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5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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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59 年 01 月 08 日 內政部 廢台內社字第 339731 號函 被保險人於脫離保險後,連續請領傷害給付或住院診療者,繼續享受保險給付之期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現修正為第二十條) 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脫離保險後,必須連續請領傷害給付或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一節,對傷害給付,係指被保險人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或第四十六條 (現修正為第三十五或第三十六條) 規定連續請領之傷害給付,一年內可請領其應領而未領完之給付而言,其退保前及退保後連續請領給付期限,自不得超過同條例第四十五或第四十六條 (現修正為第三十五或第三十六條) 規定,如超過一年仍未領完者,應予停止給付。至對疾病給付,係指住院診療,連續住院不得超過一年而言。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0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0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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