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 條 相關函釋

共 33 則(有效 26、已廢止 7)・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10140373 號函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保險給付項目之一種,並非被保險人之遺產,不在請領人拋棄繼承財產之列

有關函詢傷病給付是否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及勞保給付請領權與拋棄繼承權是否衝突乙案,按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保險給付項目之一種,並非被保險人之遺產,不在請領人拋棄繼承財產之列,復請查照。 復貴局 101 年 8 月 31 日保給傷字第 1016082988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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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112 號令 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殘廢給付」所為八則解釋令函,自民國 9 8 年 4 月 10 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六七五九三號函、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六勞保二字第○五三六四○號函、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二○ 五○五號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三八一三一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三○二八七號令、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五七四二○號書函、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勞保二字第○九三○○六六○○九號令及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勞保二字第○九七○○○八○三六號函等八則解釋令函,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11 月 26 日(73)台內社字第 267 593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86)勞保二字第 053640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 7 日台(88)勞保二字第 020505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9 月 29 日台(89)勞保二字第 0038131 號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5 月 26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30287 號令,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57420 號書函,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4 日勞保二字第 0930066009 號令,不予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28 日勞保二字第 0970008030 號函,不予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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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80066722 號函 農保被保險人於參加短期就業輔導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退農保並參加勞保,或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中關於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

農保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不得追溯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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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4字第 0950024088 號書函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給付,應由雇主與勞工合意簽訂契約,如係屬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工法令規定辦理

有關貴會針對保險業務員之相關建議,本會意見如下,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 95 年 3 月 3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2272 號函。 二、有關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給付關係,依契約自由及誠實信用原則,應由雇主與勞工雙方當事人基於合意自行決定簽訂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如原屬僱傭關係,雇主自不得強迫勞工改簽訂承攬契約。 三、雇主與勞工如係屬僱傭關係,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勞工法令規定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暨勞工保險局自可依法處罰。 四、查事業單位及其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以事業單位之行業及有無僱傭關係作為判斷依據,依本會 86 年 10 月 30 日台 86 勞動 1 字第 047494 號公告,保險業自 87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如係僱傭關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五、有關工資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有關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所約定之給付是否屬工資,屬事實認定,宜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協助判明。 六、保險公司如欲釐清與保險業務員間究為何種契約,貴會亦可增修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訂定「委任」、「承攬」或「經紀」契約,經公證程序為之,藉以促使雙方正視並尊重契約約定,俾杜無謂紛爭。共 33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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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40070433 號公告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基金 95 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基金 95 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94 年 12 月 16 日至 95 年 1 月 6 日止,每上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 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資格條件:被保險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辦理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者,不得辦理。 (一)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 15 年 (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 95 年 1 月 6 日止) 且保險生效中者。 (三) 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 未曾借貸勞工保險基金 92 年及 93 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 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票、債信正常者。申請人應同意勞工保險局或其委託辦理之土地銀行為審核前項第五款之需要,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申請人之票、債信紀錄。申請人不同意者,勞工保險局不予核貸。 五、應檢附證件: (一) 申請書暨聯徵信用紀錄查詢同意書。 (二) 審核結果通知之掛號回郵信封。 (三) 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正本驗後發還) 。 (四) 委託家屬辦理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及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之證明文件暨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正本驗後發還) 。 六、貸款內容: (一) 辦理額度:新台幣 100 億元為原則。 (二) 貸款額度:保險年資滿 15 年,未滿 20 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 10 萬元;保險年資滿 20 年,未滿 25 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 15 萬元;保險年資滿 25 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 20 萬元。 (三) 貸款利率: 1.自第 1 個月起至第 6 個月止採固定利率年息 2.945%計息,第 7 個月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下稱指標利率) 加 1%機動計息。(以 94 年 12 月 1 日本貸款利率為例,指標利率為 1.945%加1%,故貸款利率為 2.945 %) 2.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或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第七條規定視為全部到期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為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以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到期日之貸款利率加 1.25 %固定利率計息。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調整指標利率時,由本會另行公告周知,貸款利率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 4.貸款期間內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 6 個月以內部分,按本貸款利率之 5%,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貸款利率之 10 %計付違約金。 (四) 貸款期間:3 年。 (五) 還款方式:前 6 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 7 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 1 次,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取消其申請資格。 八、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 (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九、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貸款本息,或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請領第一等級、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之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勞工保險局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各次保險給付中抵銷。 十、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保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規定辦理。共 33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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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40018540 號函 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各級總工會理、監事,得否由該總工會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等疑義

