假日免以計入

有關按日(時)計酬勞工,其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給或以原勞動契約所訂之工作日核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97 年 9 月 11 日府勞安字第 0970207839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 三、次查 96 年 7 月 1 日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雙方以不低於 95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 95 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日免以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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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1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3字第 0940000105 號函 勞工安全衛生法認定之雇主所給與之職災補償金,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認定之雇主所給與之職災補償金,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疑義。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又同法第 63 條第 2 項亦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責連帶補償責任。基此,勞工安全衛生法認定之雇主所給與之職災補償金(含喪葬費),得認定屬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共 99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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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三字第 092006182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則按日計酬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仍應按日補償

關於事業單位於暑假期間雇用之工讀生發生職業災害,其職業災害補償「原領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一六一八三五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均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計酬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 三、復查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勞動三字第○○一五八八八號函(諒悉)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依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故定期契約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定期契約屆滿而受影響,有關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事項,於醫療期間內仍應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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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資二字第 0021799 號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勞工拒絕,資方即以連續曠職三日解僱,是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疑義

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函已釋示在案,合先敘明。二另依本會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五日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依來函所述,本案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乙節,雇主宜事先與勞工協商,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惟案內該「簡易之行政工作」如客觀上為勞工所能勝任,雇主通知勞工進行協商,而勞工拒絕協商,則應探究勞工拒絕協商之真意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共 99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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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動三字第 0024722 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給付期間規定,係就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雇主給付義務為詳細規定,如雇主逾期未予給付,已屬違反前述第 59 條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規定處以罰鍰

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府勞動字第一三四八八五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給付期間之規定,係就該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雇主給付義務為詳細規定。雇主逾期未予給付,已屬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應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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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9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動三字第 0040253 號函 有關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對象、職業災害處罰對象與申請調解對象疑義

1 查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亦即,當最後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可向最後承攬人、中間承攬人或原事業單位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至於最後承攬人應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2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至,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未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連帶負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是否依法處罰,法無明定。 3 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條、第四條分別規定:「本法於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勞工團體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本法所稱勞資爭議,為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本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請求雇主予以補償一節,係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該勞工之遺屬,基於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之請領補償權利,自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共 99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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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資二字第 0034199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否包括經勞工同意之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尚不包括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在內;惟個別勞工是經濟上之弱勢,常在資訊閉塞的情況下,為雇主所誘導或非出於自願的終止契約,基此,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探求該協議勞方之真意,方不致有違誠信原則,以免爭議之發生。共 99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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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動二字第 0021799 號 有關公立學校技工、工友因公受傷經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公傷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屆滿該規則所定之二年期限時仍未痊癒,得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續給公傷假或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退職一案

所詢有關公立學校技工、工友因公受傷經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公傷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屆滿該規則所定之二年期限時仍未痊癒,得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續給公傷假或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退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局企字第○一一七一一號書函轉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府人三字第八九○四四○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機構技工、工友等之公傷假期間跨越不同適用法規者,其公傷假期限疑義,前經本會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九四號函釋在案,仍應依勞工實際需要核給,該公傷假並無期限。 三、又,勞工如確仍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依該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尚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檢附相關法令解釋一則,請參考。附件: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及第五十九條規定「醫療期間」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 (78) 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共 99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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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89)勞動三字第 0015888 號函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強制勞工退休,迭生疑義。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九條立法意旨,釋明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 (二) 定期契約,係因勞雇雙方合意之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自無適用該法第十三條之問題。 (三)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非因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旨在保障勞工工作權並兼顧人事之新陳代謝,雇主依該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應不受第十三條規定限制。 1 依年齡強制退休: (1) 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如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者 (例如六十五歲) ,於強制退休年齡屆臨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餘得依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2) 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2 以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強制退休: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四)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依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 月 13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3 0136648 號函,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得強制退休意見停止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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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2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臺勞保 3字第 0005758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假時,受領雇主發給按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仍得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職業傷病補償費。另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之「原有薪資」。準此,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惟如同一事故,依同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共 99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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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7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動三字第 0031575 號 有關勞工於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前遭遇職業災害而至適用該法後經審定殘廢其職災補償及退休金疑義

