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4 條 相關函釋

共 3 則(有效 3、已廢止 0)・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1000140032 號函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作所得

所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如其說明加保期間確無工作收入,得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1)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者,始可由所屬職業工會或漁會辦理加保;並其加保資格及月投保薪資應依同條例第 14 條、第 14 條之 1 及第 24 條規定辦理。次查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明定被保險人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得請領失業給付之例外規定。(2)承上規定,現行職業工人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本會 86 年 7 月 9 日函示仍按分級表等級 18,300 元起申報,故部分人員可能未超過該議定投保薪資水準,甚至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按目前為 17,880 元),為免影響渠等給付權益,有關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規定查核其工作所得情況,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3)如被保險人說明加保職業工會或漁會期間確無工作收入部分,為免勞工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而取巧於職業工會或漁會掛名加保,或未依工作所得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仍請貴局就勞工個案事實查明,依勞保條例加保規定及投保薪資覈實申報規定辦理。共 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90089965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非自願離職者加保於職業工會,惟切結加保期間無任何工作,得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1)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前開規定,始可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另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本案應依前開加保規定辦理。(2)至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共 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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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二字第 0910064256 號函 從事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賣魚及漁船清艙工作者,不得由漁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二八七三六號函略以:臺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規定,沿岸漁民係指「實際從事沿岸漁業勞動者」,因沿岸漁業之週邊行業,除台端所述外,尚包括魚貨加工、運銷等,其範圍甚廣,故漁會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沿岸漁業甲類會員從事漁業勞動工作之認定,係採狹義之解釋。準此,從事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賣魚及漁船清艙工作者,因不符上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之規定,不得由漁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所陳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節,查為避免被保險人掛名加保巧取保險給付,爰有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共 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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