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 相關函釋

共 8 則(有效 4、已廢止 4)・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70079500 號令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從事非本業相關之工作而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納入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 8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70140144 號令 發布廢止二十二則關於「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解釋令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6.12 臺勞保二字第 0545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9.07 臺勞保二字第 4990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8.29 臺勞保二字第 433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7.05 臺勞保二字第 12107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9.04 臺勞保二字第 13036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05 臺勞保二字第 13670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12.09 臺勞保二字第 14490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5.29 臺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7.09 臺勞保二字第 0258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10.08 臺勞保三字第 04225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3.31 臺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9.15 臺勞保二字第 03837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4.07 臺勞保三字第 0012234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5.09 臺勞保一字第 00173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0.07 臺勞保三字第 000088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2.12 臺勞保一字第 005464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1.20 臺勞保一字第 00030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3.05 臺勞保一字第 000798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1 臺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臺勞保一字第 002221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1.10 勞保三字第 093005355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4.17 勞保三字第 0950018863 號函不予適用)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臺勞保二字第○五四五五號、八十二年九月七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九九○五號、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三三八○號、八十四年七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二一○七八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三六八號、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六七○二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一四四九○八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三字第○二○九一七號、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二五八六六號、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臺勞保三字第○四二二五八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臺勞保二字○三八三七二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二三四號、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臺勞保一字第○○一七三六六號、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八八三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勞保一字第○○五四六四一號、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臺勞保一字第○ ○○三○八○號、九十年三月五日臺勞保一字第○○○七九八一號、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一一一六號、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二二一八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五三五五三號、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八八六三號等二十二則解釋令函,自即日廢止。共 8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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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保三字第 0014422 號函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從事多種工作,由其中一個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其發生災害之工作,仍須屬為其加保之工會會員工作範圍,始得予以勞保職業災害給付

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從事多種工作,由其中一個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其發生災害之工作,仍須屬為其加保之工會會員工作範圍,始得予以勞保職業災害給付。請查照辦理。 依據台北市職業總工會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北市職總工秘字第八○九六○號函辦理。共 8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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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 85 勞安 3字第 107981 號函 被保險人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一、貴公司八十五年三月四日電人字第八五○三一○一○四號函悉。 二、被保險人如登記住宿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三、復請查照。共 8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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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保 3字第 0970140123 號函 已領取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任為委任經理人或受僱工作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或年逾 60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如再受僱工作者,投保單位得依本會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令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並自 97 年 1 月 10 日起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29 日勞保 3 字第 1010140127 號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共 8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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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90)台勞保三字第 0025940 號函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參訓學員,其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有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否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九十年職公字第○○一一二三一號函。二有關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並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於受訓期間雖非執行職務,惟因受訓係為學習工作技能及預為就業作準備,與執行職務具有相類似之性質,該等受訓者於受訓期間因受訓而發生事故,得比照一般受僱勞工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三又為配合政府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並保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參訓學員之安全,其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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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90)台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 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並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以六個月為限

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以發給六個月為限,請查照轉知。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致部分正在請領失業給付者,擔心在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必須依上開規定重行起算,一旦於結訓後無法順利就業,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而拒絕參加訓練。查強化失業勞工之專業知識與工作技能,使其接受技職教育與訓練,為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返勞動市場之必要手段,故對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以發給六個月為限。惟為使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能於結訓後順利再就業,請各職業訓練機構依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其受訓期滿十二日前,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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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4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4)台勞安三字第 137443 號函 勞工於工作時間遭殺傷,此係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非屬職業災害之認定範圍

本案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身分不明男子殺傷,其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3 月 21 日(85)台勞保三字第 106717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共 8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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