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5 條 相關函釋
共 17 則(有效 12、已廢止 5)・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勞動部公告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告事項: 一、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 二、旨揭所稱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五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相關圖表: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共 17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動部就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繼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年金給付如何發給之說明
有關被保險人於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下稱部分失能年金)給付期間,繼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嗣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何發給失能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考量社會保險保障適當性及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致性,並兼顧被保險人保險給付權益,旨揭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 80% ,至原以職業災害保險之局部失能程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又扣減局部失能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該分級表最高等級之月投保薪資計算。 三、至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繼續發給,並適用該法第 58 條及相關規定予以減額調整。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應否扣減加保前事故之局部失能程度,依是否領取失能一次金而有所不同
有關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領取失能一次金,再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按月扣減已領取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完畢為止;未領取失能一次金者,應依同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後之金額發給,以保障被保險人因終身無工作能力後之經濟生活。共 17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殘廢給付」所為八則解釋令函,自民國 9 8 年 4 月 10 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六七五九三號函、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六勞保二字第○五三六四○號函、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二○ 五○五號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三八一三一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三○二八七號令、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五七四二○號書函、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勞保二字第○九三○○六六○○九號令及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勞保二字第○九七○○○八○三六號函等八則解釋令函,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11 月 26 日(73)台內社字第 267 593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86)勞保二字第 053640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 7 日台(88)勞保二字第 020505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9 月 29 日台(89)勞保二字第 0038131 號函,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5 月 26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30287 號令,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1 月 13 日勞保二字第 0920057420 號書函,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4 日勞保二字第 0930066009 號令,不予適用。 8.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28 日勞保二字第 0970008030 號函,不予適用。共 17 筆 / 現在第 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發布廢止二十二則關於「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解釋令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6.12 臺勞保二字第 0545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9.07 臺勞保二字第 49905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8.29 臺勞保二字第 433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7.05 臺勞保二字第 12107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9.04 臺勞保二字第 13036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10.05 臺勞保二字第 13670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12.09 臺勞保二字第 14490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5.29 臺勞保三字第 020917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7.09 臺勞保二字第 0258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10.08 臺勞保三字第 04225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3.31 臺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09.15 臺勞保二字第 038372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4.07 臺勞保三字第 0012234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05.09 臺勞保一字第 001736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0.07 臺勞保三字第 000088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12.12 臺勞保一字第 005464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1.20 臺勞保一字第 0003080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3.05 臺勞保一字第 0007981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1 臺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5.16 臺勞保一字第 0022218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1.10 勞保三字第 0930053553 號函不予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4.17 勞保三字第 0950018863 號函不予適用)
