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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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4字第 1140149247 號函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令釋,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相關疑義,請查照。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二、次依本部 114 年 12 月 1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8574 號令,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 日之計算,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7,共計 56 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三、前開所稱「每日 8 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 8 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 7 小時,雇主得以每日 7 小時乘以 7,共計 49 小時計給之)。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 10 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 10 小時乘以 7,共計 70 小時計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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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30148902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廢止「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之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之公告,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廢止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之公告。相關圖表: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之公告廢止理由及廢止說明.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3 月 1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8832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106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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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30148903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並自 113 年 11 月 16 日生效

訂定「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6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訂定「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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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165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範疇一案,請查照。 一、查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於 90 年 8 月 16 日經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所稱「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係指凡從事建築及各類工程之測量、鑽探、勘測、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有關問題之諮詢與顧問等技術服務為專業者之行業。 二、復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三、有關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旨揭工作者相符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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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799 號函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權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勞動 2 字第 0 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2 月 29 日勞動 2 字第 0970004 207 號函(如附件),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請輔導相關單位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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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737 號公告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 ○○四五四四八號公告之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相關圖表: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廢止理由及說明.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45448 號公告,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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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748 號公告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廢止「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 ○八八三二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相關圖表: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廢止理由及說明.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3 月 1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8832 號公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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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563 號函 「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時間與內容,由社福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訂服務契約,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尚屬有別,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所詢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0 年 12 月 23 日高市勞條字第 11040424600 號函。 二、查本部 106 年 8 月 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1636 號函釋略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所稱『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係指前開『福利服務機構』、『救助院所』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業』,各該細類行業之受僱勞工之工作性質與輔導員、監護工相符者,允適用該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有關「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之工作權責,主要為照顧服務對象之生活起居(如餵食、翻身、更換紙尿褲、洗澡、大小便清潔、協助就醫等服務)等。 三、所詢「居家照顧服務員」是否屬「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範疇疑義,經衛生福利部 111 年 5 月 24 日衛部顧字第 1111960656 號函復表示,「居家照顧服務員」係屬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主要為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其服務時間與內容,由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訂服務契約,因其工作性質與於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之輔導員、監護工,尚屬有別,非屬旨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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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373 號函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僅限於受各機關自行僱用者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2 月 23 日勞動 2 字第 0950005 749 號書函(如附件),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僅限於受各機關自行僱用者,請輔導相關單位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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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252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務技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訂定「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務技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務技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務技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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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140 號函 領有營造業法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所定登記證書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工地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工作者相符時,適用該條規定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營造業工地監造人員範疇一案,請查照。 一、查營造業工地監造人員於 90 年 5 月 15 日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所稱「營造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係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電路及管道工程、建物裝潢業等行業;另建築業之自營木工作、泥水作、鉛管作及電工作等亦歸入本類。 二、復查營造業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法第 6 條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其中「專業營造業」,依同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第 8 條亦定有各專業工程項目。又,空調水電工程於營造業法公布施行之初,即為所定之專業工程項目,後因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公布,始移由該條例規範,並須領有登記證書始得營業。 三、有關領有營造業法所定登記證書並依法得營業者,及領有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所定登記證書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工地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旨揭工作者相符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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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0013140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助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助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助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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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0013141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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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0013022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訂定「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總說明&訂定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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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0013022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總說明&訂定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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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90131169B 號公告 公告訂定「核定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訂定「核定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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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90130808B 號公告 公告訂定「核定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訂定「核定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核定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逐項說明.PDF 附件核定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總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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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90130112 號公告 公告廢止「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廢止「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 ○八八三二號公告之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相關圖表:附件廢止理由.PDF 附件廢止說明.