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4 條 相關函釋

共 3 則(有效 2、已廢止 1)・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88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三字第 0052309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所患法定傳染病如同為勞工保險職業病時,其醫療費用不得由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是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項目所列疾病,如係屬「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法定傳染病者,其醫療費用應依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尚不得由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 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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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11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保三字第 26322 號函 第一則勞工職業災害,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應由雇主補償第二則勞工因公受傷,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共 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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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57 年 06 月 11 日 內政部 廢台內社字第 275002 號函 被保險人未經勞保特約醫院治療而成殘者,其申領殘廢給付時效應自實際殘廢之翌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並未經指定醫院治療而成永久殘廢者,經過二年始向指定醫院請求發給殘廢診所書申領殘廢給付,其時效之起算日期,應自實際殘廢之翌日起算。又被保險人因傷病在非指定醫院治療終止,並確定為永象殘廢而延至二年後再向指定醫院請求開具殘廢診斷書,據以請領殘廢給付,其時效起算日期,應自實際治療終止確定殘廢之翌日起算。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2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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