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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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90140563 號令 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4、15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1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桃園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4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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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60140459 號令 臺北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4、15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件:┌──────────────┬───────────────┐ │ 法規名稱 │ 條、款、項、目 │ ├──────────────┼───────────────┤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條 │ ├──────────────┼───────────────┤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 └──────────────┴───────────────┘ 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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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0 年 03 月 1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台勞保二字第 5677 號函 國輪船員在岸候船期間繼續加保,保險費全部自行負擔

有關受僱國輪之船員在岸候船期間自願加保事宜,同意依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所擬處理意見辦理,至其在岸候船期間之保險費,因與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 (現修正為同條第四款) 規定不符,同意依貴府意見由被保險人全部負擔。共 4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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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7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一字第 15691 號函 關於各機關參加勞工保險之技工、被裁減資遣者,其自願續保之保險費負擔

各機關參加勞工保險之技工、工友被裁滅資遣,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依同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對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是以,資遣續保人非由其本人負擔之保險費,依法由原投保單位所在地之省 (市) 政府補助。共 4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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