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3 月 1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8832 號公告,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共 106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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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940 號函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住院醫師,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疑義,請查照。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8 年 7 月 31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9438B 號函辦理。 二、查「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業經本部 108 年 8 月 6 日勞動條 3 字第 1 080130782 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並自同年 9 月 1 日生效。又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則係以月工資額除以【240 小時 +(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小時)】推算。 三、次查衛生福利部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旨揭工作者之正常工作時間除分有輪班制及非輪班制外,並另以 4 週作為正常工作時間之計算區間,爰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當月全為輪班制,約定且經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34 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20 小時推算。 1.依 4 週 234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254 小時【計算式:(234 小時÷4 週×52 週+13 小時)÷12 個月≒ 254.583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 254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20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20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二)如當月全為非輪班制,約定且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83 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73 小時推算。 1.依 4 週 283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307 小時【計算式:(283 小時÷4 週×52 週+10 小時)÷12 個月≒ 307.417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 307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73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73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三)如有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則採比例方式計算,茲舉例說明:7 月當月,分有 14 日輪班制、17 日非輪班制者。 1.依前開計算方式,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為 349 小時【計算式:(14/31×320 小時)+(17/31×373 小時)≒349.065 小時】。 2.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49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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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883 號公告 公告訂定「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訂定「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總說明.PDF 逐項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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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782 號公告 公告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 一、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二、旨揭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相關圖表:總說明.PDF 訂定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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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514 號公告 公告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總說明.PDF 附件逐項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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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527 號公告 公告訂定「核定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總說明.PDF 附件逐項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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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246 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240 小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未達約定時數,其當月工資仍應以約定時數核計,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另依同法第 24-1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所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之 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其基本工資計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8 年 2 月 23 日南市勞檢字第 1080226503 號。 二、查經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保全業保全人員屬之),得由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其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等事項,於所核備之限度內,允得不受該法第 30 條、第 32 條等規定之限制。又,經核備之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等事項,屬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亦得於不違反核備內容之前提下,約定勞工出勤時數三、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殆與勞工實際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相符。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 小時,其書面契約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勞工實際之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240 小時,其當月工資仍應以 240 小時核計。 四、實務上,如經檢視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240 小時者,勞雇雙方得就每月工作總時數(含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於不超過 240 小時之限度內,重行約定工作時間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依核備後每月正常工作時間計給工資。至於勞工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另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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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 108 年 1 月 14 日(108)保總字第 001 號函。 二、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與該等工作者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上開規定係指可不受休假日應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惟尚非可使勞工完全無休假,又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給付加倍工資。 三、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 1 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前開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於該日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中「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爰勞工工作時間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逾「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延時工資(以下簡稱加班費)。又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併予敘明。 四、茲舉例說明,勞工經核備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 (一)勞雇雙方約定為每日 8 時至 20 時工作者,如勞工於投票日當日「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有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二)勞雇雙方約定每日 20 時至翌日 8 時工作者,其翌日如為投票日,則勞工於投票日前一日 20 時至 24 時間之正常工作時數出勤,無須加給;至投票日當日,於「原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段」出勤,應依其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又勞工跨日工作而有逾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時段,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五、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投票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前開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至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後」,如欲將出勤之工資選擇為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投票日加倍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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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70130298 號公告 訂定「核定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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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70130332 號公告 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相關圖表:附件.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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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70130339 號公告 訂定「核定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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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60131722 號公告 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 107.01.01 生效

