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6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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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雇主應負擔之退休金,不得於工資中內含,違反者,將有勞基法罰則之適用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及 3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此一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 二、雇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 79 條,處 2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 (折合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 罰鍰。另,勞工得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該法同條第 3 項之規定,向雇主要求發給資遣費。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