有關勞工於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前遭遇職業災害而至適用該法後經審定殘廢其職災補償及退休金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 (八十八) 七月七日八十八局企字第○二○ 九五四號書函辦理。二有關勞工於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前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如何補償疑義,本會曾以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八十八勞動三字第○二二○四九號函釋在案 (詳如附件一) 略以: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若發生於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前,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發生於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後,因請求權要件具備時,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雇主仍應負該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本案李員於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前遭遇職業災害,而至適用該法後,如有繼續醫療之必要時,雇主應依該法第五十九條予以補償;命令退休時,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辦理。三有關公務機構之技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退休金計算疑義,本會曾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七年勞動二字第○三六三五○號書函釋在案 (詳如附件二) 略以: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計算之退休金優於依勞動基準法之金額,若從該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反之,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 (即事務管理規則) 規定計算;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相關條文如附件三) 。至於公務機關之技工其適用勞動基準前之工作年資依事務管理規則計給退休金部分若有疑義時,仍請逕洽該規則之主管機關。四有關公務機關發給因公致傷亡勞工之慰問金是否可抵充其職災補償責任一節,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以抵充之。因此,公務機關發給之因公傷亡之慰問金,如屬職災補償性質者,雇主得以抵充之。共 99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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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動三字第 022049 號函 有關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否依該法予以職業災害補償疑義

有關勞工於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發生職業災害,而至適用該法時仍繼續醫療者,雇主應否依該法予以職業災害補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依此,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 勞工在就業場所,遭遇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災害。 (二) 勞工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結果。 (三 ) 二者間須有因果關係。基此,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係以勞工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事故時,要件始具備,而以此時點認定雇主須否負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因此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若發生於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前,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發生於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後,因請求權要件具備時,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是雇主仍應負該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是以,勞工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勞動基準法適用前,而至適用該法時仍未痊癒,須繼續醫療,因此,自適用該法後,雇主即應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於適用該法時起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共 99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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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動三字第 007615 號 勞工在工作時間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

勞工在工作時間於草叢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共 99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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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 050602 號函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共 99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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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 048504 號函 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情形,雇主非有該法第 13 條但書規定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雇主如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時,若雇主對於勞工請求不予承認,勞工尚須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共 99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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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資二字第 038393 號 關於高雄縣鳳山市清潔隊員申請資遣疑義乙案

所詢關於高雄縣鳳山市清潔隊員申請資遣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八七勞二字第二三○四六號函。 二、勞工雖於勞動基準法公布前發生職業災害,但現仍繼續醫療,尚未痊癒者,仍應依該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且勞工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惟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若非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終止契約,尚不得依法請求資遣費。然基於保障勞工權益,雇主宜探詢勞工申請資遣之真意,並告知其發生職災後所應受保障之各項權益,如雇主願從優給予補償,亦無不可。共 99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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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三字第 017676 號 商業保險能否用於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用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共 99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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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09919 號 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疑義

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二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共 99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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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7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動三字第 025401 號函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醫療屆滿二年雇主可否因關廠歇業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雖屆滿二年經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並請領勞保殘廢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並給與殘廢補償,惟雇主得以勞保給付抵充該法殘廢補償費用。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於因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尚在醫療期間之勞工,非有同條但書規定之情形,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故事業單位若確有關廠歇業之事實,因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即事業主體已消滅,勞動契約隨即終止;勞工如合於該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予以強制退休,並依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給付退休金。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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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5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動三字第 018255 號 勞工因執行職務發生車禍,已由肇事者賠償醫療中無法工作之原領工資,雇主可否主張勞方已獲賠償而免除該項工資補償責任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係課雇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予補償之義務,但不宜令雇主為變重負擔,爰明定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前經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 (83) 勞動三字第一九七○一號函釋在案。至第三人所為之民事賠償與該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有別,並未有抵充之規定。共 99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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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3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檢一字第 010154 號 有關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攬,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補償職災死亡外勞案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至死亡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復規定:「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本案罹災者係由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引進僱用之外籍勞工,故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應依該法有關雇主之定義以工○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共 99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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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6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動三字第 118127 號函 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補償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職業災害工資補償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收入以維其正常生活,係以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為要件,本案陳君於醫療屆滿二年五個月後已開始工作已支領工資,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業經本會八十三年三月卅日 (83) 台勞動三字第一五七五一號函復貴局在案。至於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原有工作能力,由雇主指派其他工作,工資因而減少,該職業災害若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勞工因而遭受之損失,尚得向雇主求償。共 99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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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3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三字第 106717 號 上下班途中遭第三人之加害行為而致之傷害事故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視個案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14 (84) 台勞安三字第 137443 號函不予適用)