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臺勞保二字第○五四五五號、八十二年九月七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九九○五號、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二字第四三三八○號、八十四年七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二一○七八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三六八號、八十四年十月五日臺勞保二字第一三六七○二號、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一四四九○八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勞保三字第○二○九一七號、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臺勞保二字第○二五八六六號、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臺勞保三字第○四二二五八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臺勞保二字○三八三七二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一二二三四號、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臺勞保一字第○○一七三六六號、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臺勞保三字第○○○○八八三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勞保一字第○○五四六四一號、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臺勞保一字第○ ○○三○八○號、九十年三月五日臺勞保一字第○○○七九八一號、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一一一六號、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臺勞保一字第○○二二二一八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三○○五三五五三號、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八八六三號等二十二則解釋令函,自即日廢止。共 17 筆 / 現在第 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8 款、第 9 款但書有關「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之疑義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款、第九款但書有關「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係指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且保險人已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核發殘廢給付,如再因傷病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申請殘廢給付者,保險人應扣除其已請領之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殘廢,如未請領殘廢給付,於日後因同一傷病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申請殘廢給付時,保險人應按其殘廢程度加重後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日數,核發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應自被保險人得請求加重後殘廢給付時起算,不扣除原已局部殘廢而未請領之殘廢給付金額。並本解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共 17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本解釋自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0 日生效。本會 77 年 4 月 14 日台 77 勞保 2 字第 6530 號函、 79 年 3 月 10 日台 79 勞保 3 字第 04451 號函、 89 年 7 月 4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27791 號函及 92 年 8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8513 號函同時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 年 4 月 14 日台 77 勞保 2 字第 6530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3 月 10 日台 79 勞保 3 字第 04451 號函,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7 月 4 日台 89 勞保 2 字第 27791 號函,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48513 號函,不予適用。共 17 筆 / 現在第 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所稱同一部位疑義及勞委會 88 年函示等問題
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本條例第 55 條第 8 款、第 9 款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體障害系列部位同一者。故如非屬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中身體障害系列部位同一者,即屬不同部位。例如被保險人為右手手指殘缺及右足足趾殘缺,係屬不同部位殘廢;另如被保險人充因右手手指殘缺,再因另一事故導致右手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因腕關節以上殘缺含括手指部分之殘廢,則屬同一部位殘廢。共 17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未加勞保職災勞工申領殘廢補助後,因殘廢程度加重,再次申請殘廢補助,可否補發加重後之差額及併處雇主補助差額相同金額之罰鍰
有關貴局所報「未加勞保職災勞工申領殘廢補助後,因殘廢程度加重,再次申請殘廢補助,可否補發加重後之差額及併處雇主補助差額相同金額之罰鍰」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復貴局 94 年 6 月 9 日保護一字第 09460005900 號函。 二、查依職災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殘廢給付之相關規定。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該表任何兩項目以上,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而職災勞工保護法對於未參加勞保之職災勞工申領職災保護殘廢補助後,「同一部位」殘廢等級加重,或因同一職災事故致其「不同部位」再成殘者,並無不得申請補發殘廢補助差額之規定,爰為落實職災勞工保護法照顧職災勞工之精神,同意依貴局建議,如其事故未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五年請求權期限,可補發殘廢補助之差額。 三、至對於雇主罰鍰部分,因職災保護法對於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已加重應負擔保險費罰鍰之處分 (職災勞工保護法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較勞工保險條例處以二倍罰鍰為高) ,且無得重複處罰之規定,勞工因職災致殘廢者已處以該法第六條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為免與行政法上之「一事不二罰」原則相違,免再處其補助差額相同金額之罰鍰。共 17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因疾病導致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不宜適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障害項目「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惟仍得衡量殘廢程度審酌辦理勞工保險殘廢給付
