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 條 相關函釋
共 4 則(有效 4、已廢止 0)・ 擷取日期 2026-07-03・ 官方查詢系統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給付,應由雇主與勞工合意簽訂契約,如係屬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工法令規定辦理
有關貴會針對保險業務員之相關建議,本會意見如下,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 95 年 3 月 3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2272 號函。 二、有關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給付關係,依契約自由及誠實信用原則,應由雇主與勞工雙方當事人基於合意自行決定簽訂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如原屬僱傭關係,雇主自不得強迫勞工改簽訂承攬契約。 三、雇主與勞工如係屬僱傭關係,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勞工法令規定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暨勞工保險局自可依法處罰。 四、查事業單位及其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以事業單位之行業及有無僱傭關係作為判斷依據,依本會 86 年 10 月 30 日台 86 勞動 1 字第 047494 號公告,保險業自 87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如係僱傭關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五、有關工資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有關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所約定之給付是否屬工資,屬事實認定,宜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協助判明。 六、保險公司如欲釐清與保險業務員間究為何種契約,貴會亦可增修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訂定「委任」、「承攬」或「經紀」契約,經公證程序為之,藉以促使雙方正視並尊重契約約定,俾杜無謂紛爭。共 4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符合強制退休規定者,雇主得否依法強制該員工退休疑義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該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查該條例僅規範勞工退休金提繳及請領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故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有關強制退休要件之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屬有效,雇主仍得依該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惟勞工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付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給付規定,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不生依該法第 55 條規定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抵充之問題。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舊制 ) 工作年資應予保留相關規定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制)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舊制) 之工作年資,始應予保留: (一) 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二) 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三) 該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具備上開三要件之勞工,始有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勞雇雙方才可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約定結清年資。基此,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因其既無選擇新制之事實,本無「舊制退休金年資」與「新制退休金年資」須分段計算之必要,更無涉結清保留年資。 二、依該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所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年資者,從其約定。因此雇主如與勞工約定以低於上開標準為之者,不生該項結清保留年資之法律效果,須依同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於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仍應予以保留;且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13條第 1 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有關勞雇雙方依該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係依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標準計給,故其給付之期限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須於 30 日內發給勞工。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 條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之,故該條例規定結清之保留工作年資,僅限於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計給退休金之工作年資;至於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核計,且「自受僱日起算」。共 4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運輸業之駕駛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釋疑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係為改進現行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而立法,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即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其與勞工是否投保勞工保險或以何種身分投保無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退休金仍依勞動基準法計算;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則由雇主每月依勞工工資之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二、運輸業對名為僱用而實係靠行性質之個別駕駛員,如僅係為其代辦申領證照等服務事項,並無僱用之事實,尚無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共 4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