關於勞保局函詢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內或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三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是否視為職業災害乙案,請查照。 一復貴府 85.02.16 八五府勞二第一六○八九號函。二該局援引貴府勞工處 78.12.30 勞二字第三六八一六號函暨本會 84. 10.14 台八十四勞安三字第一三七四四三號函示略以: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他人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不得以職業災害論。三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傷害。茲經本會 85. 01.13 台八十五勞安三字第一四七四一六號函及 85.02.10 台八十五勞保三字第一○五一八五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本會 84.10.14 台八十四勞安三字第一三七四四三號函應即停止適用。至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三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共 99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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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動三字第 100018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共 99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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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1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動三字第 147621 號函 勞工受僱當日因職災死亡,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勞工於受僱當日進入工作場所即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平均工資計算,可以勞資雙方所議定之工資作為計算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共 99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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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7 月 2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動三字第 125667 號函 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中輪調在校期間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而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疑義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時間。」本案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又輪調回校,其在校期間,依上開規定,應視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共 99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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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動三字第 115057 號函 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

一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75) 台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函中所稱「‥‥『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定之。」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二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於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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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5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動三字第 112977 號函 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勞保給付不足時,雇主應予補償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共 99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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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5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台勞動三字第 111182 號函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如同一事故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支付補償者,得予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補償規定,至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負擔保險費者,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前述勞動基準法補償

有關○○縣○○○○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職業災害補償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處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四勞二字第七一○九號函。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該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所稱「其他法令」,應視職業災害發生後依實際狀況可得適用之法令而定。至於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由雇主負擔保險費者,所領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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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5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84)勞動 3字第 11182 號函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如為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雙重負擔,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該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共 99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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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04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動三字第 19701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抵權疑義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所負補償責任,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在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支付費用時,主張抵充,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至於勞工若依同條例領有殘廢給付者,因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雇主得抵充其殘廢補償。共 99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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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7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動三字第 38915 號函 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應否隨工資調整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其中所稱「最近一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嗣後該勞工之工資如有調整,其工資補償應自工資調整當日起隨之調整。共 99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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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8 月 2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檢一字第 27763 號 所詢花蓮縣房○實業有限公司職業災害罰鍰處分疑義一案

本案既係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給付該罹災勞工遺屬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如未給付或給付不足,可視為一件違法行為。若經主管機關據以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予以罰鍰處分後,雇主仍拒絕履行給付義務,主管機關不宜再處罰鍰,唯勞工遺屬可向法院提出請求償還之訴。共 99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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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27934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之標準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一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 (病 ) 補償費,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傷病給付之功用,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二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矛盾之處。共 99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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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臺勞福一字第 29610 號 民營單位公司之雇主為防止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之部分員工旅遊發生事故後,其責任歸屬能否事先要求提出「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而可免責疑義

