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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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就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繼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年金給付如何發給之說明
有關被保險人於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下稱部分失能年金)給付期間,繼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嗣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何發給失能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考量社會保險保障適當性及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致性,並兼顧被保險人保險給付權益,旨揭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 80% ,至原以職業災害保險之局部失能程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又扣減局部失能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該分級表最高等級之月投保薪資計算。 三、至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繼續發給,並適用該法第 58 條及相關規定予以減額調整。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給付
有關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嗣於 98 年後再從事工作加保,係屬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時,僅得請領年金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廢止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五四○號令,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勞保 3 字第 1020140540 號令,廢止。共 53 筆 / 現在第 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 98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其中所稱「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是否須符合同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之條件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8 月 21 日保給老字第 10160799700 號函。 二、按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老年給付係一次性給付,為避免影響修法前已累積一定年資之被保險人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期待利益,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該條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意旨,係被保險人於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職退保時,同時具備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為鼓勵被保險人選擇年金給付並保障其遺屬生活,爰規定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同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遺屬,除得轉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惟被保險人如不符同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者,其遺屬自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僅得依同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1 條,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有關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函為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發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101 年 7 月 16 日銷人發字第 1010113 044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 2 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及第 65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三、有關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經保險人審查後於次月底前發給疑義部分: (一)按上開條例第 6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稱「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指年金之發放採取按月,而非按季或半年或按年之方式辦理,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惟為配合勞保年金之施行,爰於上開施行細則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保險人核發年金給付之作業期限,並無抵觸母法第 65 條之 1 之規定。 (二)另勞工保險局辦理年金給付作業時,需整體比對諸多內部及外部媒體資料,俾以確定是否符合法定之請領條件及正確計算年金給付金額,又外部機關所提供之資料,須俟當月底結束,於次月初將資料建罝完成送至該局後,該局始能逐笨勾稽播查,符合規定者始能發給。爰為考績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資料之正確性,及避免因溢發給付造成後續追回作業而引發爭議,且年金給付屬定期、持續性之給付,該局依上開規定發給年金給付,並不影響申請人每月領取年金給付之權利。 四、有關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辦理離職退保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其年金給付如何發給疑義部分: (一)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同時辦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年資、年齡條件,勞工保險局前依上開規定自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之當月起,按月發給年金給付。 (二)惟於實務上發生被保險人同於月末日離職退保,卻因投保單位提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日期不同,造成其年金給付發給不同之現象,引發爭議。經本會審慎研議後,於 101 年 6 月 4 日以勞保 2 字第 1010140200 號函示略以:「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爰有關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之發給作業,勞工保險局已採取一致性作法。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同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依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及第 2 款規定,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共 53 筆 / 現在第 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有關貴局函詢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年金給付發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 101 年 5 月 3 日保給老字第 10160244391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 2 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第 65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 24 時停止。 三、查老年給付係為提供勞工退休後無工作所得時之經濟生活安全,依上開條例第 58 條規定,被保險人應於符合年資、年齡及離職退保要件,始具備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依上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仍持續至當日 24 時始停止,尚不符已離職退保而得請領老年給付要件。 四、至實務上考量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申辦退保及申請老年給付之便利,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如符合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致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死亡時,如符合勞工保條例第 53 條第 4 項、第 58 條第 2 項、第 63 條之 1 第 1、 2 項規定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齡及年資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原投保單位退出勞保時,即轉由原單位投保軍、公教保險,不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爰請領老年給付時,即應符合年齡、年資及離職退保等要件。先予敘明。有關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齡及年資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其於原投保單位退出勞保時,即轉由原單位投保軍、公教保險,因其尚未離職,不符合上開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自不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於渠等人員如於原單位離職退出勞保,未立即轉投軍、公教保險,或嗣後轉任它單位時,仍得依上開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等函釋二則
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七五內社字第四五五二○四號函及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四八一三六號函等二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21 日(75)台內社字第 455 204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台八十五勞保 2 字第 148136 號函,廢止。共 53 筆 / 現在第 1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嗣後再受僱時,投保單位雖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然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固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該辦法,惟該限制未及於其他就業促進計畫,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其他就業計畫時,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先予敘明。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該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依前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又本會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函,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三、復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7 條,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之;另對於已領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原則上不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四、爰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其後再受僱時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 五、另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僅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等保險給付或退休金者不適用該辦法,其限制並未及於其他就業促進計畫或規定。