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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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勞動部 勞動條 3字第 1150147957 號函 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為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請依說明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 115 年 3 月 26 日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 二、為保障罹癌勞工職場相關勞動權益,請輔導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並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為保障罹癌勞工求職及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益保障,勞工如經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勞工因罹癌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非有本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情事,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又如雇主欲以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所定「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客觀上確有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狀況之業務規模或範圍;且業務緊縮與否,應視實際業務狀況而定,非僅指營業項目或生產品有無變動。如雇主僅因一時營業額減少,但部門仍正常運作而需要勞工,難認係業務緊縮,仍應依個案事實審認。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雇主縱有本法第 11 條所列事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亦即雇主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有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或本法第 17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罹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本部並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協助勞雇雙方實施職場合理調整(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 )。 三、為維護罹癌勞工自身權益,應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 (一)罹癌勞工受雇主片面取消錄取通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勞資爭議事件,請積極輔導其透過行政調解,並提供法律扶助等相關協助資訊,以維護其權益。 (二)為協助企業推動友善勞工職場,本部每年對當前職場重要實務關懷議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將罹癌勞工之職場友善措施納入教育訓練主題,支持企業發展勞工關懷措施。 (三)另為鼓勵企業重視對罹癌勞工的關懷與協助,本部亦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於今(115)年度新增補助企業辦理罹癌勞工之關懷協助課程,以協助企業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重大傷病勞工之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營造友善職場。 四、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本部官網(網址:https://www.mol. )下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 https://wlb.mol.gov.tw/)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 3343-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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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4字第 1010132304 號令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係指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勞動四字第○九四○○四八九五六號令自即日廢止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勞動四字第○九七○○八二七四五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相關圖表:附件.DOC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勞動四字第 0940048956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勞動四字第 0970082745 號書函,停止適用。共 5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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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3字第 0990130965 號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若得受僱者同意,可調動受僱者,但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所詢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 99 年 5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2653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時,受僱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適用不同退休法令規定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及第 84 條之 2 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資遣費。 三、另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如有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而自請離職時,查依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依第 15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最低勞動條件之法律,勞雇雙方如有較優之約定,從其約定。共 5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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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資 2字第 0970125033 號令 雇主終止按件計酬之勞動契約時,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

核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按件計酬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本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八)台勞資二字第○○三八三四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8 月 26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8341 號函,不予適用。共 5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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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動 4字第 0940048956 號令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給予資遣費之比例計給規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 3 年 6 個月 15 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3*0.5+ ( (6+15/30) /12) *0.5 =1.77 個基數。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9 月 12 日勞動 4 字第 1010132304 號令,廢止。共 5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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