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 ○八八三二號公告中之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相關圖表:附件.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3 月 1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8832 號公告,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106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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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60131933 號公告 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附件.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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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60131557 號公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公告修正核定中央銀行首長隨扈等 5 類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中,「法務部相驗車駕駛」為「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

修正「勞動部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九九八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 五、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相關圖表:附件.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2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998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共 106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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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60130998 號公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公告修正核定中央銀行首長隨扈等 5 類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中,「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為「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

修正「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三三三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 (五)法務部相驗車駕駛。相關圖表:附件.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1 月 7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50333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1557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共 106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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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60130954 號公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訂定「核定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核定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訂定「核定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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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2字第 1040132228 號函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算公式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按月計酬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修正一案,請查照。 一、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按月計酬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 101 年 5 月 22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1405 號函釋在案(諒悉)。 二、前開函釋說明三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 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 18,780 元加上 78. 25 元乘以(240-182.66)小時之總合 23,267 元為其基準。」三、查前開每月約 182.66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獲致【(84×26+8)÷12 】。惟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業已修正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爰依上開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之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約為 174 小時【(40×52+8)÷12】 。 四、基上,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於檢視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按月計酬工作者,每月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其工資計算公式修正如後:即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茲舉實例說明:倘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 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 20,008 元加上 83.37 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合 25,511 元為其基準。嗣後基本工資如有調整,併應依前開說明調整之。至於有關該等工作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計算事項,仍請依勞委會 101 年 5 月 22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1405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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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228 號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駐於其他事業單位之安管人員或警衛人員,尚非屬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所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駐於其他事業單位之安管人員或警衛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臺北市政府 103 年 12 月 9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337798200 號函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12 月 31 日北勞資字第 103246899 1 號函。 二、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係屬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者,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次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與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性質相近,前經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前開規定所稱「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係指受僱於事業單位,負責該事業單位門禁管理、安全維護等工作之警衛人員。 三、所詢事項因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得否派駐安管人員(警衛人員)於關係企業之大樓或其他事業單位從事安全維護業務疑義,經本部 103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086899 號函請內政部函釋略以:「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或企業管理顧問公司等名義申辦公司登記,實際經營大樓或住居處所之安全防護等警衛及安全管理業務,係屬保全業法第 4 條第 1 款所規範之業務範圍,應受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適用與管理,如有未經許可『經營』保全業務之情事者,自應依保全業法處罰。」四、案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駐本事業單位以外各案場之安管人員或警衛人員,尚非屬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如實際經營大樓或住居處所之安全防護等警衛及安全管理業務,應依保全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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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588 號公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廢止「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廢止「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等工作者(如附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附表所定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相關圖表:附表.DOC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廢止說明.PDF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廢止理由.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059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 月 22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03290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 19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22653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23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08494 號令,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4 月 4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1366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廣告業僱用之創作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之 1 第 2 款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2 月 9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6043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及建築規劃設計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1 月 5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00379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8.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5 月 15 日(90)台勞動二字第 0022157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1 規定。 9.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8 月 16 日(90)台勞動二字第 0039746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10. 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2 月 12 日勞動二字第 0930006739 號令,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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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641 號公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工作者,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總說明.DOC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說明.DOC 共 106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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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10131703 號公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第 1 項規定,核定適用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休假等事項之工作者

「核定財團法人國○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核定財團法人國○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相關圖表:總說明.PDF 逐項說明.PDF 共 106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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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10131678 號公告 自 102 年 2 月 1 日起,一般旅館業鋪床工不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第 1 項規定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休假之工作

廢止「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五四四八號公告之其中一般旅館業鋪床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旨揭公告之其中一般旅館業鋪床工,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相關圖表:廢止理由.PDF 廢止說明.PDF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88)台勞動二字第 0045448 號公告,關於一般旅館業鋪床工之部分自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廢止。共 106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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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10016422 號函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以書面為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如附期限,於期限屆滿失效後,有關事項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1 年 5 月 29 日府勞動字第 1010057396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係允事業單位之特殊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依該條第 2 項規定,該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除應以書面為之外,尚應依該條第 1 項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三、另查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之書面勞動契約如附期限,所允別定個別勞雇間法定勞動基準之公法效果自應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有關事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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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10131405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若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者,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重申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請查照。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為 1 8,780 元,每小時 103 元。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查,上開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迭前經本會釋示在案(諒悉)。 三、次查「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 18,78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依該公式推算為 78.25 元。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 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 18,780 元加上 78,25 元乘以(240-182.66)小時之總合 23,267 元為其基準。至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 103 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其基準。嗣基本工資再有調整時,仍請參前開說明辦理。末查,「按月計酬」之前開工作者,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按前開計算方式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平日每日之工資,依同法第 24 條或第 39 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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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10130829 號公告 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場所及人員分別自 101 年 3 月 30 日、103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廢止「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七七七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場所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所列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表一),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二、旨揭公告所列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相關圖表:附表一.DOC 附表二.DOC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9 月 15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40777 號公告,廢止。共 106 筆 / 現在第 4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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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10130789 號函 訂定「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時數之參考

檢送「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一、查一般旅館業鋪床工為經本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於尚未排除適用該條規定前,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經該會邀請勞、雇團體及地方勞政機關共同研訂「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定,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在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依據工作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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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10130711 號公告 公告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托兒所保育員之工作時間、休假等相關事項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

