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6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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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1000140297 號函 勞工於申報離職退保當日 24 時前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職業傷害者,得請領保險給付;若逾 24 時下班者,為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投保單位應於翌日申報退保

一、有關雇主因勞工離職依法向保險人申報退保,勞工於離職當日 24 時 前下班,由工作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途中發生職業傷害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本件投保單位晉○興業有限公司於 99 年 12 月 31 日為王○興先生辦理退保,因其實際離職應辦理退保日之認定尚有疑義,且事故發生時間恰好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界點,為保障被保險人職災權益,請再行查明本權責妥處。 四、考量非典型就業勞工人數逐漸增加,請貴局加強宣導,就輪班制勞工如可能於申報離職退保當日逾 24 時下班者,請投保單位應於翌日(實際離職日)申報退保,避免影響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共 7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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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90072411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認定屬延續治療,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仍應按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發給

本案被保險人接受拔除鋼釘(板)住院治療,如經醫學專業認定原職業傷病並未痊癒,屬延續治療,非因治癒後復發或不同傷病事故所致者,其治療期間不得因職業災害傷病給付領滿而改按普通傷病給付發給,仍應依本條例第 36 條規定辦理。共 7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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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0980019382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用之

係指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之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係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另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於假日臨時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往返日常居、住處所及就業場所應經途中之事故,非屬前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相關案件應依上開規定視個案事實認定。共 7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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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109 號令 廢止關於勞工保險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能否向保險人申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等四則函釋,並自民國 98 年 3 月 20 日失其效力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八日台內社字第三三九七三一號函、七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七十台內社字第五三九○號函、本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六三四七號函及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七七八九號函等四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59 年 1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339731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0 年 1 月 29 日(70)台內社字第 539 0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5 月 26 日(81)勞保二字第 16347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4 月 30 日(87)勞保二字第 017789 號函,不予適用。共 7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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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保二字第 0000210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及請領期間等疑義

一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或職業傷病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所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期間最為一年,職災事故為二年。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一節,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或職業傷病診療第四日起,以每滿十五日期末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未滿十五日者則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二另有關給付期間之計算一節,查前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係規範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普通傷病期間為一年,職業傷病為二年。因此其給付期間之計算,應以被保險人於同一傷病符合傷病給付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合計普通傷病為一年,職業傷病為二年。爾後相關案例,請就個案事實依前開規定及原則,並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計算基準處理。共 7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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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6 月 1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三字第 12949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領取殘廢補償回復工作後,舊疾復發,如何給假及醫療補償疑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上開規定僅限於住院診療,並不包含門診。本案如經醫師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應給予公傷假;並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予門診治療。共 7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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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8 月 10 日 內政部 (74)台內勞字第 328548 號函 勞工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共 7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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