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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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1字第 1130157594 號函 勞動部就函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再就業加保天數逾 14 日之認定方式,於考量勞工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及其收入態樣,依個案狀況不同,其處理方式之說明

有關函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加保天數逾 14 日之認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署 112 年 11 月 24 日發就字第 1120350754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又為利促進就業,強化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本部 105 年 11 月 8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50140662 號函釋略以,如被保險人再就業工作 14 日內自行離職者,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考量勞工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及其收入之態樣,依個案狀況而有所不同,於判斷勞工是否已再就業工作 14 日以上,除視個案勞工投保情形外,如有疑義,應就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內容及出勤態樣等綜合判斷,不以加、退保紀錄是否連續作為唯一判斷依據。 三、次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本法第 40 條規定,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又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12 月 26 日勞保 1 字第 1010140526 號函釋略以,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逾 14 日自行離職,渠等再就業之月投保薪資若超過基本工資,如因個人因素自行離職,致無法取得整月工資者,自非本法第 17 條規定所欲保障之對象,不得再以前次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四、爰此,本案勞工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且月投保薪資如超過基本工資者,有關其再就業天數是否逾 14 日之認定,應就勞動契約內容個案事實認定。如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曾連續達 14 日以上者(例如:受雇主輪派每月定時到工之人員),不得再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倘未連續達 14 日以上者(例如:不定時到工,且短暫受僱之臨時工),依前開規定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另倘經發現,案涉有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等疑義,建議可視個案是否轉知相關權責單位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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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20140556 號函 約定按日計薪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爰與雇主約定以日計薪,且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共 20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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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10028123 號函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工程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

有關貴轄湖口鄉公所工程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 101 年 9 月 10 日府勞資字第 1010133269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亦即「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三、上開有關工資之認定,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其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倘雇主為改善勞工之生活而給付之非經常性之給與;或縱為經常性給付,惟其給付係為雇主單方之目的,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仍非屬勞工工作之對價,允不認屬工資。 四、本案「工程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暨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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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1000140032 號函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作所得

所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如其說明加保期間確無工作收入,得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1)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者,始可由所屬職業工會或漁會辦理加保;並其加保資格及月投保薪資應依同條例第 14 條、第 14 條之 1 及第 24 條規定辦理。次查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明定被保險人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得請領失業給付之例外規定。(2)承上規定,現行職業工人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本會 86 年 7 月 9 日函示仍按分級表等級 18,300 元起申報,故部分人員可能未超過該議定投保薪資水準,甚至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按目前為 17,880 元),為免影響渠等給付權益,有關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規定查核其工作所得情況,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3)如被保險人說明加保職業工會或漁會期間確無工作收入部分,為免勞工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而取巧於職業工會或漁會掛名加保,或未依工作所得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仍請貴局就勞工個案事實查明,依勞保條例加保規定及投保薪資覈實申報規定辦理。共 20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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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90140479 號函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3 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另依內政部 70 年 9 月 26 日臺內社字第 44941 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共 20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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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5911 號函 派遣出國提供服務之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海外(國外)服務公司發給之薪資或津貼,應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勞保被保險人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繼續加保者,其於海外(國外)服務公司支領之薪資或津貼,併入勞保投保薪資申報疑義一案,仍請依本會 89 年 2 月 15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0006121 號函示,海外(國外)公司發給之薪資或津貼如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應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勞工保險局網站註: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 年 2 月 15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0006121 號函釋略以,員工派駐海外子公司就職,海外子公司支付之海外任職薪資如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亦應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共 20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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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330 號函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 條第 3 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共 20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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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341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定義之精神,並維護勞工權益,應以該法所定之工資定義為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另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為準。按參加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其有關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認定及罰鍰之核處,係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並引用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定義及精神,以維勞工權益,爰本案請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共 20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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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60140239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定,其月薪資總額申報,應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資收入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 3 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總額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之第一等級申報。共 20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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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70146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貴局依本會 94 年 8 月 1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42356 號函,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加保後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如僅依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作為給付核發依據,可否防止巧取保險給付及保險逆選擇問題,所提實務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局 94 年 10 月 19 日保給命字第 0946062802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宜仍依本會 94 年 9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54590 號函規定,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落實上開函示意旨,請貴局確實執行現行查核機制,並就下列說明事項加強查核: (一) 貴局於辦理承保業務時,除特殊之被保險人 (如已領取三等殘再受僱加保、高齡加保者等) 採事前查核外,亦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機制,俾遏阻掛名加保之情事。 (二) 針對申請較高額給付之案件訂定標準化查核作業程序,以有效查察虛設之在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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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40054590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94 年 1 月 25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0518 號及 94 年 4 月 19 日保監議字第 0940002887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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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20020523 號函 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於職業工會加保,應依個案事實,查核工作所得及投保薪資

有關失業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在職業工會(含漁會)加保,其收入認定之處理原則一案。查職業工會應依勞保條例第 14 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惟職業工會是否均覈實申報,仍有查核之必要;略以,仍請針對該等失業勞工個案事實,依規定查核其工作所得及投保薪資情況,並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共 20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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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8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保 2字第 0037523 號函 員工派駐大陸子公司後,大陸子公司所發給之駐外津貼,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有關派駐海外子公司發給之薪資是否併入勞保投保薪資疑義,業經本會 8 9 年 2 月 15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0006121 號函示在案。該公司所詢派駐大陸子公司之員工,其大陸子公司發給之駐外津貼是否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一案,請依前開函示規定。共 20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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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保二字第 0025534 號函 有關休假補助費是否屬於工資,而得納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月薪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休假補助費」係為鼓勵休假而發給,非因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故非屬前開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自不得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共 20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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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2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保 2字第 0006121 號函 員工派駐海外子公司,而受領海外子公司支付之薪資,自屬工資,應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員工派駐海外子公司就職,海外子公司支付之海外任職薪資如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亦應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共 20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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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 2字第 021753 號函 特別休假不休假加班費及每月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皆屬工資之範圍,應計入當月之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查該特別休假不休假加班費及每月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皆屬工資之範圍,自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前經本會 88 年 3 月 26 日台 8 8 勞保 2 字第 010010 號函復在案。故投保單位於發給之不休假加班費及延長工時加班費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併入計算。共 20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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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88)勞二字第 7386 號 有關技工、駕駛、工友特別休假日不休假加班費可否平均分攤計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疑義

有關技工、駕駛、工友特別休假日不休假加班費可否平均分攤計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疑義案,經轉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 一○○一○號函辦理;並復貴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八十八糧行字第 ○二三四○號函。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所發給之不休假工資或加班費皆屬工資範圍,自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共 20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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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 2字第 010010 號函 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工資與加班費皆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之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所發給之不休假工資或加班費皆屬工資範圍,自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共 20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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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二字第 005873 號函 職業工人具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得比照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及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所適用之等級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業工人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為滅輕職業工人具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之負擔,並兼顧其給付權益,其勞保投保薪八得比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及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所適用之等及申報,前經本會函釋在案。另具低收入戶身分者之月收入,是否低於基本工資?應有地方政府核定收入戶之資料可查。至如何查證一節,應請該局通函職業工會於申報彼等勞保投保薪資時,覈實查明所屬會員確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始得比照前開等級申報,要求被保險人檢附身分證明或具體薪資收入之相關資料憑核,如其已不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所得高於基本工資,即應逕行調整。共 20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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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10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保一字第 24358 號函 勞保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月薪資總額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同條例第十四條所訂「月薪資總額。」另本會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台七十八勞保一字第二二九五○號令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共 20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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