有關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各級總工會理、監事,得否由該總工會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94 年 3 月 4 日保承新字第 09460063840 號函。 二、查本會 93 年 3 月 3 日勞保三字第 0930010461 號令:「產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理、監事者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各級總工會理、監事者,可適用本會前開令示,得由總工會投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三、至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身兼國、公營事業工會之理、監事者,其有關問題,宜由相關之公教保險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衡量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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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06511 號令 停止適用台七十九勞保二字第一三二七三號函及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九二七號

本會 79 年 6 月 19 日台 79 勞保 2 字第 13273 號函及 81 年 2 月 14 日台 81 勞保 2 字第 01927 號函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6 月 19 日(79)台勞保 2 字第 13273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2 月 14 日(81)台勞保 2 字第 01927 號函,不予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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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二字第 0930038457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老年給付保險年資計算方法疑義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又依民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略以,稱年者,依曆計算;年,非連續計算者,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末段規定之計算基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有關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計算方法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並無特別明定,惟揆諸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因前開民法第一二三條已對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方法有所明定,自應適用該相關規定辦理。另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因無法連續計算而須依前開規定以日數換算為年時,如其畸零日數正值閏年二月,且該月加保滿二十九日者,則其該月實際加保日數應計為二十九日,而非二十八日。共 33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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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一字第 092000066618 號公告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基金九十三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基金九十三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 www.landbank.com.tw) 辦理。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四申請資格條件:被保險人截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辦理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者,不得辦理。 (一)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且保險生效中者。 (三) 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 未曾借貸勞工保險基金九十二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符合前項資格之總申貸額度逾本公告辦理額度,於必要時,依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之。五應檢附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審核結果通知之掛號回郵信封。 (三) 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正本驗後發還) 。 (四) 委託家屬辦理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及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之證明文件暨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 (正本驗後發還) 。六貸款內容: (一) 辦理額度: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以內。 (二) 貸款額度: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滿二十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 十萬元;保險年資滿二十年,未滿二十五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十五萬元;保險年資滿二十五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二十萬元。 (三) 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並隨本會公告之利率機動調整。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為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以單利計算,年利率為當時本會公告之貸款期間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四) 貸款期間:三年。 (五) 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取消其申請資格。八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 (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九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貸款本息,或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勞工保險局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各次保險給付中抵銷。一○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規定辦理。共 33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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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業字第 0920208374 號令 有關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職業災害時,用人單位之補償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職業災害時,用人單位之補償如下。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其他保險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政府支付費用補償者,用人單位得予以抵充之:一進用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用人單位應發給工資予以補償,其期限最長至核定計畫截止日為止。二進用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查其身體遺存殘廢者,用人單位應按其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三進用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用人單位除給予五個月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共 33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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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保二字第 0031642 號函 依「永續就業工程計畫」之用人單位與所遴用人員之間,非屬僱傭關係,其性質與受領臨時工作津貼者類似,故相關加保規定准予比照受領臨時工作油貼者之相關作業原則處理

依「永續就業工程計畫」之用人單位與所遴用人員之間,非屬僱傭關係,其性質與受領臨時工作津貼者類似,故相關加保規定准予比照受領臨時工作油貼者之相關作業原則處理。共 33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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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4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保二字第 0016618 號函 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如在保險期間暫無本業工作,臨時從事其他工作,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享有請領給付權利

查為保障勞工之保險給付權利,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如在保險期間暫無本業工作,臨時從事其他非所屬漁會會員之工作,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又該等勞工於非組織區域內從事所屬漁會會員工作,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准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 33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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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動二字第 0013898 號 有關勞工因雇主未為其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享有申請墊償權利

