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3 條 相關函釋

共 19 則(有效 14、已廢止 5)・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40140352 號函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給付

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於 98 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係屬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時,僅得請領年金給付。共 19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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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30140024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應否扣減加保前事故之局部失能程度,依是否領取失能一次金而有所不同

有關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領取失能一次金,再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按月扣減已領取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完畢為止;未領取失能一次金者,應依同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後之金額發給,以保障被保險人因終身無工作能力後之經濟生活。共 19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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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3字第 1010140013 號函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如符合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致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死亡時,如符合勞工保條例第 53 條第 4 項、第 58 條第 2 項、第 63 條之 1 第 1、 2 項規定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共 19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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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1000140263 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應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發生保險事故日期

有關貴局函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未達原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嗣 9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修正施行後,其失能程度符合修正後之給付標準時,失能給付應否發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0 年 7 月 4 日保給殘字第 1006039548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及依第 5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復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第 53 條或第 54 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 30 條所定得請領之日。又依本會 99 年 9 月 30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98 號函示規定,有關勞保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發生保險事故日期。 三、爰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依上開規定,應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發生保險事故日期,其請求權時效亦自該日起算。爰如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已因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相關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者,自應以其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為發生保險事故日期,並依當時適用之失能給付標準規定核定種類、等級。又 9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修正施行後,如其失能程度並未加重,自不得以同一保險事故依修正施行後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予以追溯發給失能給付。 四、本案被保險人所患病症是否仍持續進行治療,於 98 年 1 月 1 日失能給付標準修正施行後始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得期待其治療效果,其發生保險事故日期之認定,仍請貴局就個案事實再予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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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90140398 號函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發生保險事故日期」,係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認定基準

有關失能給付「發生保險事故日期」之認定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發生保險事故日期。共 19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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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575 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該條所定條件之眷屬時,每 1 人加發依第 53 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 眷屬補助,最多加計 50% ;另依同條例第 65 條之 3 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二)查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性質亦屬年金給付之一種,並依上開第 65 條之 3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如該眷屬另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另夫妻二人如同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並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其配偶亦不得請領另一方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三)又依年金給付擇一保障之立法精神,如被保險人之子女具有受領二個以上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資格時,亦僅得就父母其中一人選擇請領。共 19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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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555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並請領失能給付一次金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及日數,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之日數,核定發給

一、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另本會 98 年 9 月 3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473 號函規定,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核給失能給付。 二、據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並請領失能給付一次金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及日數,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之日數,核定發給。共 19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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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129 號令 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殘廢給付」所為六則解釋令函,自民國 9 8 年 4 月 16 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二七五○○二號函、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二八三六六號函、七十六年六月九日台(76)內社字第五○三七一九號函、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九四七三號書函、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一九五二八號書函及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勞保二字第○ 九二○○四五○○○號書函等六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57 年 6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27500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68 年 2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828366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6 月 9 日(76)內社字第 50371 9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6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09473 號書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4 月 8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19528 號書函,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0 月 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5000 號書函,不予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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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112 號令 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殘廢給付」所為八則解釋令函,自民國 9 8 年 4 月 10 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六七五九三號函、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六勞保二字第○五三六四○號函、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二○ 五○五號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三八一三一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三○二八七號令、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五七四二○號書函、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勞保二字第○九三○○六六○○九號令及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勞保二字第○九七○○○八○三六號函等八則解釋令函,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11 月 26 日(73)台內社字第 267 593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86)勞保二字第 053640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 7 日台(88)勞保二字第 020505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9 月 29 日台(89)勞保二字第 0038131 號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5 月 26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30287 號令,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57420 號書函,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4 日勞保二字第 0930066009 號令,不予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28 日勞保二字第 0970008030 號函,不予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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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002486 號函 請領失能給付,以實際永久失能之診斷當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所定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法規修正後始診斷失能者,應適用修正後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故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診斷失能者,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請領失能給付。共 19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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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1字第 0970140144 號令 發布廢止二十二則關於「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解釋令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6.12 臺勞保二字第 0545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9.07 臺勞保二字第 4990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8.29 臺勞保二字第 433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7.05 臺勞保二字第 12107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9.04 臺勞保二字第 13036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05 臺勞保二字第 13670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12.09 臺勞保二字第 14490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5.29 臺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7.09 臺勞保二字第 0258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10.08 臺勞保三字第 04225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3.31 臺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9.15 臺勞保二字第 03837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4.07 臺勞保三字第 0012234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5.09 臺勞保一字第 00173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0.07 臺勞保三字第 000088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2.12 臺勞保一字第 005464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1.20 臺勞保一字第 00030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3.05 臺勞保一字第 000798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1 臺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臺勞保一字第 002221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1.10 勞保三字第 093005355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4.17 勞保三字第 0950018863 號函不予適用)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臺勞保二字第○五四五五號、八十二年九月七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九九○五號、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三三八○號、八十四年七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二一○七八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三六八號、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六七○二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一四四九○八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三字第○二○九一七號、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二五八六六號、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臺勞保三字第○四二二五八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臺勞保二字○三八三七二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二三四號、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臺勞保一字第○○一七三六六號、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八八三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勞保一字第○○五四六四一號、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臺勞保一字第○ ○○三○八○號、九十年三月五日臺勞保一字第○○○七九八一號、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一一一六號、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二二一八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五三五五三號、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八八六三號等二十二則解釋令函,自即日廢止。共 19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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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50025649 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本解釋自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0 日生效。本會 77 年 4 月 14 日台 77 勞保 2 字第 6530 號函、 79 年 3 月 10 日台 79 勞保 3 字第 04451 號函、 89 年 7 月 4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27791 號函及 92 年 8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8513 號函同時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 年 4 月 14 日台 77 勞保 2 字第 6530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3 月 10 日台 79 勞保 3 字第 04451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7 月 4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27791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8513 號函,不予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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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台勞保三字第 0041273 號函 有關被保險人聽覺機能障害是否須經治療一年以上始得申請殘廢給付疑義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上開係指被保險人於符合「經治療終止」或「請領傷病給付期滿」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三種情況之一,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並不僅限「經治療一年以上者」始得提出申請,所詢被保險人因神經萎縮罹患聽覺障害,如符合前揭規定要件之一,得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及相關給付申請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殘廢給付。共 19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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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保三字第 0042631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是否須經治療一段期間再予核發給付

