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3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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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醫療
(一)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診其,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膳食費部分規定:原「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停止適用。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自本 (八十四) 年三月一日施行,勞保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業務移,「出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食」予以停止適用。至勞保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依行政院核示由勞保局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其醫療給付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惟膳食費部分另依左列規定辦理: 1 普通膳食費-支付點數一三○點,適用各級醫院,並按勞保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付三十日之半數,不得另報餐具費。 2 一般治療飲食費-支付點數一六○點,適用各級醫院,並按勞保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付三十日之半數,不得另報餐具費。 (二) 至於勞保職災病人住院接受管灌飲食者,因管灌飲食係傷病治療所必須,此部分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I.西醫第一部第五章「管灌飲食費」 (見附件) 各項目支付。 (三) 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本案有關支付標準適用之規定溯自本 ( 八十四) 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共 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應如何處理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雖訂有被保險人請領醫療給付,須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之規定,但其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故在上開辦法發布實施前,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事由就診,可免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共 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紅斑性狼瘡及癌症之緩解期認定範圍,應以 3 個月內無相關症狀及無需治療達 3 個月以上,並經醫師認定
紅斑性狼瘡及癌症「緩解期」之審定標準,分別訂為 3 個月內無相關症狀及病情持穩定無需治療達 3 個月以上,並經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主治醫師認定者。共 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