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9 條 相關函釋
共 7 則(有效 6、已廢止 1)・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有關貴局函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冒領其配偶之老年給付,貴局得否將冒領之老年給付,自被保險人本人請領之老年給付中扣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21 日保給老字第 10160065771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 2 項規定,被保檢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三、按前揭規定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受領各類保險給付之權利,以維持其生活安全;另基於公平原則及勞工保險基金財務考量,就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如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將溢領部分自本人或其受益人另行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旨揭被保險人本人之身分領取保險給付,未符前揭第 29 條第 2 規定,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年金給付請領人未在國內設有戶籍及銀行帳戶,並向勞保局申請不按月核發者,同意按半年發給申請人
年金給付請領人未在國內設有戶籍及銀行帳戶,並向勞保局申請不按月核發者(含外國籍被保險人或本國籍被保險人日後移居國外),考量給付實務作業之一致性,同意按半年發給申請人,以免每月領取的年金金額因須負擔國際匯款等手續費用而減少。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現金給付應直接匯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經墊付者,始匯寄投保單位歸墊之內容,自民國 98 年 4 月 2 日起不予適用(臺灣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59.06.25 勞監業字第 1025 號函不予適用)
本會發布之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勞監業字第一○二五號函釋,自即日廢止。共 7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自民國 98 年 3 月 12 日起,台內社字第 337931 號函、台內社字第 254612 號函及勞保 2 字第 12888 號函等 3 則函釋不再援用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之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八日台內社字第三三七九三一號函、七十三年九月一日台內社字第二五四六一二號函及本會八十年六月六日台八十勞保二字第一二八八八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59 年 1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337931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9 月 1 日台內社字第 254612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6 月 6 日(80)台勞保二字第 12888 號函,不予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發生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事由而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者,應由投保單位辦理領手續,並應全數轉發經勞工保險局核給之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又同條例第十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業務。另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故依上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應由投保單位辦理領手續,其經勞保局核給之給付,投保單位應全數轉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共 7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漁民海上作業失蹤,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後,其受益人源領之失蹤津貼金額,得移作死亡給付之一部分
查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規定,揆諸法意係為何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使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此核與勞保局追還受益人源領之失蹤津貼之情況有別,自無從發生上述條文之適用問題。該項失蹤津貼金額得移作死亡給付之一部分,並於其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時,由勞保局核補死亡給付差額。共 7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依規定先行墊付傷病給付者,始可將勞工申領之傷病給付收回歸墊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故依上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應由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其經勞保局核給之給付,投保單位應全數並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又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現第五十六條) 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應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請求,由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之一部或全部者,投保單位於墊付後,得於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取得該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證明,請求保險人將其墊付金額逕寄該投保單位歸墊,保險人並應於給付通知表內註明之。前項投保單位之墊付應交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本人受領。」本案如依上開細則規定辦理後始有內政部76.04. 27台內勞字第四九五三六五四號函之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3 月 12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95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