是故,各項就業促進專案是否排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除另有規定適用或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外,應依各該規定辦理,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無涉。共 53 筆 / 現在第 1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保險年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所定給付條件時,得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不受保險給付請求權罹於時效規定之限制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並於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被保險人於該條文生效前已罹於時效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案件,自不得追溯適用。另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齡滿六十歲且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請領老年一次金。是以,被保險人曾有保險年資,尚未請領老年給付者,於符合上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給付條件時,得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併予敘明。共 53 筆 / 現在第 1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1 )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條第 5 項規定,第 1 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 10 年提高 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以提高至 65 歲為限。另本條例第 5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符合第 5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1 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 20 %。(2 )因此,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年齡,自 98 年至 106 年為 60 歲,107 年提高為 61 歲,109 年提高為 62 歲,111 年提高為 63 歲,113 年提高為 64 歲,115 年以後請領年齡均為 65 歲。(3 )按上開規定,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據此,本案如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其得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為 60 歲,俟於年滿 65 歲請領老年年金時,雖當年度法定請領年金之年齡提高為 62 歲,仍應增給 2 0 %。共 53 筆 / 現在第 1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之 2 規定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者,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前或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另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 4% ,最多減給 20%。因此,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年齡,自 9 8 年至 106 年為六十歲,107 年提高為六十一歲,109 年提高為六十二歲,111 年提高為六十三歲,113 年提高為六十四歲,115 年以後請領年齡均為六十五歲。按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前或往後推算五年為準。據此,民國 49 年出生者,於 109 年時年滿六十歲,尚未達法定請領年金之年齡,須俟 112 年年滿六十三歲時,始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故其於 107 年年滿五十八歲時,始得依規定提前請領老年年金,而 104 年時年滿五十五歲,尚未符合提前請領年金之規定,不得提前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1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廢止歷年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關於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規定之函釋共七則
本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七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九○六一號函、七十八年四月四日台七十八勞保二字第○六九七六號函、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台七十八勞保一字第三一四六二號書函、七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台七十九勞保一字第三二○○五號函、八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勞保二字第二○○七九號函、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二二九八號書函及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四勞保二字第一一五五八六號函等七則函釋,自即日廢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 年 9 月 29 日台 77 勞保二字第 19061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4 月 4 日台 78 勞保二字第 06976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12 月 30 日台 78 勞保一字第 31462 號書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9 年 1 月 17 日台 79 勞保一字第 32005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8 月 24 日台 80 勞保二字第 20079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5 月 19 日台 81 勞保二字第 12298 號書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4 年 5 月 25 日台 84 勞保二字第 115586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1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第 1 項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符合該條例第 58 條規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因其老年給付權益尚得維持,故不得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按上開規定係為考量保險年資較長之中高齡被保險人遽然遭受投保單位裁減資遣後,因其再就業困難,為維護其老年給付權益,爰為在職保險之例外規定。依上開立法意旨,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老年給付條件之一時,即不得再依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另上開被保險人於退保後,如未能再參加勞工保險,係由國民年金法與以保障,並仍得於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定年金給付條件時,請領老年年金。共 53 筆 / 現在第 1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訂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係指從事高壓室內作業及潛水作業等工作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八項訂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高壓室內作業。 二、潛水作業。共 53 筆 / 現在第 1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企業間調動,如於最後服務單位出具各該企業服務滿 25 年年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企業間調動,於退職時請領老年給付疑義一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現修正為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企業間調動,如於最後服務單位出具各該企業服務滿 25 年年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上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1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前後之公司加保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前後之公司加保者,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而據以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1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前後之公司加保者,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而據以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前後之公司加保者,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而據以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2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同一投保單位」而據以請領老年給付之釋示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企業間調動,如最後投保單位因財務困難而於重整程序中無法發放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而被保險人於各有關企業之保險年資已滿二十五年,並取得最後投保單位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者,得視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同一投保單位」而據以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2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專案精簡之退休、已請領老年給付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者可否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現行勞保制度對於請領老年給付之退休勞工已有適當之生活保障,而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旨在促進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之勞工儘速再就業,並保障其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故對於已請領老年給付者,如得請領失業給付,則屬重複保障。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故該等已請領老年給付者如再僱工作,即非屬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共 53 筆 / 現在第 2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時點應如何認定
有關函請釋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時,關於「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時點應如何認定一案,同意貴局建議,解釋為「於原投保單位退職並申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2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在各關係企業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准予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在各關係企業間調動,係配合雇主經營策略調整之需要,為顧及其權益,如各關係企業在資遣員工時,依其服務年資分別發給資遣費,且最後服務單位願意出具證明,其在各關係企業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准予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2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符合死亡給付之本質
