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共 22 則(有效 19、已廢止 3)・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配合自 112 年 3 月 20 日起調整防疫規範及措施,確診 COVID-19 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同年 3 月 19 日(含)以前確診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仍依勞動保 2 字第 1100140430 號函及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規定辦理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112)年 3 月 20 日起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例定義及相關隔離措施,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領規定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二、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調整相關防疫規範及措施,自本年 3 月 20 日起,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爰配合整體防疫措施調整,並依上開條例之規定,自本年 3 月 20 日起確診 COVID-19 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另於本年 3 月 19 日(含)以前確診 COVID-19 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仍依本部 110 年 7 月 14 日勞動保 2 字第 1100140430 號函及 111 年 5 月 6 日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辦理。
基於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之規定辦理
有關部分直轄市、縣市考量收治量能,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確診者,收治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渠等被保險人得否請領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傷病給付疑義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民眾陳情函及衛生福利部 110 年 7 月 5 日衛部醫字第 110 1664372 號函辦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前開函意見略以,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 5 類法定傳染病,其確診者之收治處所以醫院為原則。惟因應本土疫情緊張,部分縣市為考量收治量能,先安排無症狀或輕症之確診者,暫時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且均有負責之醫療機構進駐提供醫療照護,故建議應認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住院診療。至入住該等機構期間有無進行診療,應視個案情形審認。 三、基於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之規定辦理,並請貴局依個案事實本權責審核之。
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有關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期間,得否請領勞工保險普通疾病傷病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6 年 5 月 4 日保職傷字第 1061004344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復依醫療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 10 張以下產科病床,俾其依照顧孕婦或分娩產婦等醫療業務需求,留置住院進行必要之照護,爰有關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醫療行為之適法性並無疑義。 三、據上,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以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生育風險保障。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等情形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相關診療紀錄,按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診斷殘廢或死亡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其相關疾症之診療紀錄,按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2 月 5 日勞保 2 字第 0950114251 號函僅係就個案情形予以說明。共 22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不得同時請領
所報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有關無工作收入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之認定資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採計標準、申請失業給付請求權時效計算、請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得否同時請領其他給付及年資計算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 98 年 4 月 28 日保給失字第 09860310840 號函。 二、有關無工作收入眷屬之資格認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金額之計算部分,原則同意貴局所報處理原則。即勞工完成失業(再)認定或當期核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如申報眷屬在加保中者,即不予加給給付或津貼,未加保者始予加計;並眷屬如未加保,但有實際工作收入,經查明屬實者,仍不得加計。另採最後一次失業給付之金額為基礎,計算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有關勞工非自願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及辦理失業再認定之期間原為 5 年,修法後變更為 2 年,修法前後之請求權時效計算應如何認定部分:查本法修正條文第 25 條及第 29 條業已明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應於 2 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另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2 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至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離職退保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或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離職退保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辦理之首次失業再認定,其期間仍為 5 年。本會 96 年 2 月 26 日勞保 1 字第 0960140098 號函停止適用。 四、另有關勞工已領滿失業給付,嗣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保險年資應自何時起算部分:按勞工如已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依本法第 16 條第 6 項規定,其過去保險年資已歸零並重行起算,嗣後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自失業給付領滿後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起,參加本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且符合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始得申請。 五、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發生傷病或非自願離職等事故,得否請領勞保傷病給付、就保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部分: (一)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 (二)另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非自願離職,得否繼續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因涉雇主得否終止勞動契約相關疑義,將俟研議後另行函覆。
廢止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大陸地區奔喪期間,遭遇傷病可否請領保險給付之解釋函二則
本會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七十九勞保一字第○七六九八號函、七十九年八月一日台七十九勞保二字第一五○○四號函等二則釋示,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4 月 23 日(79)台勞保一字第 07698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8 月 1 日(79)台勞保二字第 15004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共 22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疑義
依本會 95 年 10 月 27 日勞訴字第 0950035468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理由略以:「根據專科醫師醫理見解,莊君雖於退保後始因腹脹、噁心等症狀就醫,並死亡,可推斷其於退保前即已罹患肝硬化事實。是原處分僅以無與死因相關之就診紀錄憑核,即否准所請,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應予給付為宜。」參酌上開訴願決定意旨,雖被保險人無保險有效期間之就診紀錄,惟經醫師提出之醫理見解推斷其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之傷病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即已發生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相關案件,請依上開訴願決定之精神,就個案事實認定之。共 22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得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51 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疑義
查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胸腹部臟器障害附註五規定,「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係指生殖器遺存器質顯著障害,致生殖能力受顯著限制之限制者,如: (四)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者。因此,本案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如可經由人工受孕方式受孕,未達喪失生殖能力致不能生育之情形者,則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依該標準表第 51 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共 22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且因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者,得請領傷病給付