一、有關民營事業單位之事業主,為防止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旅遊於發生事故後之糾紛及經營上之困難,事先要求參加員工提出「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是否具法律效力問題。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發生事故而可認係職業災害者,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勞工出具「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而免責。 (二) 雇主是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民法有關損害賠償規定判斷之。 (三) 民法第二百廿二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雇主如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縱使事先要求參加員工出具「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亦不能免除其責任。 二、另本會於八十年六月五日以臺 (八○) 勞保二字第一三七六四號函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條「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或其他活動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暨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均視為職業傷害。準此本案有關職工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承雇主委託辦理之康樂活動,其於活動中所發生之事故,應依前項原則辦理。而其職工福利金亦不得抵充支付撫卹賠償之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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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動三字第 29808 號函 職災死亡補償係直接由遺屬受領非屬勞工之遺產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前項死亡補償係由該勞工之遺屬直接受領補償,而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自無民法上有關繼承規定之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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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動三字第 06178 號函 雇主「按月給付」職災死亡補償,其給付總額雖優於法定標準,惟其給付方式非「一次給與」,可否予以處罰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給與罹災勞工遺屬之死亡補償,應一次給與,若非一次給與,惟因其「給付方式」致補償金額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如經受益人同意,可予免責。共 99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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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動三字第 06179 號函 勞工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嗣後契約終止,因同一事故復發需繼續醫療,雇主應予醫療補償

勞工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需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共 99 筆 / 現在第 5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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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9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檢二字第 21766 號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如何處理

一、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雇主應於三日內給與罹災者家屬五個月平均工資為喪葬費,十五日內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有關新竹市日○貨運行承攬貴局轄區內建○公司遷廠工程時,發生勞工葉○龍因職業災害致死,貴局派員檢查時,如雇主已逾法定應給付日期而未給付,且確屬雇主之原因者,即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本案原處分機關如依事實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上開條文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充規定,故可再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為適法之處分。共 99 筆 / 現在第 5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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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9 月 17 日 行政院 (79)台人政肆字第 38807 號函 修正所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身分人員退休、撫卹給與規定

一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給與問題,經提報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二一九九次會議決定如次: (一)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資遣、撫卹給與,均照勞基法之規定支給,並自本 (七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撫卹給與,仍適用現行「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及「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 (如附表) 之規定辦理,惟當事人或其遺族選擇依勞基法規定領取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同意依其選擇辦理,亦自本 (七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 其他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人員退撫資遣給與事項,視其事業特性、人事管理制度,比照前二項方式辦理。共 99 筆 / 現在第 5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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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7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檢二字第 14626 號 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雇主給付家屬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金額低於該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標準,但業經鄉、鎮、市 ( 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者,是否需送主管機關處理

本案請依本會七十九年一月九日台七九勞動三字第一九四三七號函辦理,即就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部分,仍應移送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另本會七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 (七十六) 勞檢字第八五四二號函規定自文到之日起不再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5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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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3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動三字第 2961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疑義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關於前揭後段計月者之工資,係指為計算該 (月) 段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如勞工之工資結構中有同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列計月工資 (即每月不論出勤狀況固定給與之部分,亦屬正常工時所得) 應除以三十再加計正常工作時間內應得之時薪或日薪之意。共 99 筆 / 現在第 5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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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1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動三字第 19437 號函 違反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罰則疑義(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0.02 (76)台勞動字第 2895 號函即日起不再適用)

關於違反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罰則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78.7.27(78)府勞二字第三四九九六四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請求補償之範圍及對象係屬民事責任範疇,故勞工對該條所規定之各連帶債務人間,均得依民法第二七三條規定對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補償給付,若請求未果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準此,本會 76.10.2 台(76)勞動字第二八九五號函,即日起不再適用。惟僱用勞工之承攬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未依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補償,對最後承攬人,仍應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死亡,雇主與罹災者家屬以低於法定補償標準達成和解,餘不足部份罹災家屬拋棄對雇主之民事賠償請求權部份雖無法干涉,惟雇主違反公法之強行規定者,主管機關仍應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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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11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保三字第 26322 號函 第一則勞工職業災害,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應由雇主補償第二則勞工因公受傷,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共 99 筆 / 現在第 6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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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9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三字第 23866 號函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6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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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8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三字第 12424 號函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僱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及第五十九條規定「醫療期間」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共 99 筆 / 現在第 6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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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5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三字第 12391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必須搶救而入住非勞保特約醫院者,其住院診療費用應自出院之翌日起兩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專案審定。情若非緊急傷病而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請依內政部 75.06.07 (75) 台內勞字第四一六六六七號函釋規定處理。共 99 筆 / 現在第 6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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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5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三字第 10608 號函 第一則勞工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災害,雇主是否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之責疑義第二則勞工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災害,雇主不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上述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災害。本案勞工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發生之災害非因執行職務而發生者,不適用上開規定。共 99 筆 / 現在第 6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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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1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臺勞動三字第 01797 號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尚在醫療期間,而公司因營運不佳,已結束營業,則勞工之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應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惟主管機關在依上述規定核定是否可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協調勞資雙方就勞動契約終止後之職業災害補償事項妥善處理。共 99 筆 / 現在第 6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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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動三字第 25234 號函 關於勞工在職業傷病期間未經雇主同意私自轉診至非勞保特約醫院,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疑義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被保險人未依上開規定就診,致其醫療費用自付,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共 99 筆 / 現在第 6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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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臺勞安三字第 21100 號函 勞工中午休息外出為必要之用餐,往返必經途中非出於私人行為所發生之傷害事故,比照職業災害辦理

