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共 6 則(有效 6、已廢止 0)・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90079254 號函 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昏倒或死亡,且經醫生認定該事故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 類第 3 項所稱於酷熱之工作場所導致日射病等職業病者,勞工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一、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係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認定依據,其職業災害認定相關規定未盡皆屬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所稱職業災害,先予敘明。 二、另查本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 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 類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工作於酷熱之工作場所導致日射病(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等疾病者,為職業病。據此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或死亡,如經醫生認定其事故符合上開職業病認定規定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惟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共 6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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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二字第 0910062724 號函 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查依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同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等有關證明文件。另依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七十八勞保二字第一八九九二號函規定,雇主與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如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該雇主准比照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規定辦理,嗣後如再僱用員工時,其員工應一併申報加保。綜上,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指符合: (一) 已辦理營業 (利) 登記。 (二) 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三) 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另查本會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二勞保二字第六○一一一號函,已明確規範自營作業者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之認定原則,請依該原則辦理。共 6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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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三字第 0910004347 號 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擴大適用範圍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範圍,自九十二年度起以僱用被保險人數七十人以上之投保單位為適用單位,請查照。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共 6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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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勞安二字第 01258 號函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期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勞工因公出差期間,往返途中搭乘飛機失事死亡,如非出於私人行為應視為職業災害。共 6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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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2 月 07 日 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 290073 號函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 (現修正為第十九條) 所訂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事故比照職業傷害辦理之規定,係指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勞動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係原則性規定,勞保局仍應就疾病事故依其工作性質、發病事實與相關就診紀錄認定給付。共 6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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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0 年 01 月 14 日 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 61725 號函 日常居住工廠宿舍,於假日回歸自宅,在往返中發生之事故,不能以執行職務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工廠輪休,回歸非日常居住之自宅於返回工廠宿舍途中發生之事故,既非出於正常上班之時間,亦非經由經常住所至工作場所途中所發生之事故,經核與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一項第一款「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因上下班所發生之事故」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能以執行職務論。共 6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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