查被保險人因普通或職災傷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補償費,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條所明訂。本案原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仍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共 19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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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保 3字第 0950018863 號令 勞工保險男性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喪失生殖能力者,得請領殘廢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男性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經精蟲檢查判定喪失生殖能力者,得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一項「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規定請領殘廢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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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勞保二字第 0920045000 號書函 關於被保險人於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診斷殘廢,提出申請殘廢給付,可否再給予殘廢給付疑義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久不能復原者,得請領殘廢給付。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7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及第 54 條第 1 項所稱治療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 53 條及第 54 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為本條例第 30 條所定得請領之日。為免發生爭議並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貴局審核殘廢給付應以醫師視其罹患之傷病、治療療程及障害狀況經診斷符合同條例第 5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7 條、78 條等相關規定之實際殘廢之日為審定殘廢之日,是以被保險人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審定殘廢之日非屬保險有效期間,自不得核給殘廢給付;如審定殘廢之日 (非屬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係屬保險有效期間,於兩年請求權時效內,自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對於退保後始請領殘廢給付之案件,如於其實際殘廢之日認定事實有需要時,貴局自得再就其病歷、其他佐證資料予以判定,請專科醫師就其實際殘廢發生日予以認定。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2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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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8)台勞保二字第 020505 號函 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

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請依附表所列給付各項障害項目或附註規定辦理。請查照。附件: ┌─────┬──┬──────────┬──┬────────────┐ │身體障│障害│身體障害之狀態│給付│附註│ │害系列│項目│ │等級│ │ ├─┬───┼──┼──────────┼──┼────────────┤ │胸│ 胸 │ 1 │心臟移植者 (經治療六│ 七 │一心臟、肝臟、肺臟移植│ │腹│ │ │個月仍遺存心臟功能損│ │ 者,如經治療六個月後│ │部│ 腹 │ │害者) │ │ 仍遺存各該器官功能損│ │臟│ ├──┼──────────┼──┤ 害者,則依上開適用之│ │器│ 部 │ 2 │肝臟移植者 (經治療六│ 九 │ 等級給付。 │ │︵│ │ │個月仍遺存肝臟功能損│ │二上開所列殘廢部位,如│ │含│ 臟 │ │害者) │ │ 其殘廢程度較該適用等│ │外│ ├──┼──────────┼──┤ 級情形更嚴重時,則綜│ │生│ 器 │ 3 │肺臟移植者 (經治療六│ 九 │ 合衡量障害程度定其等│ │殖│ │ │個月仍遺存肺臟功能損│ │ 級。 │ │器│ 障 │ │害者) │ │三「塵肺症」障害等級之│ │︶│ ├──┼──────────┼──┤ 審定:塵肺症障害,依│ │ │ 害 │ 4 │胰臟全切除者 │ 九 │ 附表二審定之原則,審│ │ │ │ │ │ │ 定其等級。 │ ├─┼───┼──┼──────────┼──┼────────────┤ │頭│ 頭 │ │ │ │因燒燙傷或化學、電灼傷致│ │ │ 臉 │ │ │ │頭臉頸部嚴重醜形者,亦按│ │臉│ 頸 │ │ │ │現行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 │ │ 部 │ │ │ │七項「頭部、顏面部或頸部│ │頸│ 醜 │ │ │ │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形者」│ │ │ 形 │ │ │ │規定給付第十等級。 │ ├─┼───┼──┼──────────┼──┼────────────┤ │上│上肢機│ 5 │兩上肢各有一大關節遺│一一│ │ │肢│能障害│ │存運動障害 │ │ │ ├─┼───┼──┼──────────┼──┼────────────┤ │下│下肢機│ 6 │兩下肢各有一大關節遺│一一│ │ │肢│能障害│ │存運動障害 │ │ │ └─┴───┴──┴──────────┴──┴────────────┘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1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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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6)臺勞保二字第 053640 號函 被保險人罹患尿毒洗腎者,得請領殘廢給付

有關貴局陳報之研商「被保險人罹患尿毒洗腎者,得否請領殘廢給付」會議紀錄及比照公保列入殘廢給付等二案。本案既經醫學專家會議認為洗腎患者實際上對腎臟之治療業已終止,並認定為殘廢,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須以「治療終止」為要件相符,且為使社會保險給付一致性,邇後罹患尿毒症洗腎患者請領殘廢給付相關問題,同意依該項會議決議辦理。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1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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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 民國 80 年 03 月 0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廢(80)台勞保二字第 03296 號函 被保險人經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如其於前一投保單位退保時,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或殘廢給付規定者,其請領給付二年時效之請求權,自接到勞保局核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通知之翌日起算

關於勞工保被保險人經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如其於前一投保單位退保時已符合請領老年或殘廢給付規定者,其請領給付二年時效之請求權,同意依貴府意見辦理。惟請求權之起算日期,以自接到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八十五年七月改制為勞工保險局) 核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通知函之翌日起算。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4 日勞保 2 字第 097014013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9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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