勞工因雇主未為其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享有申請墊償權利一案,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次臨時會決議辦理。二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其勞工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免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之權利。三雇主有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義務,於歇業、破產、清算後,其積欠勞工工資始得予墊償,惟因雇主作業疏失而未繳足者,若已補繳其應繳之基金,仍得予以墊償。但應符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共 33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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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保二字第 0030985 號函 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原投保單位不存在,或其他原因無法在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者,得以個人為單位逕向保險局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有關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原投保單位不存在,或其他原因無法在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者,得以個人為單位逕向貴局 ( 勞工保險局) 申請辦理繼續加保一案,同意依貴局所擬辦理。共 33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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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保三字第 0022357 號函 有關本會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第三類第五款「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椎間盤突出」原意及適用範圍

為維護勞工健康確保職災給付權益,本會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以台八十五勞保三字第一二○八八五號函增列職業病種類,將因職業原因導致之職業病增訂納入,且除部分屬性特殊之職業病外,並未限定各類職業病之適用工作範圍。勞保被保險人如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表列疾病,得檢具健保特約醫院所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及相關給付申請書,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的規定,送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共 33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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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4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保二字第 0011158 號函 勞工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或其他合法立案之勞資中介團體裁定結果為「資遣」者,得以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裁減繼續加保

有關勞資爭議期間,勞雇雙方對是否為資遣之認定不一,基於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之考量,准予該等勞工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或其他合法立案之勞資中介團體裁定結果為「資遣」者,即得以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加保。若嗣後經法院判決結果確定非屬資遣時,再予以退保。共 33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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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保三字第 0012851 號函 被保險人於職災傷病住院診療中,投保單位解散,請領老年給付退保,得否以同一職業傷病享有住院診療給付之權利

被保險人於職災傷病住院診療中,投保單位解散,請領老年給付退保,於退保一年內仍可因同一職業傷病享有住院診療給付之權利。共 33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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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三字第 0050079 號函 營建工會會員修建自用住宅,因工作勞累,於工作時當場促發疾病,得否視為職業病疑義

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係以受僱於不同雇主從事各該本業工作賺取工資或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藉以維持生計者屬之。又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始得享有職業災保險給付之權益。職業工會會會員修建自用住宅係為戶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人行為,與受僱從事本業工作獲致報酬無關,非無執行職務,故其於修建自宅促發疾病,不得核給職災保險給付。共 33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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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二字第 019673 號函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轉由公司、行號雙重加保,該工會如於勞工保險局文到通知之十日內申報其退保,得追溯自受僱單位為其加保之前一日起退保,保險費不重複計收

貴局 (勞保局) 比對發現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同時由公司、行號雙重加保時之處理方式,請依以下方式辦理:(1) 貴局函知職業工會於十日內將職業工會加保被保險人辦理退保,又通知職業工會時,應同時通知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事業單位。(2) 職業工會於十日期限內退保險者,自勞工由受僱單位加保之前一日退保。(3) 貴局作業時,如遇逾十日始申報退保者,經查明被保險人確已非屬無一定僱主或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改以自其由新投保單位之前一日退保,並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共 33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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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1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二字第 001444 號函 接骨服務職業工會會員加保,仍應以確實領有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並實際從事本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為限

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補充說明事項第五項規定,本表所列各類職業工會,其組織成員之從業資格,依有關法令規定,需領有執業證等證明文件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取得證明文件,始可加入職業工會。接骨服務職業工會之會員認定,仍應依「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之規定,領有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者始得加入工會,前經本會以八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勞資一字第○九九六六號函示在案。準此,接骨服務職業工會申報會員加保,仍應以確實領有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並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為限。共 33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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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6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保三字第 026298 號函 職業工人因修繕自有房屋發生意外事故,仍不納入職業災害給付範圍

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係以受僱於不同雇主工作賺取工資或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藉以維持生計者屬之。本案職業工會會員裝修自有房屋,係為改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有行為,非受僱賺取工資,其於裝修自有房屋受傷,核與職災保險給付之規定不符。共 33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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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5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台勞保二字第 016521 號函 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後即被退保之傷病給付請領問題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時間發生傷病事故,於等待期因故遭退保,致其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已非在保險有效期間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共 33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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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7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一字第 123752 號函 漁會 (工會) 預收所屬會員勞保費所生孳息之用途及動支疑義

有關漁會預收漁民勞保費所生孳息之用途及動支疑義案。查為便利會員繳納保險費並避免產生弊端,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已增訂漁會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所生孳息並以運用於本保險業務為限,不得移作他用。又為防止挪用保險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得為主管及承辦業務人員辦理員工誠實信用保證保險。共 33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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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保一字第 69830 號函 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認定原則

