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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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05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保二字第 29065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如於二年內行使普通死亡給付請求權後,再於二年後請求職災死亡給付,無時效中所之適用

(一)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當事人既於二年內行使給付之請權,而勞保局亦已覆行其義務而予以給付,則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亡經消滅,則已無時效中所問題。況當事人對勞保局之核定,認為有損其保險權益時,應依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三條規定,得於接到該局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向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爭議審議,其逾期未申請者,自視為同意該局之核定,從而即無所謂請求權時效問題。 (二) 然前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亦規定:「申請審議事件因遲誤前項期間不予受理時,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者,勞保局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命令變更或撤銷之。」另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亦規定:「訴願因逾越法定期間決定駁回時,若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攻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本案究為普通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得依前述規定之原則,由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予以核酌。共 3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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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7 年 01 月 21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台勞保二字第 00551 號函 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工作支領薪資者,應加保

關於公司股東如由該公司僱用專任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支領薪資或報酬者,應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加保。共 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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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9 月 22 日 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 430353 號函 目前得暫不參加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事業單位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下列事業單位得暫不參加提繳本基金: (一) 雖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非為強制投保對象,且未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 (二) 公營事業機構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保險係適用公務員法令,除具公、勞保雙重身分經選擇志願參加勞工保險者外該公營事業於提繳本基金時,得剔除該等人員,不須參加提繳本基金。 (三) 漁業公司僱用之船員,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各該事業單位自應提繳本基金。惟目前專業漁撈船員係由漁會加保,提繳作業無法進行,俟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定案,對有一定雇主之漁民改由雇主投保後,再由雇主依法提繳本基金。至由船公司自行僱用之非專業漁撈之人員,如輪機、報務員仍應提繳本基金。共 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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