一、為尊重醫學專家及社會保險之適當性,疾病原因造成之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不宜納入上開「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障害項目中訂定。 二、有關疾病原因造成皮膚排汗功能喪失,得否請領殘廢給付一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6 款規定:「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不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殘廢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故類似黃君之個案,雖不屬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或本會函示增列之障害項目,仍得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殘廢給付,請貴局依據上開規定及核示事項審酌辦理。共 17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原身體已有局部殘廢情形,因傷病致殘廢程度加重時,其殘廢給付日數計算疑義
有關貴局函為勞保被保險人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病致身體殘廢程度加重時,應如何計算給付日數一案,同意採甲案辦理。註:某被保險人因視力障害申請職業傷害殘廢給付,經查其 92 年 4 月 8 日診斷為殘廢時矯正後之視力,左眼 0.03 、右眼無光感,符合殘廢給付標準第 15 項第 4 等級,惟查其左眼係於 91 年 1 月 7 日上班作業中受傷屬職業傷害,右眼則係自小失明屬 89 年 6 月 2 8 日加保生效前發生之事故,其右眼殘廢程度為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1 9 項第 8 等級,其所請殘廢給付應如何計算發給。附件:甲案:依條例第 55 條第 8 款規定,以加保後殘廢程度加重後之殘廢給付標準第 4 等級 740 日,扣除加保生效前已殘廢應不予給付之第 8 等級 360 日為 380 日,再依第 10 款規定增加 50%,發給 570 日【(740﹣360)*1.5=570】。即被保險人已因普通傷病致殘,嗣後再因職業傷病造成殘廢程度加重者,先以普通傷病之給付標準為計算給付基礎,以加重後之普通傷病殘廢給付日數扣除原有之普通傷病殘廢給付日數核給,再就因職業傷病造成殘廢程度加重部分,增給 50%。共 17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所稱「同一部位」釋疑
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體障害系列「部位」同一者。如依案內所敘被保險人因不同事故於不同時間分別審定右手食指及右手拇指成殘,係屬不同部位殘廢,則應就不同部位之殘廢核給殘廢給付;惟如被保險人先因右手指殘缺,再因另一事故導致右手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因腕關節以上殘缺含括食指部分之殘廢,則屬同一部位殘廢,應扣除前右手指殘缺部分之殘廢給付。共 17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男性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喪失生殖能力者,得請領殘廢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男性被保險人因癌症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經精蟲檢查判定喪失生殖能力者,得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一項「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規定請領殘廢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7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罹患尿毒症進行一側腎臟移植,得發給第 9 級殘廢給付乙案
關於被保險人簡○○先生罹患尿毒症行一側腎臟移植,同意貴局依照本會 86 年 12 月 19 日台 86 勞保 2 字第 053640 號函示規定發給第 9 級殘廢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1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7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於在職加保期間罹患職業病,並已領取殘廢給付者,離職退保後,其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得否依「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作業處理原則」,請領職災殘廢給付疑義
為保障罹患職業病勞工之生活,本會前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八十七勞保三字第○五○二○七號函示「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作業處理原則」,該函示有關殘廢給付之核給 (2) 規定,「原已領取殘廢給付,於本案施行後,其殘廢加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勵理」。據此,在職加保期間已領取職業病殘廢給付者,於該函示施行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8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12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7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
補充、增列勞工保險殘廢給付項目,請依附表所列給付各項障害項目或附註規定辦理。請查照。附件: ┌─────┬──┬──────────┬──┬────────────┐ │身體障│障害│身體障害之狀態│給付│附註│ │害系列│項目│ │等級│ │ ├─┬───┼──┼──────────┼──┼────────────┤ │胸│ 胸 │ 1 │心臟移植者 (經治療六│ 七 │一心臟、肝臟、肺臟移植│ │腹│ │ │個月仍遺存心臟功能損│ │ 者,如經治療六個月後│ │部│ 腹 │ │害者) │ │ 仍遺存各該器官功能損│ │臟│ ├──┼──────────┼──┤ 害者,則依上開適用之│ │器│ 部 │ 2 │肝臟移植者 (經治療六│ 九 │ 等級給付。 │ │︵│ │ │個月仍遺存肝臟功能損│ │二上開所列殘廢部位,如│ │含│ 臟 │ │害者) │ │ 其殘廢程度較該適用等│ │外│ ├──┼──────────┼──┤ 級情形更嚴重時,則綜│ │生│ 器 │ 3 │肺臟移植者 (經治療六│ 九 │ 合衡量障害程度定其等│ │殖│ │ │個月仍遺存肺臟功能損│ │ 級。 │ │器│ 障 │ │害者) │ │三「塵肺症」障害等級之│ │︶│ ├──┼──────────┼──┤ 審定:塵肺症障害,依│ │ │ 害 │ 4 │胰臟全切除者 │ 九 │ 附表二審定之原則,審│ │ │ │ │ │ │ 定其等級。 │ ├─┼───┼──┼──────────┼──┼────────────┤ │頭│ 頭 │ │ │ │因燒燙傷或化學、電灼傷致│ │ │ 臉 │ │ │ │頭臉頸部嚴重醜形者,亦按│ │臉│ 頸 │ │ │ │現行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十│ │ │ 部 │ │ │ │七項「頭部、顏面部或頸部│ │頸│ 醜 │ │ │ │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形者」│ │ │ 形 │ │ │ │規定給付第十等級。 │ ├─┼───┼──┼──────────┼──┼────────────┤ │上│上肢機│ 5 │兩上肢各有一大關節遺│一一│ │ │肢│能障害│ │存運動障害 │ │ │ ├─┼───┼──┼──────────┼──┼────────────┤ │下│下肢機│ 6 │兩下肢各有一大關節遺│一一│ │ │肢│能障害│ │存運動障害 │ │ │ └─┴───┴──┴──────────┴──┴────────────┘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1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7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殘廢給付等級應依殘廢給付標準表中身體障害之狀態欄審定
勞保殘廢給付等級之認定應就被保險人身體遺存之障害,先按殘廢給付標準表「身體障害之狀態」欄審定其適合之障害項目,如同表「附註」欄對障害狀態另有補充說明者,再九該欄如以審定後,依勞工保險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審核辦理之。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0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1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17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