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7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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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職災傷病經治療終止領取職災殘廢給付後,如因該傷病引起之相關併發症及再復發者,得否申請職災住院診療疑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永久不能復原者,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者,始得請領職災殘廢給付。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但該傷病引起之相關併發症及再復發者,非屬同條例第四十七條所稱同一傷病,得申請職災住院診療給付。共 2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因職業災害,領取殘廢補償回復工作後,舊疾復發,如何給假及醫療補償疑義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上開規定僅限於住院診療,並不包含門診。本案如經醫師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應給予公傷假;並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予門診治療。共 2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