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8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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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職業災害,領取殘廢補償回復工作後,舊疾復發,如何給假及醫療補償疑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上開規定僅限於住院診療,並不包含門診。本案如經醫師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應給予公傷假;並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予門診治療。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