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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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病須施行換腎手術,其享受醫療及現金給付範圍
被保險人住院施行換腎手術,捐贈腎臟者不論是否被保險人,其所捐腎臟由捐贈者移植受腎人之過程,為進行該手術必須處理之一部分,自可視為同一手術,其治療費用可由受腎人併報。至捐腎人因死亡或殘廢其賠償問題,如捐腎者非被保險人自不得予任何給付。倘捐腎者為被保險人,其捐腎係基於自願且非傷病而割除腎臟,應不給與喪失一側腎臟之殘廢給付,惟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五條 (現修正為第六十三條) 之規定核付死亡給付。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