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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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就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涉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及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作法之相關說明
有關被保險人得否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一案,請查照辦理。 一、復貴局 114 年 12 月 19 日保職失字第 1141307188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屬團體保險,課予投保單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之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請領保險給付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依本條例第 20 條、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三、有關被保險人得否因個人隱私而自行請領失能給付一案,業經貴局評估無實務面執行困難在案,為保障渠等給付權益,被保險人倘因個人隱私考量(如:失能種類或失能程度等),而有自行請領失能給付需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之意旨,由其自行請領失能給付;又保險人於核定時,得視個案情形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得不通知投保單位。 四、又查勞保失能給付案,貴局如有須向投保單位查核之事項,應本權責辦理;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規定退保涉及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者,基於團體保險性質,仍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通知投保單位。請貴局於辦理查核或通知時,審酌採兼顧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之相關作法。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早產,及妊娠 20 週以上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其認定標準及其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早產等認定標準。 1.按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 37 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至分娩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37 週以上。 2.另妊娠 20 週以上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其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分別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辦理。 3.勞動部 103 年 9 月 22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014033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3 年 9 月 22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01 40334 號函,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停止適用。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早產,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 20 週但未滿 37 週;分娩之定義為妊娠滿 37 週產出之胎兒
有關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早產及分娩等認定標準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銓敘部 103 年 8 月 5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72188 號書函辦理。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 20 週但未滿 37 週;分娩之定義為妊娠滿 37 週產出之胎兒。 三、至於妊娠超過 20 週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其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分別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辦理。 四、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2 月 27 日台 80 勞保 2 字第 0371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至於銓敘部 103 年 8 月 5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72188 號書函,就勞保生育給付實務及個案認定有無窒礙難行疑義一節,併請貴局卓處逕復。
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有關早產之認定
早產之定義為母體妊娠三十七週 (二五八天) 以下,胎兒脫離能獨立呼吸有心跳或有存活能力者為早產,其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及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9 月 22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3 0140334 號函,自民國 103 年 9 月 22 日起停止適用。共 4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