建請將「入贅」之女婿,以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身分加保乙節,查自營作業職業工人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而言。因此,該自營作業者及隨同工作之配偶,直系血親與媳婦均准以自營作業職業工人身分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前經本會八二、一○、二三以台八十二勞保二字第六○一一一號函示在案。另對於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其幫同工作之入贅女婿,准以自營作業職業工人身分加保。共 33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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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3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保三字第 15865 號 有關被保險人於加保前已診斷確定罹患紅斑性狼瘡及癌症,歷經「緩解期」於加保後再發病者,視為加保生效後發生之事故,得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有關被保險人如經查證於加保前已診斷確定罹患紅斑性狼瘡及癌症,歷經「緩解期」 (Remission) 於加保後再發病者,視為加保生效後發生之事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共 33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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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38028 號函 有關被保險人前往在職業工會加保並有欠繳保費,再受僱後發生保險事故遭拒絕給付之疑義

原在職工會加保之被保險人積欠保險費,於轉由其他投保單位加保後發生保險事故請領保險給付,應暫行拒絕給付,俟被保險人繳清欠費後,始得享領給付。共 33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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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保 1字第 0990140509 號函 為合理保障勞工請領就業保險給付權益,若非屬營利事業,或有辦理停業登記等情事,經審查確無營業事實者,得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漳貼或失業給付

有關受僱勞工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失業給付期間兼任他單位負責人,得否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99 年 12 月 13 日保給失字第 09960794900 號函暨 99 年 9 月 7 日保給失字第 09960605810 號函。 二、本會 99 年 4 月 16 日勞保 1 字第 0990140119 號函暨 99 年 6 月 23 日勞保 1 字第 0990017802 號函略以,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或失業期問,兼任他單位負責人,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失業給付。惟為合理保障勞工請領就業保險給付權益,該兼任單位非屬營利事業,或有貴局來函所列已辦理停業登記等情事,經貴局審查確無營業事實者,得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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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2 年 05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保二字第 0920030287 號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不在此限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障害、耳障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障害 (機能障害) 、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上肢機能障害、下肢機能障害或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參考報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1 條 (92.01.29)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1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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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9)台勞保二字第 0042142 號函 員工到職當日因適逢颱風過境,政府機關停止上班、郵局停止收受郵件,投保單位於颱風過境後之次日申報加者,如經提具到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員工到職之當日起算

投保單位於勞工到職當日,因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郵局停止收受郵件,致未能完成加保手續,嗣颱風過境後之次日申請加保者,基於保障勞工之保險權益,經投保單位提具到職相關證明,其保險之開始自員工到職之當日起算。並自本函示之日起生效。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勞保 2 字第 09701401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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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7)台勞保二字第 0383726 號函 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前即慢性腎衰竭(或尿毒症)接受洗腎者,可否請領殘廢給付釋疑

查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六勞保二字第○五三六四○號函示生效後實際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且正在洗腎者,得依上開函示請領殘廢給付。但函示生效後初次加保,並於加保前開始洗腎者,因屬保險效力開始前發生之事故應不予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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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7 年 06 月 0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7)台勞保二字第 021746 號函 有關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投保單位比照公務機構隔週休二日之週六放假疑義

一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投保單位比照公務機構隔週六放假者,投保單位最遲應於星期日之次日申報員工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之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准予追溯自到、離職之當日生效。二又部分國定例假日為配合隔週休二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未實施週休二日之民間單位仍照常放假,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紀念日投保單位照常放假,仍得依照本會八十年八月五日台八十勞保二字第一八五 ○四號釋辦理。三另,有關投保單位之員工於夜間到職,而郵局已下班或行政人員已下班致無法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如投保單位於到職職次日辦理加保,並具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准自到職當日生效。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勞保 2 字第 09701401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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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7)台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於投保單位之勞工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於日後保險有效期間因執行職務致發生事故除按左列事項辦理外,其餘悉請領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一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災害保險。二該等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勿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三投保單位為前開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應全體參加,不得選擇性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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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6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6)台勞保二字第 046516 號函 首次參加勞保之勞工,如年逾六十歲,則不得加保

年六十歲勞工首次加保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加保,至於六十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六十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1020140029 號函,停止適用。共 33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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