中午休息外出用餐車禍比照職業災害辦理至勞工於中午休息時間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往返必經途中,其非出於私人行為所發生之傷害事故,比照職業災害辦理。共 99 筆 / 現在第 6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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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11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4763 號函 勞工上下班途中受傷宜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公傷假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 75.06.23 (75) 台內勞字第四一○三○一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共 99 筆 / 現在第 6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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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9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2301 號函 勞工公傷復健期間,不得強制退休

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是故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間。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另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本案臺灣中京公司勞工陳君尚在復健期間,依前開規定廠方自不得強制其退休,並仍應照給工資。三雇主強制勞工退休,法未明定預告期間,惟雇主宜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間事前預告勞工。共 99 筆 / 現在第 6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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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9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1726 號函 勞工溺水死亡是否職業災害認定疑義

關於中船公司基隆總廠勞工盧正義君落海溺水死亡一案,如該員當日自入廠工作至死亡期間內均未離開就業場所,其死亡當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之適用,應認定為職業災害。共 99 筆 / 現在第 7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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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9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1558 號函 勞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勞工由家中赴車站搭車,如確為上班行為,於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處理。共 99 筆 / 現在第 7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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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8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動字第 0515 號函 勞工上下班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疑義第一則

勞工無照駕駛機 (汽) 車,於上下班必經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一案,可參照內政部 60.07.03 台內勞字第四二五○七三號代電規定處理附內政部原函內政部六十年七月三日台內勞字第四二五○七三號函電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工人於請假騎機車返家途中撞及他車受傷,難謂因公受傷,工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於鑑定係肇禍當事人未顧及安全或係違反交通規則時亦不得視為公傷處理。第二則全文內容:勞工無照駕駛機 (汽) 車,於上下班必經途中肇事受傷,應否給予公傷假一案,可參照內政部 60.07.03 台內勞字第四二五○七三號代電規定處理。附件:內政部原函工人於請假騎機車返家途中撞及他車受傷難謂因公受傷,工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於鑑定係肇禍當事人未顧及安全或係違反交通規則時亦不得視為公傷處理。共 99 筆 / 現在第 7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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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01 月 09 日 內政部 (76)台內勞字第 467976 號函 勞工全年公傷病假,該年特別休假工資可依原領工資數額發給

一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期間不能工作,其特別休假不應因而喪失,前經本部 75.10.06 台內勞字第四三八八九三號函釋在案。二本案勞工全年公傷病假,該年特別休假之工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數額發給。共 99 筆 / 現在第 7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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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12 月 10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58234 號函 勞工遺屬領受撫卹金及殮葬費之順位疑義

勞工死亡,如屬職業災害,即有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之適用,故其遺屬受領補償費之順位,應依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如非屬職業災害,而係由公司發給之撫卹金,依司法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院字第一五九八號解釋「遺族恤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即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故可逕依「臺灣省省營事業機構工人撫卹救助辦法」。共 99 筆 / 現在第 7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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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10 月 18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38324 號函 勞工職災醫療期間定期契約屆滿終止,雇主仍應補償

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六十歲,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繼續給予醫療,經醫療屆滿二年仍未痊癒,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契約,應另依該法退休有關規定發給退休金。共 99 筆 / 現在第 7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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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10 月 17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43213 號函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職災補償疑義