有關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所得且繼續參加勞保;如因傷病住院診療,得請領傷病給付。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第 3 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查前開規定係為考量被保險人因傷病無法工作,而於留職停薪期間仍需醫療照護,故得繼續加保,以保障其給付權益。 (二)次查傷病給付之功能旨在提供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薪資短少之補償,以維持其生活安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被保險人於普通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喪失薪資收入,為保障其傷病給付權益,其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者,自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共 22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4 條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並停止適用 92 年 1 月 2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5414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傷病,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4 條規定,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請傷病給付,或於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者,得由同條例第 65 條規定之當序受益人承領,其受益人如屬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不受「專受其扶養」之限制。另本會 92 年 1 月 2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5414 號函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 月 2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5414 號函,不予適用。共 22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得否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疑義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共 22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及請領期間等疑義
一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或職業傷病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所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期間最為一年,職災事故為二年。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一節,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或職業傷病診療第四日起,以每滿十五日期末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未滿十五日者則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二另有關給付期間之計算一節,查前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係規範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普通傷病期間為一年,職業傷病為二年。因此其給付期間之計算,應以被保險人於同一傷病符合傷病給付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合計普通傷病為一年,職業傷病為二年。爾後相關案例,請就個案事實依前開規定及原則,並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計算基準處理。共 22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係保障因傷病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故其所稱「正在治療中」應係指「正在住院治療中」
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之目的,旨在使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時,因不能工作致喪失或中斷收入,未能領得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其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薪資補助。另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普通傷病給付係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者為保障對象,至被保險人普通傷病住院診療後,其後續之門診診療雖仍屬治療行為,惟尚不屬現行規定之保障範圍,因此同條後段規定之「正在治療中」係指「正在住院治療中」,與前開規定並無違誤。所提建議,留供修法參考。共 22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分娩已請領生育給付者,另發生傷病事故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分娩已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於產後一個月期間,另發生其他普通傷病事故再次住院或罹職業災害傷病診療者,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惟對該等另請領傷病給付之被保險人,請貴局應嚴加審核其是否仍取得原有薪資。復請查照。 復貴局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八七保給字第六○○○三三二號函,並復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全總宗福字第六六八七號函。共 22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門診治療,雖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仍不得請領傷療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住院治療中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至被保險人普通傷害不能工作,以門診治療域在家療養,均不得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共 22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職工薪津扣撥福利金範圍附註: 一、文中提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現為第 27 條,並修正規定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故該條已不具參考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二、現已刪除夜點費、誤餐費之規定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之薪津內涵疑義乙節,按事業單位給付職工之薪津,其名義及結構頗不一致,如發生疑義時,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其施行細則第十條;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或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在該事業單位內之薪資所得有關規定事項,議定其應扣內涵。附件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附件二:前項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誤餐費。一○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一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附件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十四條所指月薪資總額,包括勞工因工作而由雇主給付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津、津貼、獎金、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者在內。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付折為現金薪資部分,以政府公布之實物價格為準。附件四: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共 22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第一則勞工職業災害,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應由雇主補償第二則勞工因公受傷,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共 22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月薪資總額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同條例第十四條所訂「月薪資總額。」另本會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台七十八勞保一字第二二九五○號令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共 22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發生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事由而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者,應由投保單位辦理領手續,並應全數轉發經勞工保險局核給之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又同條例第十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業務。另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故依上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應由投保單位辦理領手續,其經勞保局核給之給付,投保單位應全數轉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共 22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承領傷病給付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仍須以「專受其扶養者」為限
被保險人遭遇傷病事故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請,或於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者,其承領傷病給付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仍須以「專受其扶養者」為限,以落實社會保險提供生活保障之原則。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4 月 22 日勞保 2 字第 094001988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2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大陸地區奔喪,探親期間遭遇普通傷病,不能工作住院診療,可否請領傷療給付釋疑
查傷病給付之功能旨在提供被保險人於發生傷病事故致中斷工作收入時藉以維持最低生活安全。被保險人於前往大陸探親期間應無從事工作,對可能之原有薪資短少或喪失薪資,應已加考慮並能因應,且屬自願性質,故自請假期滿後之第 4 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核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之規定並無不合。又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於請假(喪、休、事假)期間發生傷病事故,仍應依同條例第 33 條規定辦理。另有關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如無喪、休、事假之情事而於同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者,其傷病給付之請領,自赴國外或大陸地區預定停留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屆滿之第 4 日起依照同條例第 33 條規定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5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3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2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大陸地區遭遇傷病,可否請領傷病釋疑
勞保被保險人於大陸地區奔喪、探親期間遭遇傷病,不能工作住院診療,如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被保險人於請假 (喪、休、事假) 期滿後之第四日起,檢具當地醫療院所開具足資證明傷病住院期間之診斷證明文件代替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普通傷病補助費。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5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3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22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