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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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出勤工作紀錄」,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至分鐘為止之記載,俾利核算勞工工資及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自 101 年 8 月 9 日生效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出勤工作紀錄」,其內容應包含覈實記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至分鐘為止,俾核算勞工之工資,據以作為核計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並自即日生效。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