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6 條 相關函釋

共 6 則(有效 5、已廢止 1)・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90038801 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3.21 台 85 勞保 3 字第 106717 號函所稱無故意犯罪行為,係指被保險人或其父母無勞工保險條例第 26 條規定知故意犯罪行為而言

查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26 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本會 85 年 3 月 21 日台 85 勞保 3 字第 106717 號函所稱「無故意犯罪行為」,係指被保險人無本條例前開規定之故意犯罪行為。共 6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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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5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保二字第 113619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85.0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 規定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85.0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 規定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查刑法第九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業已明定我國承認外國裁判之效力。惟因兩岸關係特殊,復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中針對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者,與刑法第九條作類似規定。是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85.0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 規定之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應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共 6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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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保二字第 02316 號函 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者,如其子女亦為勞工何險之被保險人且與刑案無涉時,得依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本案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者,依規定自不得核給保險給付。惟勞工保險喪葬津貼之功能旨在補助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埋葬等費用,故上開被保險人之子女亦為勞保被保險人且與刑案無涉時,同意勞保局意見得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共 6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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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3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一字第 05039 號函 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且犯罪行為人經司法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本案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依規定自不得核給付險給付。惟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功能旨在何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故上開被保險人如遺有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其他專受其扶養之未涉案當序受益人,其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得由上開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共 6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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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1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台勞保一字第 31025 號函 勞保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加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又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本案兩貨位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及畏罪自殺,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不構成故意犯罪之行為。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功能旨在保障被保險人遺屬最低生活之安全,故上開被保險人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仍得由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共 6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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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59 年 01 月 08 日 內政部 廢台內社字第 339731 號函 被保險人於脫離保險後,連續請領傷害給付或住院診療者,繼續享受保險給付之期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現修正為第二十條) 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脫離保險後,必須連續請領傷害給付或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一節,對傷害給付,係指被保險人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或第四十六條 (現修正為第三十五或第三十六條) 規定連續請領之傷害給付,一年內可請領其應領而未領完之給付而言,其退保前及退保後連續請領給付期限,自不得超過同條例第四十五或第四十六條 (現修正為第三十五或第三十六條) 規定,如超過一年仍未領完者,應予停止給付。至對疾病給付,係指住院診療,連續住院不得超過一年而言。編註: 1.本筆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20 日勞保 2 字第 0 98014010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6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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