一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標準屬法律之強行規定。調解、和解之內容,自不得違反此強行規定。若當事人間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有違反前揭情事者,當事人得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否則,即依法與確定判決生同一效力。二至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仍可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分,不因當事人間曾有調解協議而免責。共 99 筆 / 現在第 7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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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10 月 06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38893 號函 勞工公傷病假期間仍應給予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為法定之權益。本案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繼續工作,且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特別休假既為勞工應享有之權益,不應因而喪失其特別休假之權利。共 99 筆 / 現在第 7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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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9 月 03 日 內政部 台內勞字第 436532 號函 勞工居住之房屋由雇主提供,且為其工作之場所,並於工作時間中由工作潛因罹災時,應視為職業災害

(1) 被保險人居住之房屋如由雇主所提供,且為其工作之場所,並於工作時間中由工作潛因致使其罹災時應視為職業災害。 (2) 依前述確認為職業災害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由雇主擔負補償責任。不因勞保之不予給付而免責。勞保給付與職業災害補償差額應由雇主補足。共 99 筆 / 現在第 7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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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7 月 22 日 內政部 (75)臺內勞字第 42913 號 臺汽公司無資位駕駛員行車有責任肇事受傷,是否給予公傷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疑義

一、駕駛人員行車肇事受傷,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因作業活動及職災上原因引起之傷害,屬職業災害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職業災害補償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 二、駕駛人如行車故意或過失致其他人員傷亡或公司財產損失,須加以處分,應另列入工作規則。共 99 筆 / 現在第 7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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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7 月 11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26079 號函 職業災害致殘廢之認定日

因職業災害致殘廢之認定,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之日為準。共 99 筆 / 現在第 8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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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6 月 23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10301 號函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共 99 筆 / 現在第 8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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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6 月 16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12006 號函 勞工公休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不以職業災害論

公營事業單位之勞工,如參加非所在公營事業單位產業工會以外之職業工會,並當選為其理監事,於值班 (勤) 後之公休期間出席職業工會會議,不幸發生意外事故,因其活動與原事業單位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之。另如係參加事業單位本身之會議,所生之意外事故,自應屬職業災害。共 99 筆 / 現在第 8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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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6 月 07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16667 號函 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勞工已投保勞工保險,於職業災害受傷後,自宜以至勞保指定醫院就醫為原則。但如由勞雇雙方同意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而至其他單位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8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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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6 月 04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18895 號函 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可列為參考。共 99 筆 / 現在第 8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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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4 月 18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393467 號函 勞工因職業傷害,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應由雇主補償

一勞工遭受職業傷害,雇主應予補償為勞動基準法上強行規定,但如同一事故得以勞保醫療給付抵充之。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二前項「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定之。共 99 筆 / 現在第 8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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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4 月 18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393564 號函 雇主不得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死亡,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為法律之強行規定。當事人雙方低於此標準之任何約定自屬無效。如雇主依低於法定標準為職業災害補償時,則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情事。共 99 筆 / 現在第 8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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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1 月 21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374797 號函 第一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第二則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雇主可強制退休

一關於勞工保險費雖分別依比例由勞、雇雙方負擔,但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故其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平均工資,應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惟有不足時,不足部份應由雇主補足。二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癒後,遺存殘障,致無法繼續擔任原來工作時,如適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者,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強制退休。共 99 筆 / 現在第 8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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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29 日 內政部 臺內勞字第 33902 號 有關公司已提供為執行職務所需之交通工具,而勞工另改乘他人之便車或其他方式,至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者,依內政部函示,不以職業災害論,但雇主得依情形予以照護

有關勞工於下班後不乘交通車,而改搭別人便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乙節,因公司既已提供為執行職務所需交通工具,而勞工自行改乘,改搭他人機車於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宜以「職業災害」論。惟雇主應酌情予以照顧。共 99 筆 / 現在第 8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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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33993 號函 第一則勞工下班後未直接返家於宿舍休息一段時間後再返家於途中發生車禍難謂為職業災害第二則勞工下班未直接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難謂為職業災害