廢止「本會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四七五六號公告之其中托兒所保育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旨揭公告之其中托兒所保育員,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0 月 7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44756 號公告,關於托兒所保育員之部分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共 106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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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00132985 號函 訂定「托兒所保育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托兒所保育員工作時數之參考

檢送「托兒所保育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一、查托兒所保育員為經本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經邀請勞、雇團體、地方勞政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托兒所保育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據工作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定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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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00132991 號函 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參考

檢送「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一、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場所及人員,經邀請勞、雇團體、地方勞政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據工作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定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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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00133004 號函 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時數之參考

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一、查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為經本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經邀請勞、雇團體、地方勞政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據工作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定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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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00130894 號函 訂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時數之參考

檢送「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一、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經本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經邀請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代表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據工作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定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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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90130743 號公告 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並自民國 99 年 5 月 7 日生效

「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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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90130217 號公告 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條所稱之工作者,並自民國 99 年 2 月 25 日生效

公告「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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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90130255 號公告 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稱之工作者,並自民國 99 年 2 月 24 日生效

公告「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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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80088616 號函 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約定之延長工時。又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另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罰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10 月 29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91875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旨在允許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經核備等法定程序另約定之。其依前開規定就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另行約定,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實際工作時間若逾所約定之延長工時者,可認違反同法第 32 條之規定。 三、另事業單位應依核備後之約定給予例假,其非因同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同法第 36 條規定論處。 四、再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爰事業單位如依前開規定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者,尚非不可。 五、至有關工資疑義一節,請參考本會 98 年 5 月 26 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3030 號函(詳附)及前開說明之意旨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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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80130632 號公告 從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但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第 2 款或第 4 款規定者為限

公告「核定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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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80130491 號公告 增訂「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公告「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5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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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8001303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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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80130011 號公告 公告核定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所稱「工作者」之範疇

訂定「核定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5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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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70131007 號公告 修正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工作者」之資格條件

修正「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4 月 8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13928 號公告,修正。共 106 筆 / 現在第 5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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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70069456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係基於兼顧雇主營運需求及為使勞工自其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得有適當休息時間且不宜處於過度勞動狀態,故工作性質或內容如較為辛苦者,實不宜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有關貴府公務車駕駛及為配合各機關業務屬性需延時工作之工友,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7 年 5 月 14 日北府秘事字第 0970359013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含延長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上開規定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之限制;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可不受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可不受每 7 日應休 1 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可不受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查「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業經本會 86 年 7 月 11 日台(86)勞動 2 字第 029625 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來函所敘貴府公務車駕駛及為配合各機關業務屬性需延時工作之工友如非屬上開公告核定之工作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 四、事業單位如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該延長工作時間數不受同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限制。另,勞工休息時間可不包含於工作時間內。上開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應已足供勞雇雙方安排適當之出勤模式。 五、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該法所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基準,均係權衡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經營型態特性而制定。故該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係基於兼顧雇主營運需求及為使勞工自其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得有適當之休息時間且不宜使勞工處於過度勞動之狀態,俾利勞工健康之維護。故貴府旨揭工作者其工作性質或內容如較為辛苦者,實不宜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允宜另為調整渠等工作者之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為妥。 六、貴府前開工作者如確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者,可檢具各該人員之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外,並請具體敘明無法適用上開法條之原因,再函送研處可否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5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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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40007171 號 核定「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 (營業項目代碼為 IG) 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5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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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40000613 號公告 核定「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核定「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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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28855 號函 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審理有關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公告之工作者勞動契約核備時,如認勞資雙方之書面未臻明確恐有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虞者,自得不予核備

有關函詢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之工作者勞動契約核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八日(04)翔人字第○四○○○八二號函辨理。 二、查依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五二二九五號函釋略謂:「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七日至少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且應約定雇主若使勞工於約定之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發給標準至少加發一日。」故有關勞雇雙方依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約定例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等事項,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不受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審理核備時,如認勞資雙方之書面未臻明確恐有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之虞者,自得不予核備,其未經核備者,尚不得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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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2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二字第 0930006739 號令 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施行。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6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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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二字第 0920065942 號公告 核定「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核定「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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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5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20029984 號公告 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工作者

