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9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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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50140456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等情形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相關診療紀錄,按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診斷殘廢或死亡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其相關疾症之診療紀錄,按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12 月 5 日勞保 2 字第 0950114251 號函僅係就個案情形予以說明。共 2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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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50114251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疑義

依本會 95 年 10 月 27 日勞訴字第 0950035468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理由略以:「根據專科醫師醫理見解,莊君雖於退保後始因腹脹、噁心等症狀就醫,並死亡,可推斷其於退保前即已罹患肝硬化事實。是原處分僅以無與死因相關之就診紀錄憑核,即否准所請,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應予給付為宜。」參酌上開訴願決定意旨,雖被保險人無保險有效期間之就診紀錄,惟經醫師提出之醫理見解推斷其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之傷病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即已發生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相關案件,請依上開訴願決定之精神,就個案事實認定之。共 2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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