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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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按日計薪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爰與雇主約定以日計薪,且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共 4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準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原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準。惟民法親屬篇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公布後,已將收養程序規定為「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及「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較修正前僅須「由當事人書面為之」之規定嚴謹。故被保險人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收養之日(係指定法院裁定確定之日期)起滿六個月後發生保險事故,且其收養之子女已辦妥戶籍登記者,亦准核給遺屬津貼。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準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原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準。惟民法親屬篇於民國 74 年修正公布後,已將收養程序規定為「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及「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較修正前僅須「由當事人書面為之」之規定嚴謹。故被保險人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收養之日(係指法院裁定確定之日期)起滿 6 個月後發生保險事故,且其收養之子女已辦妥戶籍登記者,亦准核給遺屬津貼。共 4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準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所稱收養登記,其法意原係以申請戶籍登記為準。惟民法親屬篇於民國 74 年修正公布後,已將收養程序規定為「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及「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較修正前僅須「由當事人書面為之」之規定嚴謹。故被保險人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收養之日(係指法院裁定確定之日期)起滿 6 個月後發生保險事故,且其收養之子女已辦妥戶籍登記者,亦准核給遺屬津貼。共 4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