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共 3 則(有效 3、已廢止 0)・ 擷取日期 2026-07-03・ 官方查詢系統
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規定意旨,係以請領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領取為例外;又依據同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結清,係於勞工仍持續受僱之狀態下為之,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所請領之退休金即不適用結清之規定
有關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得否將舊制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疑義。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規定:「勞工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之立法意旨,係以請領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領取為例外,其稱「得」請領月退休金,係指勞工具備請領月退休金之資格,非為勞工具有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權利,主要係為保障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安定性與持續性。故,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二、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得改選新制之期限,係於 99 年 6 月 30 日屆滿,並非 7 月 1 日。復依同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工改選新制,其舊制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基上,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亦即勞工仍持續受僱,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請領係屬終止契約之退休金,非屬上開規定結清之退休金者,並不適用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三、查該條例第 14 條有關雇主每月負擔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之規定,係最低標準之規定,如雇主欲調高提繳率,依同條例第 15 條規定,於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共 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88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 15 萬元之 6%為限。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該結清之退休金,應全數依本部 94 年 3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19790 號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共 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退新制雇主應負擔之退休金,不得於工資中內含,違反者,將有勞基法罰則之適用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及 3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此一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 二、雇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 79 條,處 2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 (折合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 罰鍰。另,勞工得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該法同條第 3 項之規定,向雇主要求發給資遣費。共 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