查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及其遺屬之生活,乃分別規定於事故發生時給予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僅能請領死亡給付,本會 77 年 12 月 15 日臺 77 勞保 2 字第 28483 號函釋,係為考量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年齡及年資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乃准予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因本質上仍為死亡給付,故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時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共 53 筆 / 現在第 2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其於原投保單位及委託團體辦理加保之勞保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又為解決原投保單位因故未能辦理續保等相關問題,乃於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二條規定得由「委託團體」辦理加保,該委託團體自應視為原投保單位。是被裁減資遣續保被保險人於原投保單位及委託團體辦理加保之勞保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2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在各關係企業之保險年資滿二十五年,並於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二十五年之資遣費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其在各關係企業間之保險年資已滿二十五年,嗣後遭資遣並於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二十五年年資之資遣費者,准依本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保二字第一二六七六五號函釋,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請查照辦理。 復貴局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五保給字第一○○九三五九號函。共 53 筆 / 現在第 2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於同一職業工會分別以會務人員或工會會員身分加入勞保,保險證字號雖不同,仍可視為「同一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於同一職業工會分別以會務人員或工會會員身分加入勞保,保險證字號雖不同,仍可視為「同一投保單位」。查宜蘭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廖女士前以該工會會務人員加保,嗣後以工會會員加保,加保身份雖有不同,惟皆屬同一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加保。共 53 筆 / 現在第 2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在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因被裁減資遣,如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各該關係企業之年資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得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相關規定之精神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被保險人在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因被裁減資遣,如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各該關係企業之年資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得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相關規定之精神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之勞保年資滿十五年未達二十五年,而最後服務單位承認關係企業之年資並給予退休金者,衡酌彼等多為高齡或不適任之勞工,為保障其勞保老年給付權益,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相關規定之精神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二) 另對於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於最後服務單位遭資遣,並承認各該關係企業服務年資發給資遣費,其依前開規定續保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得比照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本案函釋前已依規定辦理資遣續保者,亦得准其續保至年滿五十五歲止。共 53 筆 / 現在第 2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加保滿二十五年而在職死亡,其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各該關係企業服務年資者,其勞保年資視為同一投保單位之年資,其當准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加保滿二十五年而在職死亡,其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各該關係企業服務年資,依退休金之標準發給死亡撫恤金者,其勞保年資視為同一投保單位之年資,其當序受領人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七十七勞保二字第二八四八三號函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3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加保滿二十五年而在職死亡其勞保年資疑義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加保滿二十五年而在職死亡,其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各該關係企業服務年資,依退休金之標準發給死亡撫恤金者,其勞保年資視為同一投保單位之年資,其當序受領人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七十七勞保二字第二八四八三號函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3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公營事業以資產讓售方式移持民營之隨同移轉人員,於讓售前後參加之勞工保險,其投保單位是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第 3 軟規定疑義
公營事業以部分資產讓售方式移轉民營且有關員工之年資、特別休假、退休金等各項權益均已結清之事業單住,不符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5 條各款之規定,不得視為同一投保單位。共 53 筆 / 現在第 3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先後於軍事機構或政府機關、單位或公立機構之不同單位加保,如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其前各服務單位之年資並給予退休金或各單位依比率分攤發給退休金者,均得視為同一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被保險先後於軍事機構或政府機關、單位或公立機構之不同單位間加保,如最後服務單位承認其前各服務單位之年資並給予退休金者,視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同一投保單位至於各單位依比率分攤發給退休金者,亦得視為同投保單位。共 53 筆 / 現在第 3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於民營關係企業調動並於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廿五年年資之退休金者,符合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並於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廿五年年資之退休金者,視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共 53 筆 / 現在第 3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在政府機關、單位或公立機構之不同單位參加何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並由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二十五年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政府機關、單位或公立機構之不同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並於其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二十五年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共 53 筆 / 現在第 3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同一區域內之沈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及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分屬獨立之勞工團體核非同一投保單位
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滿二十五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係指被保險人在有隸屬之雇主、機構、團體內加保,或在依法領規定合併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而言,本案同一區域內之沈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及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分屬獨立之勞工團體核非同一投保單位,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惟本會目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現行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俟該修正法案通過後即可付諸實行。共 53 筆 / 現在第 3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保被保險人加保滿三十年後,因病死亡者之死亡給付,如受領人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病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該等被保險人於死亡前,如已符合同條例第五十八條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或年齡條件,其當序受領人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選擇請領老年給付,准依同條例有關老年給付規定辦理。共 53 筆 / 現在第 3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勞工之勞保年資視同同一投保單位之保險年資
