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18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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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9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保一字第 0041502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如何處理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問題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係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期間」或「請領住院醫療給付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的情形下,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而八十四年全民健保開辦後,醫療給付業務移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目前勞保未有普通事故醫療給付。惟為持續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減輕住院醫療期間之保險費負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住院醫療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被保險人得檢具住院相關資料,向勞保局辦理該期間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事宜。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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