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2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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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542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2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被保險人眷屬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有關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如該眷屬另請領前開保險之年金給付,或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時,其加發眷屬補助發給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分別稱勞保及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被保險人遭遇失能事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其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為避免賴其維生之配偶或子女之生活亦受該失能事故影響,爰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4 條明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各款條件之一所定眷屬時,得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三、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旨揭被保險人之眷屬如已另請領勞保、職保年金給付,或已另由其他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職保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加發眷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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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部 勞動保 2字第 1030140399 號函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之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至如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重新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當月起發給。共 4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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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575 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該條所定條件之眷屬時,每 1 人加發依第 53 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 眷屬補助,最多加計 50% ;另依同條例第 65 條之 3 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二)查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性質亦屬年金給付之一種,並依上開第 65 條之 3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如該眷屬另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另夫妻二人如同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並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其配偶亦不得請領另一方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三)又依年金給付擇一保障之立法精神,如被保險人之子女具有受領二個以上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資格時,亦僅得就父母其中一人選擇請領。共 4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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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70140586 號令 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訂定之「無謀生能力之範圍」,係指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受禁治產宣告者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訂定「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共 4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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