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1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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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三則關於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所應具備之資格及應遵行之程序等相關事宜之函釋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之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內社字第三六二 ○二八號函、本會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台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一四六○九號函及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三九一六九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4 年 11 月 9 日台內社字第 362028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5 月 6 日台 85 勞保 2 字第 114609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10 月 21 日台 85 勞保二字第 139169 號函,不予適用。共 2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診,其門診診察費調整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診,其門診診察費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一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初級三次以內之複診診察費,調整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之二倍。前開診察費之申請需通過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具有診療職業病能力之資格審定之醫師為限。二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初診診察費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內診察費標準再加給二十元。三本案自本 (八十五) 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共 2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