關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之勞保年資可視為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同一投保單位」之保險年資。共 53 筆 / 現在第 3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相關給付或津貼者,如受僱從事工作或於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即日生效。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一一 ○號令,並自即日生效。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勞保 3 字第 1020140110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勞動保 3 字第 103 0140437 號令,廢止。共 53 筆 / 現在第 3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58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有關六十五歲以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並自即日生效。廢止本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二五九四○號函、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一號令、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勞保三字第一○一○一四○一二七號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勞保三字第一○一○一四○二五四號函、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勞保三字第一○一○○八五七二三號函等五則解釋令函,並自即日生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依本會上開解釋令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6 月 27 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 0025940 號函,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0 日勞保三字第 0970140011 號令,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29 日勞保三字第 1010140127 號函,廢止。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勞保三字第 1010140254 號函,廢止。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1 月 1 日勞保三字第 1010085723 號函,廢止。 6.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20140540 號令,廢止。共 53 筆 / 現在第 4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令釋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為勞工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不須扣除已領取之老年給付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停止適用。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3 月 31 日台八七勞保三字第 012789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勞保 3 字第 1020140110 號令,廢止。共 53 筆 / 現在第 4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參訓學員,其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有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否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九十年職公字第○○一一二三一號函。二有關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並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於受訓期間雖非執行職務,惟因受訓係為學習工作技能及預為就業作準備,與執行職務具有相類似之性質,該等受訓者於受訓期間因受訓而發生事故,得比照一般受僱勞工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三又為配合政府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並保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參訓學員之安全,其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六十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為利中、高齡勞工之就業,並增進其勞保權益,有關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六十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1020140029 號函,停止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4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其年齡或投保年資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准其請領老年給付
查現行勞工何險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應予保留,於其年老年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故該等被保險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規定者得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75) 台內社字第四五五二○四號有關該等人員准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之函示仍應予繼續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17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99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共 53 筆 / 現在第 44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關於高樓建築之泥水工、模板工、建築鋼筋工及建築鷹架工,核屬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該等被保險人於從事該項工作離職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關於高樓建築之泥水工、模板工、建築鋼筋工及建築鷹架工,核屬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該等被保險人於從事該項工作離職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45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第一則關係企業名詞釋疑第二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營之關係企業間調動,並於最後服務單位發給滿二十五年年資之退休金者,視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查「關係企業」係一俗稱,非法定名詞,是以勞保局宜以被保險人所服務之最後單位是否發給滿廿五年年資之退休金,作為前開函釋之認定標準,又前開函釋應自釋示日起始予適用。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4 年 12 月 1 日(84)台勞保二字第 144755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46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高架配電線路裝修工作屬危險性質工作,故從事該類工作之勞工工作滿 5 年、年齡滿 55 歲退休者,得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查高架配電線路裝修性質工作核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現修正為第 5 款)規定之危險性質工作,勞工從事上開工作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請領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47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在高樓建築從事板模工作,核屬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其如從事該項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得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本案賴君在高樓建築從事板模工作,核屬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其如從事該項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得依上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48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被保險人經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如其於前一投保單位退保時,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或殘廢給付規定者,其請領給付二年時效之請求權,自接到勞保局核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通知之翌日起算
關於勞工保被保險人經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如其於前一投保單位退保時已符合請領老年或殘廢給付規定者,其請領給付二年時效之請求權,同意依貴府意見辦理。惟請求權之起算日期,以自接到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八十五年七月改制為勞工保險局) 核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通知函之翌日起算。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4 日勞保 2 字第 097014013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49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鼓山分公司函詢所雇用之駕駛員與捆工,是否屬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釋疑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強制其退休,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本案貴公司所屬駕駛員與捆工經查確屬為具有堅強體力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故貴公司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核定調整強制退休年齡。又該等人如擔任是項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自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50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潛水工經核准為具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該等勞工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強制其退保,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本案勞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所屬潛水工既經核准為具有危險須具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並調整其強制退休年齡為五十五歲,則該等勞工如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時,自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51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台灣省礦業產業工會聯合會依該會代辦煤礦礦場禁採、停採、歇業離職員工勞工保險繼續保業務要點辦理續保之人員,其請領老年給付疑義
依本會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77) 台勞保二字第一九○六一號函規定,從事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至年滿五十五歲退職之被保險人,須從事該性質工作合計滿五年,始得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本案前依「台灣省礦業產業工會聯合會代辦煤礦礦場禁採、停採、歇業、離業員工勞工保險續保業務要點」規定辦理續保人員,因其從事坑內工作合計滿五年退職時尚未滿五十五歲又其續保至滿五十五歲時並未從事坑內工作,故該等人員自不得依民國六十八年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請領全額老年給付。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52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下一筆 | 最末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認定
查從事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生質工作至年滿五十五歲退職之被保險人,須從事該性質工作合甫滿五年,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訂定之「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二條所列重體力勞動作業暨金屬礦業與煤礦業之坑內工作,同意貴處意見認定為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至其他危害勞工身心健康性質之工作,是否屬危險性工作,宜就個案事實予以認定。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0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共 53 筆 / 現在第 53 筆第一筆 | 上一筆 :::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版權所有:勞動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勞動部總機:(02)8995-6866 傳真:(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