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6 條 相關函釋

共 3 則(有效 3、已廢止 0)・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78 年 05 月 23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台勞動三字第 12391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義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必須搶救而入住非勞保特約醫院者,其住院診療費用應自出院之翌日起兩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專案審定。情若非緊急傷病而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請依內政部 75.06.07 (75) 台內勞字第四一六六六七號函釋規定處理。共 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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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動三字第 25234 號函 關於勞工在職業傷病期間未經雇主同意私自轉診至非勞保特約醫院,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疑義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被保險人未依上開規定就診,致其醫療費用自付,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共 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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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6 月 07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16667 號函 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勞工已投保勞工保險,於職業災害受傷後,自宜以至勞保指定醫院就醫為原則。但如由勞雇雙方同意 (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 ,而至其他單位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共 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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