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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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90140563 號令 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4、15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1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桃園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共 2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60140459 號令 臺北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4、15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件:┌──────────────┬───────────────┐ │ 法規名稱 │ 條、款、項、目 │ ├──────────────┼───────────────┤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條 │ ├──────────────┼───────────────┤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 └──────────────┴───────────────┘ 共 2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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