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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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60140530 號函 請領給付之被保險人如仍任其他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本身因投保單位欠費而受訴追或為受執行義務人,在系爭保險費及滯納金未依法繳清前,保險人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是否須繳清其仍任負責人之其他投保單位欠費,始得請領保險給付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意旨,係以暫行拒絕給付機制,促使欠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繳納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義務,並就不可歸責之受僱者訂有例外規定,俾保障其請領給付權益。據此,基於社會保險公益性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請領給付之被保險人,如其仍任其他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本身因投保單位欠費而受訴追或為受執行義務人者,在系爭保險費及滯納金未依法繳清前,保險人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共 8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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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40038802 號函 就業保險法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有關就業保險法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保險人得否依該法第 40 條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暫行拒絕給付疑義一案一、依據本會第 253 次訴願審議委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保費寬限期及滯納金之徵收等事項,而第 2 項至第 5 項則分別規定未依第 1 項規定繳納保費及滯納金時,有關依法訴追或暫行拒絕給付或退保等處理規定。準此,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既已規定「…、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自應將暫行拒絕給付納入。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受暫行拒絕給付之限制。共 8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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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4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台勞保一字第 013581 號函 工會會員欠繳保費如未退會,不得為其辦理退保

一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職業工會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即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又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保單位應負責彙繳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予保險人。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先行墊繳。職業工會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勞保保險費,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該工會得代為加收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二次查勞工保險係強制保險,工會會員經參加勞工保險以後,非依同條例規定或經所屬工會除名退會,不得任意將其退保,否則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共 8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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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7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一字第 15592 號函 漁會甲類會員之被保險人積欠個險費,其後於公司、行號、工會或其他漁會繼續加保請領保險給付,仍應暫行拒絕給付

為維護社會保險納費互助、危險分擔之制度,漁會甲類會員之被保險人積欠保險費,其後雖由公司、行號、工會或其他漁會繼續加保,其請領保險給付前應先補繳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再依有關規定辦理請領手續;否則仍應依勞保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精神暫行拒絕給付。共 8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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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2 月 12 日 台灣省政府 (79)府勞二字第 13373 號函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如復業得准予加保,惟欠費未繳清前應暫行拒絕給付,俟繳清後再恢復給付

查投保單位欠繳保費如復業欲重新辦理加保,除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依法訴追並暫行拒絕給付外,仍應准加保,否則將損及被保險人權益。共 8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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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保二字第 23395 號函 漁民欠繳或拒繳保費,處理方式釋疑

(一) 被保險漁民欠繳保費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繳交者,其投保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二) 前項欠繳保費之漁民,於發生保險事故欲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後再依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三) 各投保區漁會應將欠繳保費之漁民造冊函送勞保局,並應於漁民欠費期間不得發給門、住診單或代為請領各項現金給付,否則應由各區漁會自行負責。共 8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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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6 年 12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台勞保二字第 4038 號函 關於被保險人於住院中,投保單位因結束營業而申報退保,該被保險人已符合申領老年給付之要件而未提出申請,應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繼續請領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於住院中經投保單位申報退保時,如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其老年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日起二年內均屬有效;又該等勞工於出院後亦可能繼續從事工作再予續保,故其於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前,應可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惟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老年給付同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或老年未工作,收入短缺後之生活,被保險人退職依規定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得依同條例同條文規定請領傷病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勞動保 3 字第 1110 150332 號函,有關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與該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共 8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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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省政府 (72)府社五字第 102589 號函 勞工保險費最後繳納日期如為例假日,可以順延繳納

七十二年八月份勞工保險費繳納期限應限於十月三十日屆滿,該日適逢星期日,翌日亦為國定假日。既然各行庫停止營業無法繳費,同意將保險費繳納期限予以順延,嗣後凡類此案件,亦請比照辦理。共 8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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