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7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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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 勞動福 3字第 1030024611 號函 勞工如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法人董事行使職務,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如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當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則得自願提繳退休金

有關事業單位之法人董事指派其勞工代表法人董事行使職務,該事業單位得否繼續為其員工按月提繳退休金疑義,請查照。 一、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同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二、勞工如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為受僱事業單位法人董事之代表,行使董事職務,依該法第 8 條及第 192 條規定,法人董事與事業單位間係屬委任關係,勞工與事業單位間仍具僱傭關係,不因其受法人董事指定為代表行使職務而改變其原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反之,如依該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為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則勞工與事業單位間為委任關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14 條規定,其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0 月 13 日勞動 4 字第 100 0087829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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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006307 號函 僱傭關係有無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務給付型態,依上述標準個案事實判定

查本案涉及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之法律關係是否具有僱傭關係而定。按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而前述判定標準又以勞務提供者之給付義務,是否具有從屬性為主要判定。茲將上開判準內涵簡述如下: (一)「人格之從屬」係指:l.對雇主所為之工作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2.業務進行過程中,有無雇主之指揮監督;3.拘束性之有無;4.代替性之有無。 (二)「勞務之對價報酬」係指在指揮監督下因工作所獲得之工資。 (三)「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如勞工保險適用之對象、薪資所得扣繳之對象、事業單位工作規則適用之對象等。據此,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務給付型態,按上開標準,依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若雙方具有僱傭關係,勞動合作社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社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如雙方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勞工退休金之提繳,依本會 94 年 8 月 31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4232 6 號函之意旨,得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份自願提繳。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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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1字第 0950014664 號函 有關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教會、基金會附設幼稚園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

一、依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 75 年 11 月 22 日 75 台內勞字第 450693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函中所述財團法人教會附設之私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規定,應辦理立案登記,故可視為一場所單位,以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行業歸屬。 二、查本會 87 年 12 月 31 日台 87 勞動 1 字第 059605 號公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幼稚園之教師及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所稱「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幼稚園」係指私立幼稚園本身需單獨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所詢財團法人私校、教會、基金會附設之私立幼稚園,若非由附設之私立幼稚園單獨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則非本會公告所稱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規定,該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所詢私立學校附設幼稚園之教師及職員,若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則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共 4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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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4字第 0940061782 號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與雇主另行為其提繳之提繳順序疑義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所謂「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係指由雇主為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辦理提繳手續之意,故雇主主動為該等人員提繳退休金或該等人員單方面自提退休金,皆可自願提繳退休金。共 4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5 月 31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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