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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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之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計算疑義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之職業災害保險,為新的保險關係,如於再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保險事故,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投保薪資應不併計入再參加職災保險後之投保薪資計算。共 2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第一則領取第二、三等殘廢給付而尚可從事輕便工作繼續加保者,應合併計算年資第二則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日後勞工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時其保險年資應重新起算
對已領取重殘 (第一、第二及第三殘廢等級) 給付之勞保被保險人,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時,已領之殘廢給付不必繳回,並應重新起算其勞工保險之年資。但對於領取第二、第三等級殘廢給付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尚可從事輕便工作,且實際從事工作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應合併計算其過去之保險年資。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7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550 號令,自即日廢止。共 2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