核定「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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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二字第 0910020729 號函 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業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共 106 筆 / 現在第 6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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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二字第 0910020733 號公告 核定「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核定「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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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動二字第 0039746 號函 核定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自本 (九十) 年八月一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自本 (九十) 年八月一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 一依據貴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九○) 技協字第○一一號函及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本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二因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依其工作特性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稱之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及監視性、間歇性工作。確有放寬工時限制及彈性安排休假之需要,故核定該等人員為該條所稱之工作者。請當地主管機關於核備該等人員之勞動契約時,考量該約定是否顧及勞工健康、福祉及其他相關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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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動二字第 0022157 號函 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自本 (九十) 年五月十五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 一依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營區 (八九) 榮企字第○三六○號函及本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辦理。二因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依其工作特性係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所稱之責任制專業人員,確有放寬其工時限制及彈性安排休假之需要,故核定該等人員為該條所稱之工作者。請當地主管機關於核備該等人員之勞動契約時,考量該約定是否顧及勞工健康、福祉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並於核備後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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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動二字第 0007432 號公告 核定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6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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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動二字第 0053217 號公告 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7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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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二字第 005321 號公告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7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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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動二字第 0022298 號函 有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處罰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共 106 筆 / 現在第 7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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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1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動二字第 0000379 號公告 核定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

核定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7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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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動二字第 0045448 號公告 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二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三一般旅館業鋪床工。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28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1678 號公告,關於一般旅館業鋪床工之部分自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 0140737 號公告,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7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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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8)勞二字第 5103 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一奉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三號函辦理。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公告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四)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106 筆 / 現在第 7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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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2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動二字第 006043 號公告 核定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等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及建築規劃設計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7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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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11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50333 號公告 有關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五)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2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998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共 106 筆 / 現在第 7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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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10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44756 號公告 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 (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 、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0711 號公告,關於托兒所保育員之部分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共 106 筆 / 現在第 7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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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7)勞二字第 22393 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房屋仲介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房屋仲介之不動產經紀人員 (含業務主管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三四五九四號函辦理。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106 筆 / 現在第 7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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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7)勞二字第 22394 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三四五九一號函辦理。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106 筆 / 現在第 8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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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34590 號公告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共 106 筆 / 現在第 8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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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34593 號公告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 (含業務主管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 (含業務主管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共 106 筆 / 現在第 8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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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7)勞二字第 21206 號 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三二七五一號函辦理。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106 筆 / 現在第 8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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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31976 號函 關於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關於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八十七文建秘字第○四五八八號函。二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 (八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訂頒之「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有關請假及休假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基於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優於該法標準之勞動條件,自為法所准許,故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有較優之規定者,如擬繼續適用該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其工作時間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書面約定,若已依該條規定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無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者,該當地主管機關應無不同意核備之權。共 106 筆 / 現在第 8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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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7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32743 號公告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共 106 筆 / 現在第 8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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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7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29942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疑義

關於事業單位與經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公告之勞工所定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審核。若於審核時,對其約定內容有不易認定是否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者,可檢送相關資料並擬提處理意見,函送本會憑辦。共 106 筆 / 現在第 8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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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7)勞二字第 18625 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一奉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號函辦理。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共 106 筆 / 現在第 8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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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7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28608 號公告 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共 106 筆 / 現在第 8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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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4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13928 號公告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8 日勞動 2 字第 0970131007 號公告,修正。共 106 筆 / 現在第 8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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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4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13661 號公告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廣告業僱用之創作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之 1 條第 2 款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共 106 筆 / 現在第 9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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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7)勞二字第 6306 號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依據省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 ○八六六六號函辦理。共 106 筆 / 現在第 9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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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7)勞二字第 06180 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八七二五號函辦理。共 106 筆 / 現在第 9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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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3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04365 號公告 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

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共 106 筆 / 現在第 9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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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3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動二字第 008724 號公告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共 106 筆 / 現在第 9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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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動二字第 052295 號函 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約定例假日疑義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且應約定雇主若使勞工於約定之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發給標準至少加發一日工資。共 106 筆 / 現在第 9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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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7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動二字第 029625 號公告 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為勞動基準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為勞動基準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共 106 筆 / 現在第 9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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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動三字第 015845 號書函 有關空服員工時計算方式,與在外地停留期間之工時,以及在外地停留時涉及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9、18 條等規定,而有核給職災保險給付認定情形等事項之說明

