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2 條 相關函釋

共 2 則(有效 2、已廢止 0)・ 擷取日期 2026-07-25・ 官方查詢系統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139 號函 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1 )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條第 5 項規定,第 1 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 10 年提高 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以提高至 65 歲為限。另本條例第 5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符合第 5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1 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 20 %。(2 )因此,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年齡,自 98 年至 106 年為 60 歲,107 年提高為 61 歲,109 年提高為 62 歲,111 年提高為 63 歲,113 年提高為 64 歲,115 年以後請領年齡均為 65 歲。(3 )按上開規定,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據此,本案如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其得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為 60 歲,俟於年滿 65 歲請領老年年金時,雖當年度法定請領年金之年齡提高為 62 歲,仍應增給 2 0 %。共 2 筆 / 現在第 1 筆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官方原文 ↗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保 2字第 0980140117 號書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之 2 規定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者,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前或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另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 4% ,最多減給 20%。因此,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年齡,自 9 8 年至 106 年為六十歲,107 年提高為六十一歲,109 年提高為六十二歲,111 年提高為六十三歲,113 年提高為六十四歲,115 年以後請領年齡均為六十五歲。按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前或往後推算五年為準。據此,民國 49 年出生者,於 109 年時年滿六十歲,尚未達法定請領年金之年齡,須俟 112 年年滿六十三歲時,始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故其於 107 年年滿五十八歲時,始得依規定提前請領老年年金,而 104 年時年滿五十五歲,尚未符合提前請領年金之規定,不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共 2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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