勞工於下班後如未直接返家,而於宿舍休息一段時間後再返家於途中發生車禍,因已非屬「上下班時間」所生之事故,難謂為「職業災害」。但雇主仍宜酌情,予以照顧。共 99 筆 / 現在第 8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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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22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37452 號函 依撫卹救助辦法由雇主發給勞工之撫卹金或殮葬補助費可抵充職災補償費

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 (雇主負擔保費) ,或類似省營事業單位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共 99 筆 / 現在第 9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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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10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28548 號函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共 99 筆 / 現在第 9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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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 內政部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令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三、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五、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六、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第 64-75 頁) 共 99 筆 / 現在第 9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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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動 3字第 0910059781 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給與補償之期限,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與勞工家屬已就職災補償事項達成和解,已依法定標準給與補償者,不生違反前述第 59 條規定之處罰問題

關於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與勞工家屬已就職災補償事項達成和解,主管機關應如何論處案,請查照。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勞動字第○九一二六○二二七○○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雖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該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給與之期限,於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已依法定標準給與補償者,不生違反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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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8 年 11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8)台勞資三字第 0046366 號函 公司所在地與勞工職業災害勞資爭議案發生地分屬二地,究應由何主管機關執行處分之疑義

依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八日台 (82) 勞動一字第二九二六九號函釋:「查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十條:『違反勞動基準法事實發生地與雇主或事業單位所在地非同一主管機關管轄時,得委託執行之。』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及七十條規定時,仍應由事實發生地之主管機關課處行政罰鍰,惟處罰後,於必要時,得委託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執行之。」本案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時,應由職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課處行政罰鍰,於必要時,得委託執行。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勞動關 2 字第 112 014119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9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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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3 年 03 月 2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3)台勞動三字第 14368 號函 勞工受僱期間發生職業災害,於離職後因同一事故病發,雇主仍否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疑義

關於勞工受僱期間發生職業災害,於離職後因同一事故病發,雇主仍否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七六六四號函。 二、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前經本會八十年三月八日(80)台勞動三字第○六一七九號函釋在案,故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序予以死亡補償,惟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權之,其差額部分,雇主應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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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1 年 08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1)台勞保二字第 24745 號函 部分工時人員參加勞保規定

查凡受僱於僱用員工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人員,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現行施行細則已刪除) 之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人員得自願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人員,亦應辦理加保。勞工如從事兩種不同行業之工作,且其工作單位均屬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還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之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如其工作單位一為自願投保單位,一為強制投保單位則應由強制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又若該等員工於未申報加保單位遭遇職業災砉時,而該單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雇主應依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至僱用已具農保身分者,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加保。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會勞保 2 字第 09801402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9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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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0 年 06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0)台勞動三字第 14427 號函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勞工如符合強制退休要件經雇主同意退休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給付退休金自無不可。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 月 13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30 136648 號函,停止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9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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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6 年 10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76)台勞動字第 2895 號函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違反規定處以罰鍰疑義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事業單位亦未負連帶補償責任,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主管單位可否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處以罰鍰,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本(七十六)年九月四日七六社一字第四五二 ○五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係指事業單位有以其事業交與他人承攬者,對於交與他人承攬之工作所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承攬人及中間承攬人,均應與最後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前經內政部 76.6.24(76)台內勞字第五○六九○二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將其運輸勞務工作,招由○○實業社承攬,該社僱用之勞工簡君工作中發生意外成殘,依前開規定,○○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該社應負連帶補償責任,簡君之直接雇主○○實業社負責人未依法給予補償,簡君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轉向 ○○水泥公司請求負連帶補償責任,倘該公司拒不予補償時,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該二事業單位分別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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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內政部 廢台內勞字第 418142 號函 受僱於兩個事業單位工作之勞工,應以主要工作之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加保事宜,如於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致職業災害,其雇主仍應予以補償

勞工如受僱兩個事業單位工作,為免加重其保險費負擔,應由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所得較高及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之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經本部以 73 年 7 月 26 日臺內社字第 244832 號函示。被保險人若於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致職業災害,則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會勞保 2 字第 09801402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99 筆 / 現在第 9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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