一、依貴會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向本會請求辦理事項暨本會主任委員裁示事項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可達十小時,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復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空服員工作性質雖特殊,惟上開規定應可符合需求,若尚有其他特殊工時狀況,可考量依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地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以命令調整工作時間,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以書面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三、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空服員在外地停留期間,如非屬待命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至該期間究屬何性質,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四、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空服員於外地停留期間,如屬自由活動時間,不受所屬投保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所發生之傷病事故,與執行職務無關,礙難核給職災保險給付;惟如在外地待命停留期間,仍需接受所屬投保單位指揮、監督、管理,如不幸發生傷害事故,而無上開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者,得由所屬投保單位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各項職災保險給付;如罹患疾病時,則應查明是否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個案事實認定。 五、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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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動 2字第 1000130591 號公告 核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工作者,並自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生效

「核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告事項:核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共 106 筆 / 現在第 9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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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動 2字第 0970004207 號函 若「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為委外承攬情形,承攬之事業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工作性質相符者,應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有關本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是否包含勞務委外之派遣人員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97 年 2 月 13 日北市勞二字第 09730353400 號函。 二、有關各事業單位將其首長、主管座車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工作委外承攬,承攬之事業單位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其所僱用人員之工作內容與本會 86 年 7 月 11 日台(86)勞動 2 字第 029625 號函核定之「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之人員之駕駛」之工作性質相符者,應認屬前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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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動 2字第 0950005749 號書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勞務委外派遣人員是否包含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工作者之說明

所詢本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是否包含勞務委外之派遣人員疑義,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95 年 1 月 26 日北府勞資字第 0950033657 號函。 二、有關各縣、市抽水站將其操作人員之勞務委外承攬,承攬之事業單位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所僱用人員之工作內容與本會 91 年 4 月 26 日勞動 2 字第 0910020733 號函所核定之「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之監視性工作之性質符合者,應認屬前開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三、另有關該法第 84 條之 1 核定之工作者,雖不受本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惟其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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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動二字第 0940008494 號公告 核定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核定「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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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8 年 05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8)台勞動二字第 022653 號公告 核定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等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三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四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共 106 筆 / 現在第 10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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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8)台勞動二字第 008832 號公告 核定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等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一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四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1722 號公告,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2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 0130112 號公告,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3.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 0140748 號公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 4.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30 148902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106 筆 / 現在第 10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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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7)台勞動二字第 040777 號公告 醫療保健服務業 (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 之部分場所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 (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 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如附件)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附件:醫療保健服務業 (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 ┌───────────────┬───────────────┐ │ 場所 (單位) │ 人員 │ ├───────────────┼───────────────┤ │手術室│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 │急診室│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 │加護病房│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 │產房│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 │ ├───────────────┼───────────────┤ │血液透析室│醫事及技術人員 │ ├───────────────┼───────────────┤ │器官移植小組│醫事及技術人員 │ ├───────────────┼───────────────┤ │高壓氧艙單位│醫事及技術人員 │ ├───────────────┼───────────────┤ │放射線診療部門│醫事及技術人員 │ ├───────────────┼───────────────┤ │檢驗作業部門│醫事檢驗人員 │ ├───────────────┼───────────────┤ │血庫│醫事檢驗人員 │ ├───────────────┼───────────────┤ │呼吸治療室│醫事及技術人員 │ ├───────────────┼───────────────┤ │實驗室、研究室│研究人員、技術員 │ ├───────────────┼───────────────┤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 ├───────────────┼───────────────┤ │救護車│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 └───────────────┴───────────────┘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30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0829 號公告,廢止。共 106 筆 / 現在第 10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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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7)台勞動二字第 012975 號公告 核定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87)台勞動一字第 059604 號公告,廢止適用。共 106 筆 / 現在第 10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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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7)台勞動二字第 003290 號公告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共 106 筆 / 現在第 10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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