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0 條 相關函釋
共 5 則(有效 5、已廢止 0)・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普通事故,於診所留觀期間如需住院治療,應轉往醫院診治,另得檢具除分娩外之 9 項婦產科手術傷病診斷書核發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2 月 26 日衛署醫字第 0930003598 號函示:「依據醫療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診所得設置 9 張以下觀察病床。』旨在提供診所得視需要暫時收治門診病人,以觀察病情,惟病人如需住院治療,仍應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建議病人轉往醫院診治。」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在保障被保險人發生普通事故,於住院醫療期間,無法從事工作,補償其經濟損失。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事故須住院接受診療,依前揭規定應屬醫院業務範圍,惟診所得視需要暫時收治病人,以觀察病情,但如確實須住院治療,仍應建議病人轉往醫院診治。 二、另查貴局前函詢中央健康保險局有關婦產科診所及其他科別之診所能否辦理住院診療業務,該局函復:「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表規定,婦產科診所施行自然生產等相關分娩業務及子宮外孕第 9 項手術(須依申請適用表別以外方式辦理),以觀察病床提供術後病人之照護,本保險以急診暫留床支付。」為保障被保險人傷病給付權益,同意貴局參照醫療法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表等相關規定,對於被保險人檢具婦產科診所開具除分娩外之 9 項手術期間傷病診斷書核發普通事故傷病給付。至檢具其他科別之診所開具之傷病診斷書者,不予傷病給付。(註:9 項婦科手術為子宮肌瘤切除術、輸卵管切除術、輸卵管卵巢切除術、輸卵管整形術、卵巢部分或全部切除術、卵巢部分切片術、卵巢楔狀或雙面切除術、輸卵管外孕手術、陰道中隔切除術)共 5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是否痊癒之疑義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雇主對於痊癒與否如有疑義,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應無不可,惟勞工因前往就診所生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共 5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職業災害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必須搶救而入住非勞保特約醫院者,其住院診療費用應自出院之翌日起兩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專案審定。情若非緊急傷病而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請依內政部 75.06.07 (75) 台內勞字第四一六六六七號函釋規定處理。共 5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工在職業傷病期間未經雇主同意私自轉診至非勞保特約醫院,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疑義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被保險人未依上開規定就診,致其醫療費用自付,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共 5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勞工已投保勞工保險,於職業災害受傷後,自宜以至勞保指定醫院就醫為原則。但如由勞雇雙方同意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而至其他單位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共 5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